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杭州灣跨海大橋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25日發布了《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angzhou Bay Bridge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嘉興市人民政府
檔案公告,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檔案公告

  • 寧波市人民政府 嘉興市人民政府 令
《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6月13日嘉興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2022年7月4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興市市長李軍
2022年7月25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杭州灣跨海大橋(以下簡稱大橋)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橋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橋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運營服務、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橋,是指瀋海高速公路杭州灣跨海大橋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簡稱大橋段)及其附屬設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務區。
第四條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大橋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組成的大橋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聯合設立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機構)。
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橋安全保衛、運營服務、養護維修、應急管理、綜合協調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實施大橋養護、經營、使用、服務等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協調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大橋段治安、交通安全、路政、通航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協調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務區的治安、旅遊、衛生、食品安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運輸監督管理工作。
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嘉興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大橋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橋治安、水利、海洋、漁業、旅遊、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消防救援、食品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大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八條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氣象和大橋管理機構、大橋經營管理者建立大橋段數位化、信息化全程監測監控體系和管理聯動機制,實行大橋段通行車輛、視頻監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數據交換和共享。
第九條大橋段機動車通行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在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大橋段限速標誌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告的最高時速內行駛;
(二)除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外,不得在車道、應急車道停車和上下乘客;
(三)除應急救援車輛外,禁止貨運車輛駛入海中平台;
(四)法律法規關於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車貨總質量、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貨運車輛,申請在大橋段通行的,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大橋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大橋段實行交通控制、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事先徵求大橋管理機構的意見。情況緊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實施交通管制後及時通報大橋管理機構。
大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大橋段氣象條件、通行車輛等實際狀況,或者大橋維修施工等需要,向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採取或者撤銷大橋段交通管制的建議。
第十二條嘉興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大橋設計技術指標,設定通航航道助航標誌、通航孔通航淨空高度和寬度標誌以及橋樑防撞設施設備。
船舶航經大橋水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殊航行規則。
第十三條大橋經營管理者開展可能有礙通航安全的大橋養護、維修、檢測等施工作業時,應當提前向嘉興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水上交通管制的建議。
大橋水域實施臨時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嘉興海事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禁止在大橋管理範圍內違法從事采砂、採礦、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以及進行爆破作業等危及大橋安全的活動。
大橋管理範圍由大橋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擬定,報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大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大橋經營管理者制定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年度計畫,定期對大橋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定,組織養護單位按照國家、省規定及標準進行養護,保證大橋段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大橋段養護年度計畫應當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大橋管理機構在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有關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大橋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附屬設施,是指為了保障大橋安全暢通而設定的通信、監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費、照明、測量標誌、風障、聲障、給排水、界樁、航標、隔離柵、輸變電服務、橋樑防撞等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建(構)築物和綠化。
(二)海中平台,是指與大橋(K1397+105)連線並延伸至海上的具有備勤值守、收費管理、海事監控、應急救援和休閒觀光服務等功能的場所。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嘉興市人民政府聯合發布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嘉興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2022年6月13日嘉興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2022年7月4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2022年7月25日寧波、嘉興兩市市長共同簽署第26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
一、制定的必要性
杭州灣跨海大橋是G15國道主幹線——瀋海高速跨越杭州灣的便捷通道,2008年5月1日通車。大橋北起嘉興海鹽鄭家埭,南至寧波慈谿水路灣,全長36公里。大橋按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設計,設計時速100公里,設計使用年限100年,總投資134.54億元。現行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於2008年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嘉興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8號令修正,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計畫,擬對暫行辦法予以修訂,並修改規章名稱為《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辦法》。現行的《杭州灣跨海大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規定與現狀不符等問題。主要是所依據的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陸續修訂;《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浙江省公路條例》等法規先後出台;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治理政策發生改變;杭州灣跨海大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後職責做了相應調整;同時在運營管理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有必要修訂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共20條,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政府職責、管理機構及部門職責分工、通行與通航規定、交通管制、日常管理等內容。其特點是:
(一)明確管理範圍,強化協作機制。根據本次立法目的與管理現狀,《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大橋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運營服務、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活動;辦法所稱大橋,是指瀋海高速公路杭州灣跨海大橋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簡稱大橋段)及其附屬設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務區。對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和管理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本《辦法》明確由大橋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大橋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以解決大橋實際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兩市職責,強化監督管理。因大橋橫跨寧波與嘉興兩市,為釐清兩市及其相關機構在大橋管理中的職責邊界,明確兩市及海事機構的管理分工與各自職責,加強兩市相關行政機構執法協調,形成執法的最大合力,提高執法效率。明確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段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段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嘉興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大橋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大橋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橋段屬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大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大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處置演練;明確寧波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大橋段數位化、信息化全程監測監控體系和管理聯動機制,實現大橋段車輛、視頻監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數據交換和共享。
(三)明確具體職責,強化通行保障。為持續保持大橋通行安全暢通,《辦法》明確了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通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同時對大橋段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進行列舉;對於超限車輛申請在大橋段通行的,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大橋經營管理者(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的意見;大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氣象條件等實際情況,向寧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採取或者撤銷大橋段交通管制的建議,遇有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實施交通管制;明確嘉興海事管理機構為實施臨時性水上水下管制措施的部門。
(四)明確法律責任和補充適用事項。由於《辦法》涉及的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均有法律、法規依據,所以《辦法》第十七條按照立法技術規範作了轉致規定。第十八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大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作了適用政務處分的規定。對《辦法》中的附屬設施、海中平台專有名詞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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