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超限超載治理期間突發性事件處理辦法》意在為確保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期間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和流通市場的相對穩定,保證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的及時供應,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治理工作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的負面影響,針對治超期間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超限超載治理期間突發性事件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2004-06-0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內容簡介
《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國治超期間突發性事件處理辦法》已經2004年5月28日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你們從2004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報送有關信息。同時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門負責信息管理工作的聯絡員的姓名和聯繫電話函告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全國超限超載治理期間突發性事件處理辦法
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
為確保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期間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和流通市場的相對穩定,保證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的及時供應,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治理工作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的負面影響,針對治超期間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突發性事件的範圍
本辦法所指的突發性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必需品和國家重要物資運輸緊張,供應不足,並嚴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活,或引發社會經濟動盪的;
(二)超限超載車輛堵塞公路,或者強行沖卡、圍攻執法人員等事件,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市場物價異常波動或者人為哄抬物價,導致國家重要物資和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的。
二、突發性事件處置的分工與主要措施
(一)對於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運輸保障問題,由交通部負責制定應急預案,並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前組織好應急運輸保障車輛,保證足夠的運力儲備;
2、一旦出現運輸緊張突發性事件,立即啟動運輸保障應急預案,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應急運輸保障車輛,進行批量搶運,確保物資供應。本轄區內應急運輸保障車輛不能滿足需要時,可報請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協調調動其他轄區的應急運輸保障車輛予以支援;
3、對進行搶運的應急運輸保障車輛,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免費核發統一的通行證,在行駛收費公路時,免費優先通行,確保快速運輸。
(二)對於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治安保障問題,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制定應急預案,並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級公安部門提前組織應急警力,保證足夠的應急警力儲備;
2、一旦出現堵塞公路、強行沖卡、圍攻執法人員等事件,由事發地公安部門啟動治安保障應急預案,並立即組織應急警力趕赴事發現場;
3、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依法妥善處置,確保公路暢通,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三)對於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物價波動問題,由國家發改委按照《價格法》和《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監管和干預措施。
1、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市場供求情況和價格進行監測,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及時根據市場供求和價格的監測結果,做出預警;
2、一旦出現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變相漲價等行為,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價格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變相漲價等擾亂正常價格秩序的行為;對過高的價格,要按照《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對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確保價格合理、平衡;
3、一旦出現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家重要物資供應不足等情況,各級經貿委(經委)、發改委和商務廳局負責落實貨源,各級經貿委(經委)、發改委綜合協調多種運輸方式,增加運力投入,確保物資供應。
三、建立突發性事件處理的值班制度
集中治理期間,一旦出現本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全國各級治超辦公室和各級交通、公安、經貿委(經委)、發改委等主管部門,以及與突發性事件處置任務相關的部門均要實行值班制度,公開聯繫電話,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在崗,不得擅離職守。
四、突發性事件處理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於在執行突發性事件處置中因拒不執行上級命令、玩忽職守或推委扯皮,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其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