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粵府辦〔2021〕52號
解讀,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
2002年起施行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粵府辦〔2002〕39號)著重解決了當時直通港澳運輸企業設立、直通港澳運輸車輛指標管理(含數量及分配、有償使用費確定與繳交、走私行為處理)等問題,且由省外經貿廳(後過渡到省商務廳)承擔管理主體,基本沒有涉及運輸經營。隨著內地經濟蓬勃發展、港澳與珠三角地區經濟發展差距日益縮小,尤其是在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背景下,直通運輸活動及市場供求關係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已經明顯不適應這些變化,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直通運輸行業的發展。
這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經過三次修正,新《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也已於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直通運輸經營活動,激發我省直通運輸市場活力,更好滿足地我省和港澳人民民眾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和貨暢其流的貨運需求,結合我省實際起草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目標和任務是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通過《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我省跨境客運、跨境貨運(含跨境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將規範內容從原先以車輛為主的生產要素,拓展到以客貨營運為核心的經營活動,通過簡政放權,最佳化審批流程,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成本,促進直通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任務:一是重新構建直通運輸管理體制,明確直通運輸管理的主體與牽頭單位,並對相關部門在協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進行界定。二是明確車輛指標業務辦理流程。三是比較系統地規範直通運輸的經營管理,建立準入與退出機制。四是相較於內地道路運輸管理,探索合理放鬆管制內容,明確創新模式。五是進一步加強對跨境客運安全和跨境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管理。
三、《管理辦法》在管理體製做了哪些調整
一是將原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管理主體由省外經貿廳(後過渡到省商務廳)調整為由省交通運輸廳承擔直通港澳運輸的管理主體,並牽頭協調相關工作(包括與港澳的聯絡與協調),重新明確了對省公安部門、省口岸部門、海關、邊檢等相關部門在協同管理中的職責與分工。
二是在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對跨境客運指標、出境貨運指標管理與申請入境跨境貨運指標備案管理作了省內與省外的兩種模式安排,同時將省內直通運輸管理的事務性工作、屬地監管工作下移到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管理辦法》在管理內容上進行哪些豐富
一是在原先直通運輸企業設立、直通運輸車輛指標管理的基礎上,比較系統地規範了經營管理,將以生產要素為核心的“車輛管理”,拓展成以生產要素為基礎、以經營管理為重點的“運輸管理”。
二是將跨境危險貨物運輸作為跨境貨運的一種特殊形式,進行了一些專門規範。
五、《管理辦法》對經營管理進行了哪些主要限制
一是依據上位法建立了直通運輸指標、車輛和駕駛員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二是明確直通運輸車輛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內地的道路運輸經營等。
三是明確要求跨境客運在內地發車、配客時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等。
四是加強了對直通運輸經營的安全管制,明確直通運輸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規定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跨境客運在內地發車、配客時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等。特別對跨境危險貨物運輸的經營活動,明確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安全管理要求,涉及從業人員、運輸車輛、貨物包裝物、容器,還有保險等。
五是對直通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將相關信息傳輸給政府監管平台,對直通運輸經營的關鍵信息採集與保管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六、《管理辦法》在經營限制放寬上進行哪些主要創新
一是將入境貨運的指標管理變為指標備案,今後將不再對入境貨運指標實施總量控制,而將主要依據口岸通行能力由經營者自行決策。
二是跨境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統一為跨境客運,不再區分班車與包車形式,不將客運車輛與運輸服務形式捆綁,便於客運車輛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靈活採取服務形式,更好滿足出行需求,降本增效。
三是放寬了對班車客運服務形式配客站點的設定要求,在不妨礙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允許依託公車站、捷運口、旅遊景點、酒店等具備進站或配客服務條件的地點,設定招呼站,並明確要求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儘快制定招呼站設定與管理規範。
四是每一輛直通運輸車輛可備案一名跨境駕駛員,但已備案的跨境駕駛員可駕駛與本人內地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任意跨境運輸車輛。
五是不要求港籍運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除跨境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外,不要求港籍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只要與其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即可。
六是建立申報與監管信息政企共享、部門共享機制,簡化審批程度,減輕經營企業辦事成本。
七、《管理辦法》對境外港澳運輸車輛和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管理有何差異
以往的實踐中,直通運輸經營存在比較普遍的實際經營主體(港方)與形式經營主體(殼公司,內地方)分離現象。對以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經營行為幾乎沒有管理,對以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經營行為相較於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經營主體的管理要多一些。本《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入境車輛與經營性出境車輛全部、全面納入市場與行業管理,除了在車輛標準、駕駛員從業資格等生產要素上尊重港澳的差異化要求外,在內地營運期間,無論是以境外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營運活動,還是以內地港澳運輸車輛為載體的營運活動,都實施同樣的管理規範,一視同仁。
發布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以下稱跨境運輸)管理,維護跨境運輸市場秩序,規範跨境運輸經營行為,保障跨境運輸安全,保護跨境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跨境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東省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運輸(含計程車,以下稱跨境客運)、直通港澳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稱跨境貨運)和涉及跨境運輸站(場)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廣東省與港澳之間口岸限定區域內的穿梭運輸、港澳與廣東省保稅區之間的道路運輸、跨境自貨自運廠車,以及廣東省與港澳之間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跨境運輸經營的,應當遵守營運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嚴禁通過跨境運輸擾亂廣東省運輸市場,從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攜帶違禁物品等違法活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跨境運輸行業及車輛指標管理。
省公安部門負責跨境運輸車輛有關牌證的核發與跨境駕駛員的備案。
省口岸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跨境運輸車輛口岸通行。
省市場監管部門、省港澳辦、海關、邊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運輸行業管理的屬地職責。
縣級以上公安、口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跨境運輸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跨境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鼓勵跨境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第六條 跨境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會員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充分發揮在誠信建設、應急事件處置、疫情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業務辦理流程
第七條 從事跨境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直通港澳營業性車輛指標使用權(以下簡稱車輛指標)。車輛指標分為入境客運車輛指標、出境客運車輛指標、入境貨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入境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客運車輛指標統稱為“客運車輛指標”。
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確定;入境貨運車輛指標不設總量限制,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申請取得。
第八條 本省企業申請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相關申請材料徵求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意見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辦理意見;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結果或依工作慣例同意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申請企業出具相關新增車輛指標批覆檔案(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並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 本省企業申請新增入境貨運車輛指標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跨界車輛系統管理綜合服務平台提出車輛指標申請,且兩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得小於30天;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企業出具車輛指標檔案(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並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車輛指標應當自營,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跨境運輸企業主動放棄車輛指標,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示15天后辦理車輛指標註銷手續,並將註銷結果通報省公安部門:
(一)取得車輛指標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未投入運營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180天沒有通關記錄或一年內累計報停超過180天的。
第十二條 車輛指標被註銷的,跨境運輸企業應當自註銷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安部門申請註銷車輛及駕駛員的跨境運輸牌證。逾期不辦理註銷的,省公安部門將根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予以公告註銷,並將註銷結果通報海關、邊檢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車輛指標被註銷的,跨境運輸企業應確保其從事跨境運輸的港澳籍車輛返回港澳,內地籍車輛返回內地。
第十三條 從事跨境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其中:
(一)跨境運輸車輛應當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牌證;
(二)跨境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內地和港澳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跨境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還應當取得內地的從業資格;
(三)跨境運輸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車輛指標的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跨境運輸經營許可,並提供有關材料。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跨境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主體、經營範圍(跨境客運、跨境普通貨運、跨境危險貨運)等許可事項,並按規定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已取得跨境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向省公安部門提供跨境運輸車輛、跨境運輸駕駛員的有關材料,申領《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其中屬港籍、澳籍的跨境運輸車輛,還需申領內地機動車號牌及《機動車行駛證》。省公安部門根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車輛指標批准檔案,在相應的車輛及駕駛員數量範圍內予以辦理。申請企業的每輛跨境運輸車輛需對應備案一名跨境運輸駕駛員,其他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在企業名下。已備案的跨境運輸駕駛員可駕駛與本人內地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企業名下任意跨境運輸車輛。
已取得跨境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可在相應的車輛及駕駛員數量範圍內,向省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跨境運輸車輛及駕駛員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在省公安部門完成跨境運輸車輛登記與駕駛員備案手續的,由跨境運輸企業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配發跨境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配發跨境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與《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有效期一致。
跨境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新增、變更、延期、註銷的,應向海關、邊檢辦理相應的出入境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跨境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統一為跨境客運,企業可選擇具體的經營模式。其中,以班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向線路內地端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線路、站點與車輛信息;以包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報備包車契約。
第十八條 跨境運輸企業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天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為跨境客運車輛提供進站或配客服務的站點應當具備不低於招呼站的標準。未制定招呼站設定與管理規範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允許跨境運輸企業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的前提下,依託公車站、捷運口、旅遊景點、酒店等具備進站或配客服務條件的地點設定招呼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跨境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一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跨境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內地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二十二條 跨境運輸企業車輛暫停營運3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報停手續並暫交回相關車輛《道路運輸證》,向海關、邊檢辦理車輛備案註銷手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報停不超過180天。暫停營運期間,港澳籍車輛應當返回港澳,內地車輛應當返回內地。
跨境客運企業需暫停跨境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提前通過起點站、招呼站等向社會公告。暫停經營超過30天以上的,還應當告知線路內地端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台賬和檔案,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依託網際網路平台為社會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運輸服務,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跨境運輸的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五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等事件時,跨境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配備人員和設施設備,服從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六條 跨境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內地規定購買交強險,其中跨境客運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跨境貨運企業還應當按照內地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七條 跨境貨運企業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第二十八條 跨境運輸車輛應當按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和衛星定位裝置,將相關信息接入省級車輛智慧型監控平台。衛星定位裝置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故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省級車輛智慧型監控平台相關信息與公安、應急管理、海關、邊檢等部門實現共享。
第二十九條 跨境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出入境時,應當依法申報並接受海關、邊檢等口岸查驗部門監管。
已入境的港澳籍跨境運輸車輛,未經海關同意並辦結報關納稅手續的,不得在境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除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港澳。
跨境運輸車輛在內地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跨境運輸企業或駕駛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海關等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跨境運輸車輛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內地的道路運輸經營。跨境客運車輛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內地一側以接駁、轉運旅客等方式變相從事內地道路運輸經營,在口岸限定區域內承運持香港至內地客票旅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跨境客運車輛按照班車模式運營的,應當在內地客運站或招呼站發車、配客,實行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統稱實名制管理),免票兒童除外。
招呼站應當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人員,以滿足旅客上下車作業及行李安全檢查、實名制查驗等工作之需。
第三十二條 跨境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更不得從事貨物運輸經營。跨境貨運車輛禁止載客,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定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高速公路單程運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運行400公里以上的跨境客運車輛,應當隨車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十四條 禁止跨境貨運車輛違反內地有關規定進行超限、超載運輸,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運輸大型物件、爆炸品的,應當制定跨境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需重複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的,應當在重複使用前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刻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六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按規定製作危險貨物運單,並向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上傳信息。
第三十七條 跨境貨運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需對常壓罐體清洗(置換)作業的,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自貨自運廠車、往來港澳與內地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得從事內地至港澳之間的經營性運輸。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交通監控視頻裝置、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車載智慧型視頻監控裝置等信息化手段,加強跨境運輸車輛監管。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跨境運輸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跨境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審驗符合要求的,在《道路運輸證》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二條 跨境運輸企業存在《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情形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撤銷其相應經營許可;跨境運輸車輛逾期未進行年度審驗超過180天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道路運輸證》的註銷。
第四十三條 跨境運輸企業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設施設備、不服從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調度,以及跨境貨運企業違規運輸限運或憑證運輸貨物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利用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活動的,依法作如下處理:
(一)跨境運輸企業利用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的,註銷該企業全部車輛指標;
(二)駕駛員利用所駕駛的跨境運輸車輛進行走私、非法出入境活動的,以及駕駛員在不知情情況下所駕駛跨境運輸車輛被利用從事非法出入境活動累計3次的,取消其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且兩年內不得再次辦理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並註銷該企業相應的車輛指標。
車輛指標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註銷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取消和限制跨境運輸駕駛員備案由省公安部門負責實施。各緝私部門、邊檢機關查獲的有關走私、非法出入境情況,應及時通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港澳辦等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外省需申請車輛指標的,由相關省人民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粵府辦〔2002〕3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跨境運輸車輛業務辦理流程
附屬檔案
跨境運輸車輛業務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