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公路檢查站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暢通,放開和搞活商品流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1994年7月25日由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2年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訂。《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發布年份: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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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修改決定1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檢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設定的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
二、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路上設定檢查站,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一切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無權批准在公路上設定任何檢查站。”。
三、第五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由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在公路上設定通行費收費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工作,發給統一制定的收費許可證標牌。未經許可,不得設站收費。”。
四、第六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的設定,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需在公路上設定檢查站的,應由省人民政府業務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機關為檢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經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設立臨時檢查站卡,任務完成後立即撤除。”。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除經批准依法設定的公路檢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進行巡邏值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農機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證對農機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定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
六、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其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出示合法有效證件,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票據。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執法檢查人員下達罰款指標和任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亂扣財物。”。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部門業務知識,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禁止僱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檢查站的工作人員。”。
九、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檢查站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對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檢查站,必須堅決取締。對拒不撤除,屢禁不止,公開違抗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取締,並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非法設站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對僱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檢查站工作人員的,公路檢查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解僱,迅速改正,並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公路檢查站違反罰款和沒收財物規定,巧立名目,擴大範圍,超載規定的許可權和標準,出具假票據,亂收費、亂罰款、亂沒收財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的罰款和收費,應退還當事人,無法退還的,一律上繳財政;並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對冒充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私設站卡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的,由公安機關撤消站卡,沒收非法所得,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對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十五、刪去原《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改後的條目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
五、對《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檢查站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對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檢查站,必須堅決取締。對拒不撤除,屢禁不止,公開違抗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取締,並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非法設站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重新編排。

暫行辦法全文

(1994年7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2年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檢查站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暢通,放開和搞活商品流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公路檢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設定的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路上設定檢查站,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一切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無權批准在公路上設定任何檢查站。
第四條 公路檢查站的設定,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定點檢查、各司其職的原則,確保人暢其行,物暢其流。
第五條 公路檢查站由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在公路上設定通行費收費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工作,發給統一制定的收費許可證標牌。未經許可,不得設站收費。
第六條 公路檢查站的設定,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需在公路上設定檢查站的,應由省人民政府業務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機關為檢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設立臨時檢查站卡,任務完成後立即撤除。
第七條 公路檢查站必須懸掛全省統一監製的公路檢查站標牌、《陝西省公路檢查站許可證》。必須在核定的地點設定,不得擅自變更設定地點、管轄範圍、檢查項目、收費標準。
第八條 除經批准依法設定的公路檢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進行巡邏值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農機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證對農機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定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
第九條 公路檢查站的職責是:糾正違章行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檢查有關證件,抽檢養路費、通行費以及其他規費的繳納;檢查禁運、限運物資等。
第十條 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出示合法有效證件,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票據。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執法檢查人員下達罰款指標和任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亂扣財物。
第十一條 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在執勤時,必須著裝整齊、佩戴明顯標誌,出示《公路檢查證》,文明執勤,禮貌待人,秉公執法,嚴守法紀,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第十二條 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部門業務知識,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禁止僱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檢查站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對僱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檢查站工作人員的,公路檢查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解僱,迅速改正,並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對公路檢查站違反罰款和沒收財物規定,巧立名目,擴大範圍,超越規定的許可權和標準,出具假票據,亂收費、亂罰款、亂沒收財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的罰款和收費,應予以退還,無法退還當事人的,一律上繳財政;並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冒充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私設站卡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的,由公安機關撤消站卡,沒收非法所得,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凡在公路上行車的單位、貨主和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同時有權對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進行揭發、舉報,有權要求賠償非法檢查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各類收費應按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辦法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罰沒財物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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