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4年3月6日,《關於進一步最佳化湖南省大件運輸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出台,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見全文
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有關批示指示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我 省大件運輸營商環境,助力實現“三高四新”美好藍圖,助推 我省重要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促進大件物流業降本增效,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為錨 定“三高四新”美好藍圖,打好打贏“發展六仗”,助力打造 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針對目前我省大件運輸領域存在的 主要問題和困難,各有關單位部門要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 府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秉持“寬進嚴管”的原則,本著“既 把好安全關,又做好服務”的要求,主動服務市場主體和人民 民眾,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大件運輸安全暢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一步最佳化大件運輸營商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
1.創新監管方式。 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省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構建以信息化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 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的大件運輸新型監管體系,實現大件運輸從起點到終點全鏈條監管,有效管控和防範大件運輸安全風險。
2.加強聯網聯控。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建設湖南省大件 運輸信息化監管系統,接入大件生產企業源頭稱重檢測系統、 大件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系統、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系統、ETC 門架系統等數據,並與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省交通運輸 行政執法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省大件運輸許可系統聯網運行,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
3.加強源頭管控。由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牽頭,按照屬地管 理原則,負責指導大件運輸重點貨運源頭企業(大件生產企業) 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湖南省大件生產企業稱重檢測系統 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湘交政務〔2022〕175號)要求,安 裝稱重檢測及視頻監控設備,壓實大件生產企業生產安全主體 責任,預防和管控“虛假申報” “大車小證”等違法超限大件運輸行為的發生。
4.加強動態監控。 由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牽頭,按照屬地管 理原則,指導督促大件運輸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 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 辦法》,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湖南省大件運輸企業動態 監控系統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湘交政務〔2022〕174號) 要求,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大件運輸車輛行駛軌跡、速度、位置的實時監控和管理,對不按許可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及時予以制止並糾正。
5.加強信用監管。按照《湖南省大件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細 則》(湘交政務規〔2024〕1號),對大件運輸企業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根據信用狀況,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6.加強聯合監管。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 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對大件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開展“雙隨機、 一公開”聯合監督檢查,實現安全風險隱患跨部門監測、問題線索跨部門處置。
7.規範護送行為。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制定出台公路大件 運輸護送規範地方標準,明確大件運輸車輛及貨物標識等,規範大件運輸護送行為。
三、最佳化許可服務
8.推行“一件事一次辦”。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按照“一 次受理、部門流轉、各負其責”原則和“五減一優”工作要求, 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數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建立大件運 輸並聯許可服務機制,並將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並聯許 可流程、徵求公安交警意見流程和時限,全鏈條納入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負責延伸大件運輸並聯許可系統功能, 將該系統與省住建廳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進行對接;牽頭負責對通行高速公路、國省幹線公路、縣鄉公路及市政道路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發證。公安交警部門職責: 負責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並聯許 可平台推送的Ⅲ類大件運輸(符合《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車貨尺寸和重量要求的)通行路線、時間、速度及護送方案對道路交通的影響,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負責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 大件運輸並聯許可平台推送的通行市政道路橋樑的大件運輸申 請件進行安全性審查,並及時向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審查意見。
數據(政務服務)部門職責: 配合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大件運輸並聯許可機制。
9.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省內大件運輸許可申請, 將身份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作為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科學編制工作規程,完善辦事指南。
10.科技賦能。引入智慧型輔助審查系統,在受理環節對證照 進行自動識別,對大件運輸申請件的空間可通行性(幾何尺寸) 進行快速審查;上線電子地圖,提供服務端智慧型輔助選線,提 供審批端申報路線可視化展示。建立健全主通道資料庫,集成 路網基礎數據,建立橋樑有限元模型庫,實現車輛過橋快速評估驗算。
11.建立“信易批” “綠色通道”機制。對年度信用等級達 到 “AA”級的大件運輸企業推行“信易批”;對誠信典型和連 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大件運輸企業,實行“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推行“優先受理,快捷審批”。
12.打擊非法辦證。嚴厲查處中介、 “黃牛”非法辦理《超 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加大明查暗訪以及回訪力度,暢通舉報 渠道,對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違法收取、索取當事人錢財等提高企業運營成本,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嚴肅處理。
13.加強人員保障。加強大件運輸許可服務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齊配強許可服務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14.強化安全保障。超重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公路橋樑時,應 進行橋樑承載能力驗算,由行政許可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 專業機構出具安全評估報告;通行技術狀況等級不明的橋樑時, 應對橋樑進行檢測,橋樑技術狀況為4類、5類的橋樑,原則上 不允許超重大件運輸車輛通行,確需通行的,應對橋樑進行加固處治。
15. 強化經費保障。各級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 門應統籌安排預算資金,確保線路勘測、驗算、檢測等工作需要。
16.推行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由省數據局(政務管理服務局)牽頭,規範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省內、跨省並聯許可流程和時限,確保審許可流程全鏈條納入行政效能電子監 察系統;推動省內大件運輸並聯許可上線至“湘易辦”,並納
入行政效能監察。
四、最佳化通行服務
17.最佳化大件運輸空車通行。對於懸掛正式號牌的牽引車、 掛車或持有臨時號牌的空載大件運輸車輛(長度不超過28m, 寬 度不超過3.75m, 高度不超過4.5m) 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暫不 實行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管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以未辦理大件運輸許可證件為由,拒絕上述車輛通行。
18.最佳化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運輸車輛通行。軍隊、 武警、公安特警裝備運輸車輛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時,暫不實行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管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以未辦理人件運輸許可證件為由,拒絕上述車輛通行。
19.建立特殊情況大件運輸通行線路變更機制。鑒於收費站 臨時性維修改造等特定情況,確需變更大件運輸車輛通行高速 公路起(止)點的大件運輸申請件,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 並及時報告行政許可部門,經行政許可部門同意後,由收費站所在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協調就近收費站駛入(出)。大件運輸車輛出現故障,確需在規定路線中途下高速公路 進行維修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並及時報告行政許可部門,經行政許可部門同意後,收費站應按合法大件運輸車輛標準收取通行費後放行;經維修後的大件運輸車輛,按許可的通行路線就近重新進入高速公路,收費站應予準入。
20.最佳化高速公路入口查驗。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收費 站入口對大件運輸車輛裝載情況進行查驗時,若發現實際裝載 與申報數值存在細微偏差,應參照本若干意見第26條之規定, 在不影響安全通行的情況下予以放行。不得以細微偏差為由, 禁止持有合法《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大件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部、省有關規定,在全省高 速公路收費站入口安裝大件運輸車輛稱重檢測設備,最佳化治超 管理系統,不得以“無法稱重”等為由,禁止持有合法《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大件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21.建立路地協同核查查驗機制。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 積極配合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路地協同核查查驗 機制,合併開展我省風電葉片大件運輸車輛高速公路入口查驗 與起運地核查,形成“執法人員起運地核查--承運人出示現場 核查單--收費站憑單直接放行”的核查查驗工作模式,精減查驗環節,縮短核查時間,提高通行效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發現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線索的,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轄區高速交警部門。
22.依法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為申請人做好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相關工作,按照上級公安機關要求和部署推行線上辦理。
23.最佳化高速公路放行時間。高速交警部門應結合我省實際,最佳化我省大件運輸通行高速公路的放行時段和措施。
24.最佳化大件運輸通行環境。加強交通基礎設施硬體建設, 通過升級改造部分公路、市政道路交通基礎設施,最佳化道路通 行指標、標準,以適應風電葉片和大型盾構機等特大件運輸的
通行需要。
五、最佳化執法環境
25.加強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對信用等級為“AA”級,3年 內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大件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減少“雙隨機、 一公開”抽查頻次。對信用等級達到 “AA” 級, 近一年內無違法記錄且未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 故的企業推行“信易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應對其車輛減少抽查核查和檢查頻次。
26.推行柔性執法。各級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 門以及公安交警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對超出許可長30cm 以內、 寬 3cm 以內、高3cm 以內(許可高度不超4.95m)、 車貨總重未 超過核定的車貨總重5%的大件運輸車輛,不認定為“車證不一
致”。
本意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