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

《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是江蘇省政府令第160號發布的檔案,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貨物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析,辦法意義,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貨物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貨物超限超載運輸(以下稱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源頭管理、通行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包括在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汽車列車、掛車、拖拉機等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從事貨物運輸的活動。
第三條 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源頭管理、通行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將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加強機構、人員保障,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公路管理等規定做好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應急、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成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依法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研究決定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重大事項,組織發動社會各界支持、參與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營造群防共治的良好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按照職責牽頭負責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應當依照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宣傳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合法生產車輛、改裝車輛、裝載配載貨物和安全運輸。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公路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路舉報平台,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公路超限超載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九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內容組織生產,承擔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得拼裝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第十條 從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對車輛進行檢驗,不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公布本行政區域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含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下同)名錄,並實行動態調整。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實際需要,將下列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明確為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一)達到國家工業統計制度規定的規模以上標準的礦山開採、鋼鐵、水泥及水泥製品等生產企業;
(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三)重量超過80噸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
(四)運輸量較大的港口(碼頭)、鐵路貨運站場、道路貨運站場、物流園區,以及重型貨物貿易市場;
(五)容易發生超限超載運輸的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第十二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車輛裝載配載、運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明確有關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二)按照國家有關車輛裝載的標準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
(三)如實登記車輛行駛證、車輛營運證等車輛證件信息,不得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車輛營運證(依法不需要辦理車輛營運證的除外)的出廠(場)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
(五)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依法安裝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的稱重監控設施,通過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正常使用,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稱重監控記錄;相應制定稱重監控、出廠(場)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根據稱重監控記錄和管理制度要求依法採取監測分析等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貨運運單應當包括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和道路運輸經營者名稱、車輛號牌、車貨總重、出廠(場)時間以及駕駛人員姓名、從業資格證號等內容並加蓋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印章。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貨運運單統一格式,並為線上開具運單、查詢信息等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重型裝備等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選址時,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網的承載能力,優先在水路、鐵路沿線選址。
鼓勵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通過最佳化產品設計、套用新技術新工藝等手段生產可拆解的替代產品,並優先選擇水路、鐵路等運輸方式。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特徵等,編制超限檢測站布局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建設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設定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准設定的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動態檢測監控設施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併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檢測站,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實施聯合執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稱重、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處罰、記分後放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對轄區內公路上的橋涵荷載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對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橋涵,依法採取限載、限行、禁行等措施,設定警示、繞行標誌,並組織維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貨物運輸經營資質(依法不需要取得資質的除外),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車輛駕駛人員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實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責任。
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營運重型載貨車輛、半掛牽引車輛上安裝使用智慧型視頻監控報警裝置、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的,應當加強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動態監控管理。
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均衡裝載,防止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裝載物品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駕駛車輛,行經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動態檢測監控區域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主動接受檢查、檢測。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超載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以下稱大件運輸)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未經批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等級》等標準規範,配備相應規模、技術等級的車輛、裝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安全管理和科技套用,提高大件運輸能力。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大件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開展道路勘察,了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大件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
大件運輸車輛通過公路收費站、固定超限檢測站時,應當配合查驗。
第二十條 依法需要護送的大件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以及護送方案的要求,選擇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護送車輛,配備具有大件運輸護送經驗和專業技能的人員進行護送。
護送車輛應當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實施全程護送,保持實時、暢通的通信聯繫;遇到道路施工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評估,在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通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監管部門,依法調整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監測分析機制,通報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情況,加強督察和考核,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問題突出的地區進行約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生產一致性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提請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承修已報廢的車輛、非法改裝車輛或者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執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以及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不實、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車輛登記管理。對車輛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主管部門公告不符、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等情形,依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或者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五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運單,以及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安裝稱重監控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等情況納入監管事項清單,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等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聯合制定路面執法監督檢查計畫,明確執法人員和職責分工,依託固定超限檢測站對行駛公路的車輛進行監督檢查,對超載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存在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多次違法放行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出廠(場),以及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等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化建設,完善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動態檢測監控設施以及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和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稱重監控設施等組成的檢測監控網路,實現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檢測監控、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並加強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特徵和規律的分析研判,實現精準、高效執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要求,依法依規將車輛生產製造與改裝、貨物裝載配載、道路運輸等過程中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推動路面檢查與源頭監管相銜接,加強跨區域跨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或者其他區域查處的違法行為線索時,應當及時抄告或者將材料移送相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要求,建立與周邊省(市)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一體化的工作機制,推動設定聯合執法站點,統一執法監管制度、標準,實施區域聯合執法,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資源共享、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用作業車道路通行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國家級新區等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履行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相關工作職責,適用本辦法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是指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生產企業、運輸企業、貿易市場,以及港口、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和建築工地的經營人、管理人。
本辦法所稱重型貨物,包括煤炭、礦(砂)石、鋼鐵、水泥及水泥製品、有色重金屬、商品混凝土等貨物。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省政府令第2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析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源頭管理、通行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涉及調整治超工作範圍、強化政府組織領導、細化完善源頭管理、完善路面通行管理四方面內容;《辦法》含有構建齊抓共管治超新格局、構築全鏈條治超工作體系、強化全環節安全責任落實、最佳化源頭生產企業選址與產品設計四個亮點。
為適應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工作需要,針對公路治超環節多、責任大、重型貨物生產源頭多以及“百噸王”嚴重超限超載運輸等問題,《辦法》根據2021年修訂的《江蘇省公路條例》授權,全面貫徹落實省公路條例關於加強超限超載運輸源頭管理、綜合治理的規定,以細化落實條例新規定為主線,進一步健全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構建起源頭監管、路面檢查、信用管理等為一體的新型治理工作體系,實現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全鏈條、全覆蓋治理。
《辦法》在強化地方政府加強治超組織領導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宣傳教育機制,明確政府部門加強宣傳教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教育培訓等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建立相應的投訴舉報與獎勵機制,構建了齊抓共管治超新格局;轉變傳統以路面治超為主的治理體系,著力構建以源頭防控、入口拒超、路面檢查、科技+信用監管等為一體的新型治理工作體系,力爭實現公路治超全鏈條、全覆蓋監管,努力推進超限超載治理體系現代化;強化全環節安全責任落實,一方面強化車輛生產環節、貨物裝載源頭環節、道路運輸環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一方面細化明確車輛生產製造、貨物裝載源頭、路面檢查等監管部門責任,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消除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安全隱患;引導源頭生產企業合理選址最佳化設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重型裝備等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選址時,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網的承載能力,優先在水路、鐵路沿線選址,同時鼓勵大型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通過最佳化產品設計、套用新技術新工藝等手段生產可拆解的替代產品,並優先選擇水路、鐵路等運輸方式。

辦法意義

《辦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單位將以《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宣貫培訓和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強化各項治超措施落實,推進公路超限超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江蘇交通運輸現代化示範區建設,為奮力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貢獻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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