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問責辦法

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9日印發贛州市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問責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問責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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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以下簡稱治超工作),進一步落實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治超工作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問責對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後果,依法依規對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問責對象包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問責方式: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工作滯後的,由市治超辦督促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通過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予以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視情況合併使用。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治超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協調機制。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責任。
第六條  縣(市、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通報、約談,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實施問責:
(一)對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書面督辦事項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或市治超辦通過明察暗訪,一個工作日內發現所轄地區存在10輛(含)以上違法超限超載或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的;
(三)虛報、瞞報治超數據的;
(四)被省級部門年度內通報3次以上的;
(五)在應對治超突發事件中處置不當引發群體事件,影響較大的;
(六)貨源所在地縣(市、區)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範裝載職責,導致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發生的;
(七)治超工作全省年度綜合排名後10名以內的;  
(八)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導致治超工作流於形式的;
(九)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七條  縣(市、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責令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
(一)在應對治超突發事件中處置不當引發群體事件,影響惡劣的;
(二)貨源所在地縣(市、區)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範裝載職責,導致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的;
(三)治超工作全省年度綜合排名後3名以內的;
(四)未將治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或已列入但未足額保障的;
(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八條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對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通報、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對成員單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對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書面督辦事項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對貨運源頭、車輛源頭和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有效監管,導致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非法改裝現象嚴重的;
(三)其他未依照職責分工履職、不正確履職或履職不力,導致本部門、本行業監管缺失,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
第九條  治超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嚴重影響治超工作的;  
(二)干擾、妨礙問責調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市、區) 對轄區內鄉鎮(街道)和本級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問責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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