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西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治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全省統一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應當納入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治理的宣傳教育,引導貨運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督查。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九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規定,其車輛技術數據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
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貨運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並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禁止使用拼裝、擅自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車輛營運證和定期檢驗業務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情況予以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進行車輛註冊登記、不得發放檢驗合格標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發放車輛營運證,對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對拼裝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貨物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礦產開採的監督管理,引導採砂場、採石場、取土場等依法組織運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城市建築渣土清理的監督管理,引導建築施工單位依法組織運輸;
(三)水利部門負責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河道砂石開採權人依法組織運輸;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組織運輸;
(五)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強對貨物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引導相關單位依法組織運輸。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貨運車輛駕駛人出示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合法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貨運車輛;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計制度;
(七)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
(二)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培訓;
(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貨物源頭單位、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符合相關標準並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車貨稱重設備,實行車貨總質量稱重信息管理,並將稱重信息完整、準確地納入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採取隨機抽查、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貨物源頭單位、貨運源頭單位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技術監控或者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十七條 貨運車輛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但是,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
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車輛在公路上行駛。貨運車輛駕駛人在運輸中,按規定應當隨車攜帶裝載證明的,實際裝載情況應當與裝載證明載明的內容相符。
第十九條 依法取得許可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在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開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動態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
前款所稱動態檢測技術監控,是指利用設定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動稱重和圖像攝錄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車輛圖像等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對原有站址作出調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確需增設站點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准設定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一併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三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規範檢測、處罰、卸載等工作流程,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公告欄,公示有關批准文書、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當事人權利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時,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誌或者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以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鎖閉車門、窗等方式,逃避檢測、擾亂檢測秩序。
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經流動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並公布的場所進行確認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收費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設備,對通行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發現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收費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放行其駛入高速公路,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高速公路入口處檢測認定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消除違法狀態;對未經許可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經依法處理後,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貨運車輛仍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責令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二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使用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的,在動態技術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十五日,應當將設定監控設備的位置在本地主要報紙、公路管理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告,並在醒目處設定告示標誌。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根據監控設備檢測提示,即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未即時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以書面通知、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並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有關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第二十八條 貨運車輛途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取超低速行駛、變道、跨道、急剎車或者多車輛首尾緊隨等方法干擾動態檢測技術監控;
(二)通過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干擾動態檢測技術監控;
(三)逃避動態檢測技術監控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檢測設備和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中的稱重裝置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未經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無效。
經維修、移動的稱重裝置,應當重新申請檢定。
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計量檢定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自吊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相應範圍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車輛營運證的,自吊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註冊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為超限運輸車輛辦理通行證的;
(四)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承運人消除違法狀態的;
(五)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使用未經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設備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貨運車輛
超限超載的治理,由設區的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危害交通安全的頑症痼疾,是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突出隱患,據公安機關統計,每年約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載引發,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係。同時,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極易對路面、橋涵造成災難性破壞,據不完全統計,“十二五”期間因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造成我省普通公路的損失就達288億,平均每年損失高達57.6億元。因此,制定《辦法》對我省加大治超力度,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制定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經調研論證,我們確定《辦法》制定的原則:一是堅持源頭管控。要從根本上解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問題,必須從源頭抓起,也就是要防止為增強裝載能力而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要防止煤炭、水泥、砂石企業等貨物源頭單位和貨運場站、物流集散地等貨運源頭單位強令、指使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要防止貨物運輸公司和車輛駕駛人為利益最大化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因此,為了切實從源頭上防止超限超載,《辦法》明確規定了源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強化路面治超。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駛公路,是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為消除貨運車輛隱患,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加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駛路面的治理。因此,《辦法》就強化路面治超規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近幾年來,我省治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部門的職責不清、對源頭單位監管不力、科技治超作用發揮不夠等。針對這些突出問題,《辦法》做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的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和部門職責。二是車輛源頭管控、貨物源頭單位監管、貨運源頭單位責任、貨運經營者義務、監督檢查制度等。三是路面聯合執法要求、路面檢查方式、路面檢測站點規範、動態檢測技術監控治超。四是違反《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並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城市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由設區的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規定”,這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一是,根據國家《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路上的治超工作應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設(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城市道路上的治超工作應由城市建設(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二是,從實際來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現象主要發生在國省道以及高速公路上,因此公路的治超形勢非常嚴峻,亟待加大力度。三是,新《立法法》賦予了設區的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權。為充分發揮設區市地方立法的精準性,由設區的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實際出發,制定城市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具體規定更加合適。
四、關於源頭治理
要有效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首先要加強源頭管控。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車輛營運證和定期檢驗業務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情況予以查驗,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進行車輛註冊登記,不得發放車輛營運證。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礦產開採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城市建築渣土清理的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並要求這些部門引導其監管的貨物源頭單位依法組織運輸。三是,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場站等貨運源頭單位應當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合法裝載,不得放行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車輛。四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培訓。
五、關於路面治超
強化路面治超措施,才能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二是,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三是,收費高速公路入口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設備,對通行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發現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收費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拒絕其通行。四是,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高速公路入口處檢測認定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消除違法狀態;對未經許可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經依法處理後,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貨運車輛仍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責令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六、關於科技治超
路面治超主要靠設立檢測站點和人員上路檢查,但過多的檢測站點和上路檢查,與最佳化發展環境不相適應,因而加大科技治超力度勢在必行。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二是,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根據監控設備檢測提示,即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未即時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以書面通知、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並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有關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解讀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及相關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廳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五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治超工作要求,紮實推進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2016年2月我省啟動新一輪集中治超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關心、支持下,經過長達1年半的治理,路面通行狀況得到明顯改善。2017年8月,我廳委託第三方檢測調查機構對全省治超站點路段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表明我省治超站點路段超限超載率已從集中治理前的29.7%下降到省政府要求的1%以內。
但隨著治超工作的不斷深入,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受各方利益驅動影響,超限超載現象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治理,損毀公路設施現象依然存在;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治超主體責任力度不一;治超工作本身尚存在薄弱環節;治超長效機制還需建立完善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觀念、法治方式,因此制定《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顯得尤為迫切。
為此,在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我廳於2016年6月啟動《辦法》起草準備工作,2017年10月形成《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期間,廣泛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意見;先後召開了立法聽證會、立法推進會、部門協調會、專家論證會;赴宜春市、高安市、上高縣等地進行了省內調研,赴浙江省、甘肅省進行學習考察;經過反覆論證研究,修改近三十餘稿,形成了《辦法(草案)》。經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辦法》正式通過。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源頭治理、通行治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落實了治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同時建立了治超工作督查、約談機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職。
二是加強了源頭管控。強化了對車輛源頭、貨物源頭、貨運源頭、貨運經營者以及車輛駕駛人的監督和管控,明確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車輛源頭管控方面,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要求相關部門在辦理車輛檢驗業務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不予註冊登記、不發放車輛營運證。在貨物源頭單位監管方面,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採砂場、採石場、建築施工單位等貨物源頭單位進行嚴格監管,防止超限超載現象發生。在貨運源頭單位管控方面,要求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場站等貨運源頭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放行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貨運車輛駛出場站。
三是加強了通行治理。治超執法人員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執法人員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開展治超工作;對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的車輛,可以採取流動檢測的方式進行檢查;在高速公路收費口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設備,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明確了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理流程,對被查處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消除違法狀態。
四是創新了治超模式。《辦法》除對常規通行治理方式進行了明確外,還引入科技治超新模式,將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引入路面治超執法,有效提高了治超工作成效。《辦法》規定“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根據監控設備檢測提示,即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未即時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以書面通知、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並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有關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明確了:依照相關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企業,自吊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相應範圍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
三、貫徹實施《辦法》的具體舉措
一是加大宣貫力度。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以本次新聞發布會為契機,全面部署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媒體,發揮貨物源頭企業、貨運場站、治超站點等行業場所的宣傳作用,廣泛深入地向社會各界宣傳《辦法》,確保《辦法》落地落實。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按照《辦法》要求,制定出台配套規範性檔案,細化落實《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辦法》落到實處。同時,組織相關部門對《辦法》頒布實施前制定的有關政策檔案和制度,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與《辦法》相牴觸的,要及時修改完善或提請相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
三是依法履職盡責。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一基本原則,依法依規進一步完善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權力和責任清單,切實照單履職,加強治超行政執法監管,促進路域環境和交通運輸秩序不斷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