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

《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是在山東省實施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一方面堅持關口前移和全鏈條監管,從車輛生產、銷售、登記、年審、改裝、維修、檢測、報廢回收等涉及車輛源頭的各個環節,規定了相關部門的管理舉措。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和落實屬地管理及部門監管責任,從貨物裝載、配載源頭上推動形成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合力。
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健全協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實行駐站聯合執法,建立健全快速處理協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時共享貨物運輸車輛信息和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實現數據交換共享和業務協同辦理。
利用技術監控設施動態檢測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具有節約行政成本、減少矛盾衝突、信息化程度高等特點。《條例(草案)》全面總結我省治超非現場執法的實踐經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貨物運輸通道、重要橋樑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以及明顯標誌。為確保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規定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投入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官方網站等進行公告。針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貨物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違法駛入禁行區域等行為,規定徵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可以同步、同址設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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