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年09月06號
-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06號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公安機關是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機動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檢驗、號牌和行駛證的發放;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處理違章行為。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運輸行業、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和駕駛員考核前的培訓及管理工作;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碼頭和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負責船舶製造廠、點的資質審查、船舶檢驗、船員培訓考核發證及水上運輸、遊覽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負責公路建設、道路運輸、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航道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綜合整治。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農業運輸機械的檢驗和號牌、行駛證的發放;負責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年度審驗,糾正違章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頒布地方性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各種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能行駛。應按規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各級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嚴禁給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報廢的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構掛牌辦照、檢審驗;汽車駕駛人員未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未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機關不得給其發放駕駛證件。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對汽車客、貨運站(場)和水上交通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加強安全管理;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進站經營,做到“車進站、人歸點、貨入場”。營運客車駛出站(場),要設卡登記,嚴格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一律不準上路運營。
加強對客運個體經營業戶的安全管理,鼓勵客運個體經營業戶通過資產重組實行法人經營。凡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
經營水路旅客運輸、遊覽的船舶,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禁止個人船舶從事水上旅客運輸。
嚴禁各種車輛超高、超寬、超員(不含嬰兒)、超載行駛;對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嚴禁除聯合收割機以外的其它農業運輸機械進入國道、省道行駛;嚴禁農機從事客運服務,確需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三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2人,四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3人,並須有安全位置;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超速行駛,超期服役,帶病運營。
機動車和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後,方能駕駛相關車型的車輛,嚴禁酒後駕駛。
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維護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專用道路由專用道路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縣鄉道路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管理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管理。
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私營業主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汽車客運站(場)未按規定對駛出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的,對超員及存在安全隱患車輛仍放行的,以及檢查人員未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