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是陝西省為了規範水上漂流活動,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
  • 實施時間:2013年6月1日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20日
通知,正文,解讀,相關報導,

通知

《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3年4月20日

正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上漂流活動,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簡稱漂流工具)為載體,靠水流動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進行的載人運輸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上漂流經營活動。
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水上漂流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負責水上漂流運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漂流安全監管工作。
未設立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水上漂流營運安全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 進行水上漂流活動的水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漂流河道寬度不小於漂流工具寬度的2倍;
(二)漂流河道曲率半徑不得小於漂流工具長度的4倍;
(三)單個陡坎落差不宜過大且不能連續;
(四)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點應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
第七條 從事水上漂流活動應當實行公司化經營,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設備;
(二)配備合格的漂流工;
(三)制定水上安全應急預案;
(四)設有專職的安全機構及其安全管理人員;
(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設區的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水上漂流經營項目組織安全運營條件評估,報省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經評估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申請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路運輸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章程、組織機構設定、基本管理制度;
(四)漂流水域查勘評估認定書;
(五)安全運營條件評估檔案;
(六)漂流工具的檢驗合格證;
(七)漂流工的安全培訓證;
(八)辦公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十條 漂流經營者應當對其漂流經營活動的安全負責。漂流工具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營運後應當適時申請漂流工具的營運檢驗。
第十一條 漂流工具應當按照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乘客定額進行載客,並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
第十二條 從事水上漂流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漂流企業)應當根據漂流水域的情況或者載客數量和乘客的具體情況,在漂流工具上配備漂流工,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三條 漂流工應當年滿18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經過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技能的培訓,並經過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持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的漂流工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水上服務資歷、健康狀況、有無違章行為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從事漂流的相關安全保障人員也應當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禁漂水界線和禁漂水位線。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礙物等危險水域設立警示標誌和安全保護裝置,設定安全救助點。安全救助點應當配備安全保障人員、救生設備和通訊裝備。
第十五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漂流起止地設定保障遊客安全的碼頭或者設施,配備安全保障人員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起始點設立乘客須知告示牌。
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者安全保障人員向乘客介紹漂流工具、救生設備的使用方法,講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方法等。
第十七條 禁止超載漂流、捆綁聯體漂流和在危險水域追越漂流。
第十八條 漂流企業應當隨時觀察漂流活動河段環境安全,保持與氣象、水文、上游水庫運行部門的信息聯絡,及時掌握天氣、水流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安排水上漂流活動。
第十九條 漂流時乘客應當穿戴救生衣,遵守漂流安全規定和要求。
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員有權拒絕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規定的乘客進行漂流活動。
第二十條 發生水上漂流事故或者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漂流企業及漂流工、安全保障人員應當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施救,並按規定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漂流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事故調查。漂流企業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漂流事故調查結束後30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事實、證據作出調查結論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漂流事故的善後工作。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水上漂流活動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漂流企業消除隱患、限期整改或者暫停漂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對水上漂流活動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章經營或者不規範經營行為,應當依法責令漂流企業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和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水上漂流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3年4月20日,婁勤儉省長簽署省政府第169號令,頒布了《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我省水路交通運輸管理的第一部政府規章,是對《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關於水上漂流管理規定的具體落實和細化。《辦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對規範我省水上漂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上旅遊安全、有序、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出台《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我省境內江流眾多,水資源比較豐富,開展水上漂流經營活動起步較早,近幾年水上漂流活動日益增多,發展迅速。據初步調查統計,目前全省有7個市開展了水上漂流經營活動,建立漂流企業20多家,漂流總里程達150多公里,漂流筏具1000多艘,漂流工近400人,年接待遊客超過50萬人次。我省水上漂流活動已初具規模,極大地帶動和促進了當地旅遊經濟的發展。隨著我省境內和周邊公路、鐵路等交通條件的不斷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職工短假期的增多和人們休閒旅遊興趣的不斷增強,我省水上漂流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水上漂流企業規模和接待遊客數量將會有更快的增長。因此,加強和規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
目前我國尚沒有出台統一的水上漂流管理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處於行業管理不明確,安全監督缺乏具體規範標準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管理管理條例》規定海事部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對船舶的定義,漂流工具屬於船舶的範疇。因此,水上漂流應該納入水上安全監管的範疇。近年來,我國部分省區如四川、遼寧、河北、貴州、寧夏等交通運輸廳出台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範性檔案,加強水上漂流經營活動,促進水上旅遊健康發展。但以部門規範性檔案作為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層次較低,依此作為依據管理水上漂流存在著一定執法和管理上的風險。我省出台政府規章規範管理水上漂流活動走到了全國的前列。《辦法》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了水上漂流管理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明確了水上漂流管理部門與經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責任,將作為我們規範管理全省水上漂流經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入理解和全面落實。
二、準確把握和理解《辦法》的主要原則和內涵
《辦法》明確了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制定了水上漂流的水域條件和經營條件,規範了開辦水上漂流活動的申報程式和審查機關,規定了漂流工具和漂流工的技術要求,提出了水上漂流運營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關於水上漂流的主管部門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漂流的運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漂流的安全監管,沒有成立航運海事機構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上漂流屬於水上運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利用特殊運輸方式進行的一項水上旅遊娛樂活動,因此,我們將水上漂流納入水路運政管理範圍。《辦法》規定了兩個職能管理部門,承擔著兩類行政管理職責。航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水路運輸資格的審查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海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漂流安全條件的審查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監督。雖然我省航運海事機構統一設定、合署辦公,但在履行管理職責時,要分清行政主體資格,嚴格區別對待,搞清楚每個業務流程和工作環節的性質、內容和要求,不能張冠李戴,混淆行政主體和職責。在具體業務辦理過程中,可以聯合辦理,方便企業。
(二)關於漂流的水域條件
河道的水域條件是開展水上漂流活動的基礎前提和基本安全保障。《辦法》第六條對進行水上漂流活動的水域條件作了五個方面的原則性規定。漂流水域由企業選定並提出申請,由海事管理部門對漂流水域進行實際查勘並出具安全評估認定書。漂流水域條件複雜多樣,評估水域條件要深入細緻地分析,系統綜合地判斷,確保滿足這五個基本條件,但並不限於這五個條件,如果存在其他不安全的水域因素,要求予以清除或確定為不適宜漂流水域。評估認定為可以進行水上漂流的水域一定要確保滿足這五條基本安全條件,力爭排除系統性的、必然性的、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關於漂流的企業化經營
由於水上漂流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而且我們認定它是一種特殊的水上運輸活動,因此《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從事水上漂流活動應當實行公司化經營,並且要具備六個方面的基本條件。漂流活動實行公司化經營,能嚴格規範內部管理,確保全全保障措施的落實,具有一定承擔安全風險的能力。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認真評估安全運營條件,航運管理機構在辦理企業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時,要參照水路運輸企業的組建條件,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嚴格審查。
(四)關於漂流的申辦程式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申辦水上漂流經營的基本程式。申辦單位和個人向縣區海事機構提出申請,設區的市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水上漂流經營項目進行安全運營條件評估,報省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經評估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安全運營條件的評估由市級海事機構組織並形成評估檔案,向省海事管理機構報備能起到複審和監督的作用,並可以對一些特殊技術問題集中力量進行研究分析。
(五)關於漂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漂流經營者應當對其漂流經營活動的安全負責。漂流的安全主體責任在漂流經營者(漂流企業)。我們要嚴格區分漂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海事機構的管理職責主要是審查企業的安全營運條件是否具備,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海事機構在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上要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既不能代替企業具體管理漂流安全,也不能因為安全主體責任在企業而疏於審核檢查,一定要認真履職、監督到位。
(六)關於漂流工具的技術條件
《辦法》規定漂流工具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營運後應當適時申請營運檢驗。漂流工具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是保障漂流安全的一項基本措施。由於漂流工具的材料和型式多種多樣,目前國家也未制定統一的檢驗技術標準和規範,我省海事機構主要借用國家其他行業的技術標準和其他省份自行制定的特定漂流工具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檢驗,有時更多的憑藉長期積累的經驗。因此,海事機構檢驗漂流工具存在一定的技術準度,承擔著一定的管理風險。漂流工具的使用環境很複雜,對其質量安全影響因素較多,營運檢驗更是複雜,實施難度較大。我們要求漂流企業認真做好每個航次前對漂流工具技術安全性的檢查,必要時及時申請對漂流工具的營運檢驗。
(七)關於漂流工的技術資格
《辦法》規定對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員應當進行培訓,並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的考試,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漂流工的操作技能、安全知識和工作經驗是影響漂流正常安全運營的重要因素。水上漂流工具屬於船舶,但與通常意義上的一般船舶在結構、性能、裝備、用途等方面有較大區別,漂流工具尺寸和噸位較小,但使用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們參照國家對船員管理的有關規定,適當降低標準和要求,根據水上漂流安全的實際需要,對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培訓考試的內容參照船員基本安全知識技能的規定和要求。海事機構對已經持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的漂流工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其水上服務資歷、健康狀況、有無違章行為、有無事故發生等,視實際情況可以吊銷註銷已經不具備資格的安全培訓合格證。
(八)關於漂流運營的安全保障措施
《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了漂流企業在漂流運營過程中應當實施的主要安全保障措施,這此保障措施的實施主體是漂流企業,海事部門要現場監督檢查,看是否落實到位。實施好這幾條規定既是漂流企業的落實責任,也是海事部門的監督責任。
(九)關於違章責任與處罰
《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原則性地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運管理機構對漂流實施監督檢查和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理的權利。由於對水上漂流管理沒有明確的上位法,本《辦法》也沒有制定對每一種違章行為處罰的具體詳細的規定,我們可以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陝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參照相近的違章行為和處罰標準實施處罰,以要求企業消除隱患、限期整改或暫停漂流活動為主要處罰措施,儘量少用或不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十)關於漂流事故調查處理
《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漂流事故的調查處理作了明確規定。漂流事故的調查處理與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規定、程式、要求是一致的。
《陝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雖然內容單一,但作為一項水上活動的安全規範,規定比較系統全面,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它既賦予了航運海事管理機構一定的職權,同時又使航運海事機構承擔了一定的責任。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入理解《辦法》的各條規定,貫徹落實好《辦法》制定的各項制度,要面向社會、面向漂流企業做好宣傳工作,贏得社會和漂流企業的理解和支持。確保《辦法》順利實施,保障全省水上安全持續穩定,進一步推進水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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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近日公布了《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對進行水上漂流活動的水域條件、漂流工具及安全警示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進行水上漂流活動的水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漂流河道寬度不小於漂流工具寬度的2倍;漂流河道曲率半徑不得小於漂流工具長度的4倍;單個陡坎落差不宜過大且不能連續;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漂流起止點應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
在漂流工具的使用上,《辦法》規定,漂流工具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營運後應當適時申請漂流工具的營運檢驗。同時,漂流工具應當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乘客定員進行載客,並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同時,從事水上漂流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根據漂流水域的情況或者載客數量和乘客的具體情況,在漂流工具上配備漂流工,保證乘客安全,且漂流工應當經過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技能的培訓,並經海事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在安全警示上,《辦法》規定,漂流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禁漂水界線和禁漂水位線。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礙物等危險水域設立警示標識和安全保護裝置,設定安全救助點,配備安全保障人員、救生設備和通訊裝備。在漂流起止地設定保障遊客安全的碼頭或設施,配備安全保障人員和救助工具。同時,應禁止超載漂流、捆綁聯體漂流和在危險水域追越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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