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已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 公布時間:2022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實施地區:山東省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5號)
《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已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是指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第三條 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源頭管控與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評價制度,並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貨物裝載、配載和貨物運輸車輛監測網路,提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 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經營,提高服務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裝載、配載和安全運輸。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九條 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重型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不得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
第十條 禁止拼裝或者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貨物運輸車輛改裝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改裝、維修、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對應當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通行監管中發現拼裝、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處理;涉及生產、銷售、檢測、報廢回收等環節的,應當分別通報同級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拼裝、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不予辦理登記、發放牌證,不予通過檢驗、年度審驗,並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布本行政區域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並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範圍。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落實貨物裝載、配載的各項要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本條所稱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是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煤炭、礦石、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裝備等貨物裝載地。
第十五條 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制度,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
(四)對駛離裝載、配載地點的貨物運輸車輛如實計重、檢測,出具裝載、配載證明;
(五)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台賬,對貨物運輸車輛的證件、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如實登記,並保存至少六個月;
(六)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號牌或者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三)允許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離。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實際承運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對指使、強令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和實際承運人有權拒絕。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貨物運輸車輛裝載規定,並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裝載、配載證明。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十八條 禁止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行駛公路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取得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採取公路超限檢測站定點檢查、流動檢查等方式,並充分利用技術監控設施開展車輛動態檢測。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實行駐站聯合執法,建立健全快速處理協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結合省際公路路網實際,加強與相鄰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探索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公布檢測站批准文號、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以及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當事人權利等信息,並免費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設定貨物運輸車輛進站指示標誌、引導車道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指示標誌或者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進入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採取故意堵塞檢測車道、短途駁載、鎖閉車輛門窗、安裝影響檢測的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擾亂檢測秩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等地開展流動執法檢查;對發現的涉嫌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向社會公布的執法場所依法處理。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指示標誌或者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將貨物運輸車輛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貨物運輸通道、重要橋樑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以及明顯標誌;同步、同址設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
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投入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官方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輸車輛行經超限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或者首尾緊隨;
(二)偏離稱重裝置邊輪通過;
(三)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
(四)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五)違法駛入禁行區域;
(六)逃避、干擾檢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發現貨物運輸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應當提示當事人即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未即時接受處理的,應當採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手機信息、郵寄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裝符合規定的稱重設備,對貨物運輸車輛裝載情況進行檢測;發現超限超載的,應當拒絕其駛入,並立即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故意堵塞或者強行通過收費站,擾亂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高速公路入口技術設備採集的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信息數據,實時傳輸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最佳化政務服務,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引導市場預期,促進貨物運輸價格合理形成、運力合理利用,規範網路貨物運輸新業態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時共享貨物運輸車輛信息和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實現數據交換共享和業務協同辦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涉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納入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的關心關愛和心理疏導,改善從業環境,保障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中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將公路超限檢測站、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併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當地財政保障。
第三十三條 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可解體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自行卸載、分裝;卸載、分裝後的貨物運輸車輛經復檢符合規定標準後,方可上路行駛。不適用卸載、分裝的貨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無法自行保管卸載貨物的,可以委託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卸貨場所保管,並約定保管期限;卸貨場所收取貨物保管費的,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保障貨物卸載的場地需求。
第三十五條 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停車保管費用。
第三十六條 超限檢測設備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未按照規定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經維修、移動的超限檢測設備,應當重新申請檢定、校準;經檢定、校準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或者未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的;
(二)未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的;
(三)未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的;
(四)對駛離裝載、配載地點的貨物運輸車輛未如實計重、檢測,或者未如實出具裝載、配載證明的;
(五)未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貨物運輸車輛的證件、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如實登記、保存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為無號牌、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的;
(二)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
(三)允許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離的。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採取鎖閉車輛門窗、安裝影響檢測的裝置等方式逃避、干擾檢測的;
(二)採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偏離稱重裝置邊輪通過等方式干擾檢測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其超限超載治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頒布實施,有效填補了我省治超地方性法規的空白,是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抓手,也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山東示範區的重要舉措。《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結合我省多年來治超工作實際,分別從源頭管理、通行治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規定,
《條例》一方面堅持關口前移和全鏈條監管,從車輛生產、銷售、登記、年審、改裝、維修、檢測、報廢回收等涉及車輛源頭的各個環節,規定了相關部門的管理舉措。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和落實屬地管理及部門監管責任,從貨物裝載、配載源頭上,推動形成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合力。
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健全協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實行駐站聯合執法,建立健全快速處理協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時共享貨物運輸車輛信息和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實現數據交換共享和業務協同辦理。
利用技術監控設施動態檢測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具有節約行政成本、減少矛盾衝突、信息化程度高等特點。《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貨物運輸通道、重要橋樑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以及明顯標誌。為確保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規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投入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官方網站等進行公告。針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貨物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違法駛入禁行區域等行為,規定徵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可以同步、同址設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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