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是福建省當地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 所屬地區:福建省
關於《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制定《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進我省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新時代新征程要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損壞公路橋樑等交通基礎設施、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誘發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工作高度重視,自2004年14個國家部委局聯合開展治超工作以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治超工作相關政策檔案;近年來,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十四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均對深化治超工作作出專門部署。制定《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實際舉措,對提升我省治超工作質效、實現道路運輸領域保全全穩秩序優環境、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完善我省治超工作法規制度體系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省治超工作取得較好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出現了貨物裝載源頭管控缺失、全路網全時段執法難等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現行《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治超工作僅作了原則性、基礎性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我省雖出台了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措施,但法律效力等級低,執法依據不足。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份出台治超相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規範和強化治超工作。因此,制定《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是填補我省治超立法空白、完善法規制度體系和強化法治保障的迫切現實需要,有利於總結經驗做法,破解難點問題,實現治超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和長效化。
三是深化我省科技治超創新成果的重要舉措。我省是交通運輸部確定的治超非現場執法試點省份之一,自2020年起在南平市開展試點工作以來,通過車輛路面動態檢測技術監控等科技手段,有效破解治超執法覆蓋難、違法線索發現難、違法證據鎖定難等突出問題,降低了治超成本,提升了治超效率,取得了貨車超限超載率持續下降、公路優良路率大幅提升、無貨車超載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等良好成效。在試點基礎上,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福建省公路科技治超規劃(2020—2022)》,擬建設覆蓋全省的立體化治超監控網路。《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將我省科技治超和非現場執法的實踐總結上升為法規規定,進一步固化、深化創新成果,切實保障和促進治超工作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源頭治理、通行治理、協同治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五條。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問題
治超工作是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內容,涉及貨車生產銷售和登記檢驗、貨物裝載出站(場)、貨車路面通行等多個環節,是需要多個行業和部門協同聯動的系統性工作。為此,《條例(草案)》明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綜合治理,源頭管控、科技治超”的原則,強調遵循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的要求(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有關治超職能部門的職責,明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既有聯合又有分工的執法工作機制(第四條、第五條);要求建設全省統一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第六條),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引導貨運企業依法經營(第七條)。
(二)關於源頭管控的問題
違法改裝貨車和違法裝載貨物,是超限超載的源頭性問題,給治超路面執法帶來巨大壓力。《條例(草案)》將治超關口前移,對貨車的生產、銷售、註冊登記、辦理經營許可作出嚴格規定,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貨車(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範圍、義務和禁止性行為(第十條、第十一條),並要求政府建立清單目錄加強監管(第十二條);同時,倡導服務與監管並重,規定政府加強貨車停靠接卸場地建設、給予企業適當設備配置補貼、鼓勵貨車安裝超限超載阻斷設備等內容(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從源頭遏制貨車超限超載,使治超工作由“被動防守”向“主動出擊”轉變。
(三)關於科技治超的問題
路面執法是治超工作的核心,也是最後一道屏障。《條例(草案)》總結我省科技治超創新做法,借鑑外省相關立法經驗,明確規定貨車超限超載檢測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和技術監控等方式(第十六條),以及技術監控的布局設定、設備配置標準、使用規範等內容(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依據上位法規定科技治超非現場執法的程式(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駕駛人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二條),並明確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資料經依法審核後方可作為證據(第二十四條);還對技術監控設備的維護、檢定、保護和建設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協同共治的問題
做好治超工作,必須依靠各部門齊抓共管和全社會共同參與以及信息的聯通共享。《條例(草案)》規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違法超限超載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八條),共同派駐執法人員開展聯合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治超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第三十條)和貨車超限超載投訴舉報制度(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包容審慎執法的問題
治超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促進發展,採取包容審慎的執法有利於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精神,實現依法行政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雙贏。為此,省交通運輸廳專門委託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開展技術論證,綜合分析我省道路承載、交通安全、貨運市場、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特別是考慮浙江、江西等鄰省治超立法執法情況,避免我省出現政策窪地,最終明確“未超過限值20%屬於輕微違法不罰”的執法規則。《條例(草案)》規定貨車的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值20%的,給予批評教育,不納入非現場執法;超過限值20%的按照超限比例分檔處罰,當事人自行卸載且在法定期限主動接受處理的減輕處罰(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同時,嚴懲多次超限違法行為,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過三次的貨車、駕駛人和一年內違法超限貨車超過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分別予以吊銷營運證、停止從業、停業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第三十九條)。
此外,《條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治超工作實際需要,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遵守相關規定、貨車駕駛人未攜帶相關證明(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逃避檢測(第三十七條)、干擾破壞技術監控設備(第三十八條)以及治超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第四十一條)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並明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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