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

《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是為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貨物運輸超限非現場治理能力規範化現代化,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交規字〔2024〕3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中心,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廳直屬各單位,省交投集團、省港口集團、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按照中央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我省積極推進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先後印發了《江西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江西省治理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非現場執法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等一系列規範。現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印發《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
請各地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推行說理式執法,統一規範自由裁量權,嚴禁類案不同罰、罰款標準與省級不一致,要按照“五個一批”動態清零要求,抓好存量定期移交、增量日清月結和倒查源頭工作,督促落實好安全生產法關於企業主要負責人消除安全隱患規定,並組織市縣執法人員進行規範非現場執法工作的專題培訓,及時解決問題,不斷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全省交通運輸安全健康高質量發展。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貨物運輸超限非現場治理能力規範化現代化,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超限治理(以下簡稱“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
本辦法所稱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是指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樑入口(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費站、道路運輸貨運站、港口)等路段和節點,設定和公布不停車檢測點,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通行車輛號牌、軸數、車貨總質量和超限量、超限率、檢測時間、檢測地點等信息,經審核確認後,按照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依法對貨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處理的方式。
現場聯合治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常委會公布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檔案規定,由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單獨實施處罰記分,推動治超聯合執法模式常態化、制度化。
第三條 省、設區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非現場執法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按許可權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道路運輸、信息聯網等事務部門、經營單位和源頭企業按照要求做好超限治理相關工作,堅持全系統協同、全過程記錄、全業務上線、全路網監控、全鏈條管理、全方位服務。
第四條 依照《公路法》第五十二條、《江西省公路條例》第十二條、《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超限檢測站點、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徵求同級相關機構意見,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五條 超限檢測站點依照《公路法》等規定作為公路附屬設施,各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報告本級政府,積極協調地方公路部門、財政部門等將不停車檢測點建設、管理、維護所需經費納入工程預算、本級財政預算,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予以保障,其建設、管理、維護具體負責部門由當地政府明確。
第六條 不停車檢測點建設應當符合《江西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要求。
第七條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定合理、標誌明顯,設定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不停車檢測點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並維護其穩定性。發現數據有誤的,要及時報修、檢定。未按規定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數據明顯異常報經上級批准處理的,其檢測數據不得直接採信。有異議的,按行政處罰法、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式規定處理。發現數據截留、篡改、失真的,執法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可以聯合進行調查。
第八條 不停車檢測點設備建成後,由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正式啟用前,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並提前15日將檢測點位置、路線、樁號、檢測方向、正式啟用時間等在當地主要媒體和單位網站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不停車檢測點統一接入省級治超平台。未接入省級治超平台或未按規定公示的,不得作為非現場執法證據。
第九條 利用不停車檢測點發現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為,應當通過設定的信息顯示屏等違法行為告知設施,現場告知貨運車輛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應到指定卸貨場卸貨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條 治超非現場執法按照信息採集、數據審核、違法信息告知、立案調查處理的程式組織實施,落實科技治超自動發現、自動取證、自動預警、自動調度、精準打擊、規範公開、事後追溯作用。
第十一條 不停車檢測點採集的數據信息,應當清晰、完整、準確地反映車輛基本特徵等,並自動進行超限判定。採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不少於3張車輛特徵圖像(含車輛正面圖像1張、左/右側面1張、尾部1張照片);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貨總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超限噸位、超限率等,以及通過技術監控檢測區域5秒以上連續視頻;
(三)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名稱(包括企業名稱)、聯繫電話、住址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建立違法超限超載檢測數據二次審核制度,指定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先後對超限超載檢測數據進行初審和複審。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增量數據,審核人員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審核工作。力求存量定期移交、增量日清月結,後續按第十五條技術審核清理一批、第十七條線索台賬移交一批、第二十一條輕微違法教育一批、嚴重違法處理一批、第二十三條申請法院執行一批的“五個一批”情形(附治理流程圖)進行動態清零。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抓拍的車輛外觀、號牌、車輛正面和側面圖像是否完整清晰;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正確;
(三)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四)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處在檢定證書有效期內;
(五)檢測車輛是否屬於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數據信息。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無法識別涉嫌違法超限車輛號牌的,可以利用貨運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公路視頻監控系統、公安交警緝查布控系統等進行大數據比對分析,審核確認車輛號牌等基礎信息,形成固定電子證據。涉牌涉證情況同時抄送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錄入省級治超平台違法資料庫: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限定標準的;
(二)車輛超限運輸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聯繫方式明確的;
(三)相關證據材料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
發現違法車輛號牌為外省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統計,每月抄告至車籍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經審核,對以下情形可以作為無效數據進行處理:
(一)無車牌號照片或抓拍圖像不清晰,無法確認車輛號牌的;
(二)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軸數、車牌號碼、車牌顏色、車型等不匹配的;
(三)依據《公路車輛動態稱重檢測系統技術規範》和《江西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規定,無5秒以上連續視頻;
(四)無稱重數據、數據不全或檢測數據背離經驗認知明顯不合理的(設備異常);
(五)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未經檢定合格、維護期間或超出檢定證書限定範圍採集的信息;
(六)同一違法超限運輸行為被重複記錄或者已被其他執法機構立案查處的;
(七)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八)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且按許可要求合法運輸的;
(九)車速超過檢定證書限定範圍的;
(十)其他不能認定檢測數據及有效證據的情形。
對人工審查後未生成案件的數據,應另行安排人員進行複查。已經生成的案件確需作無效處理的,應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建立台賬,及時清理,並報上一級備案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設定的信息顯示屏等違法行為告知設施進行現場告知後,當事人未及時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錄入違法資料庫,經技術審核、法制審核的,應當在15日內製作超限違法行為告知函,依法將涉嫌違法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聽證等權利告知當事人,要求其在30日內到指定地點按程式進行調查處理。未依法定程式處理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涉嫌違法超限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依照《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時將台賬作為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電話、書面、當場及其他信息化等方式進行陳述申辯,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提供、公布有效渠道,以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如實記錄,並為當事人提供不停車檢測點現場截取的照片供查詢。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依法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九條 當事人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放棄陳述申辯或者經覆核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製作的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除可以當場送達外,還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條例》和自由裁量權相關規定進行超限治理。交通運輸超限治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全省統一,各地要保持一致,不得另行出台與省級牴觸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建設完善“警示教育室”,對當事人進行相關宣傳教育、法規學習,做到講清楚違法危害、講清楚法律後果、講清楚救濟渠道“三個講清楚”,堅持以案釋法,做好治超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規範誠信教育,做好信用承諾書籤訂工作,監督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前款行為,同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監管:
(一)對不停車檢測點監控記錄數據經技術審核、法制審核後無法取證的,不作為執法證據,可作為未即時接受處理的涉嫌違法線索,以書面通知、簡訊或者電話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及時制定台賬,依照《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六條、《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有關記錄資料以檔案形式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二)定期將經審核立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信息抄告當地公安交管部門;依託公安電警抓拍、重點車輛信息提示,聯合開展路面查處;
(三)採取精準稽查、電子圍欄、異地互查等方式,一經發現,隨時查處,異地互查的由協查機構按程式處理、通過省治超平台協助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採取隨機抽查、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貨物源頭單位、貨運源頭單位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採取技術監控或者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檢查;
(四)在每次依照《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對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時,發現經審核立案但未接受處理或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按規定提醒並督促當事人接受處理;
(五)將其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者重點檢查對象名單,利用信息化手段將車輛違法信息推送至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範圍;
(六)對符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依法納入“信用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對非現場執法案件應當及時結案。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在執行完畢後結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予以記錄在案,採取後續管理措施,可以結案。
第二十五條 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採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二)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依照《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按《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不按車道行駛、逆向行駛、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以及偽造變更機動車號牌惡意逃避超限檢測等行為,各地應主動建立台賬,報告本級政府協調採取流動治超、專項整治、在不停車檢測點加裝公安交管電子警察抓拍系統等措施,加大打擊力度。相關視頻、整治線索等台賬定期移交公安交管部門,並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治超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應當對治超非現場執法違法信息審核、告知、處罰和推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立案、未按時告知和推送違法信息、未按規定實施處罰、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涉嫌違法車輛車籍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督促車主或運輸企業及時接受非現場調查處理,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核實違法車輛基礎信息,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駕駛人、運輸車輛、運輸企業等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堅持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路面現場聯合執法檢查中,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按執法工作流程稱重檢測、監督卸貨、倒查源頭、履行放行手續,同時核查非現場執法處理情況。發現有非現場案件未處理的,對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後,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按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全省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月通報制度,並對各地信用治超等指標量化評價,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評價、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我省積極開展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先後印發了《江西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江西省治理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非現場執法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等一系列規範。根據我省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需要,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研究起草了《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現場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布檔案草案及其起草說明等材料,並明確了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書面徵求了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多次修改完善。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31條,其主要內容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1-3條)為共性部分,明確了出台《實施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實施主體;第二部分(4-9條)為建設部分,明確了建設內容、經費保障、技術標準、啟用條件等事項;第三部分(10-23條)為工作流程,明確了現場告知、信息採集、信息審核、違法告知、立案查處、處罰標準等內容;第四部分(24-31條)為監管措施,明確了車籍地責任、監督檢查等事項。
三、有關主要問題說明
一是關於行政處罰問題。《實施辦法》明確了按照行政處罰法處罰,借鑑經驗做法,主要基於三方面的考量:一貫徹了《行政處罰法》“輕違免罰”、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和立法導向,也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二體現了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有關情節自由裁量,對違法行為較輕的,予以較輕處罰;對違法行為較重的,予以從重處罰,特別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的超限情形,依法予以嚴懲,重點打擊危害公路橋樑安全的大噸位嚴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三充分考慮了保護公路的需要,鼓勵車主、司機主動到卸貨場卸貨,減少對路橋的損害,保障路橋安全,並強調落實《安全生產法》企業主要負責人消除安全隱患責任。
二是關於監測數據處理問題。繼續推進全省不停車檢測點相關建設和政策落實,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對相關數據線索實施“五個一批”處理:按第十五條技術審核清理一批、第十七條線索台賬移交一批、第二十一條輕微違法教育一批、嚴重違法處理一批、第二十三條申請法院執行一批的“五個一批”情形,進行動態清零。要求存量定期移交、增量日清月結。
三是關於車籍地執法機構責任問題。《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了違法車輛車籍地執法機構應當督促車主或運輸企業及時接受非現場調查處理,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執法機構核實違法車輛基礎信息,並嚴格按照“一超四罰”有關規定對運輸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和源頭單位實施處罰。主要是為了發揮車籍地執法機構的督促監管作用,形成車籍地和違法行為發生地齊抓共管的合力,有利於推動違法車輛及時處理,提高案件辦結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