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實施規定

2022年1月10日寧波市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實施規定》,2022年1月28日市長簽署第261號市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實施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8日
內容解讀
現行的《寧波市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五年。《辦法》施行,為我市創新探索信息化條件下的綜合治超手段,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和完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違法超限運輸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公路路況完好率排名、公路通行率在全省保持前列。2020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發布《浙江省公路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設專章規範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且規定比較具體,致使《辦法》的主要內容出現了與條例規定不一致或者重複的情況,因此有必要予以修訂。
《規定》的主要特點
《規定》共23條,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聯合治超與監管職責分工、貨運源頭裝載檢測監管、違法超限運輸現場執法監督、規範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活動、信用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其特點是:
(一)進一步肯定我市聯合治超、分工負責的成功經驗。針對貨運車輛裝載點多面廣、行駛路逕自由度多、治理難度大的特點,聯合治超、分工負責是我市的成功經驗。因此《規定》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市和區縣(市)政府加強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治理工作機制,並明確了聯合治超工作機制的組成部門和日常事務工作責任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運輸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超限運輸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對貨運源頭裝載檢測的監管。為落實《浙江省公路運輸管理條例》,從源頭上消除或者減少違法超限裝載的現象,《規定》第七條至第八條規定:聯合治超成員單位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市場主體依法裝載運輸貨物的宣傳教育、督促指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煤炭、鋼材、水泥、砂石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等場所的重點貨運源頭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並督促重點貨運源頭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安裝計量稱重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鼓勵重點貨運源頭名錄以外的其他貨物裝載單位安裝計量稱重檢測設備,防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超限運輸現場執法監督力度。為了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建設、管理工作,對途經貨運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測,查處違法行為;建立交通運輸、公安交警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以違法超限運輸、逃避檢測等行為頻發區域為重點,聯合開展流動檢測,查處違法行為;按照《浙江省公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安裝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限制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並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處。
(四)進一步規範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活動。利用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開展非現場執法,是我市創設的貨運車輛不停車超限運輸檢測監管方式。為了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非現場執法活動,有效發揮交通運輸部門設定的監控設備作用,《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和管理需要,在普通公路的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樑入口處等重要路段設定車輛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並符合省規定標準;監控設備中的計量稱重檢測設備必須依法申請周期檢定,保證量值準確,並在啟用前向社會公告、設定檢測告示標誌;利用監控設備記錄收集的有關資料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確認,並確保監控記錄資料真實、清晰、完整、準確;利用監控記錄資料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通過法定方式將違法事實和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對貨運車輛所有人未按規定接受處理的,可以依據監控記錄作出處罰決定;機動車管理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工作中發現貨運車輛有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未接受處理的,及時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貨運車輛在監控區域記憶體在違反交通標誌、標線行駛行為的,將相關違法信息推送給公安交警部門查處。
(五)進一步強化信用管理和法律責任。為貫徹落實《浙江省公路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規定》第十九條採用列舉方式規定了重點貨運源頭的經營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當事人不良信息的具體情形。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第二十條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設定了法律責任轉致規定。第二十一條依據規章許可權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損壞、擅自移動或遮擋技術監控設備的行為,設定了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第二十二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按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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