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現將《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月17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維護交通運輸市場秩序,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等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共享、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和套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非在本省登記或者未在本省取得從業資格的交通運輸信用主體在本省範圍內的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獎懲結合、權益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其他職能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具體實施公路工程建設、水運工程建設、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安全生產、地方鐵路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的信用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誠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約意識和水平,在交通運輸信用管理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除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相關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與歸集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等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能夠反映交通運輸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七條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實行目錄製管理。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信息目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編制並定期更新全省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各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體項目。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目錄,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準確、規範、完整地記錄和採集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登記註冊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四)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
(五)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
(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一般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七)有關契約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九)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十)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十一)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十二)信用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三)其他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誰管理、誰採集”的原則,具體負責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的採集。
第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歸集信用信息。
山東省交通行業信用信息綜合管理平台是全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查詢和共享交換的工作平台。全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主動採集、接口對接、系統推送和手工填報等方式採集,並及時、準確歸集至該平台。信用信息已有業務系統支撐的,應當通過相應業務系統自動歸集;無業務系統支撐的,應當在信息產生後及時登錄該平台填報錄入,並加強校對和審核。
第十一條各類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應當堅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根據信用信息目錄和共享要求,向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交通運輸相關業務系統提供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的原則和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本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山東”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予以公開,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其中,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公開期限至被移出名單之日。超過公開期限的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者經本人同意,並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第十七條 信用主體認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填寫《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附屬檔案1),向負責認定相關信用信息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並說明理由。
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確實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刪除。
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異議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取消異議標註,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信用主體。
第四章 信用承諾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招投投標、專項資金申請以及信用修復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承諾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信用承諾事中事後監管,將信用主體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信用主體違背信用承諾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範圍。
信用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中加強信用承諾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參照《山東省交通運輸信用承諾書》(附屬檔案2)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第五章 信用評價與套用
第二十一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領域信用評價制度,對交通運輸信用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按照“誰評價、誰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推進做好交通運輸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綜合信用評價要求。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等級分AA、A、B、C、D五個等級,分別為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信用主體原則上實行定期評價,一般為一年一次。
信用評價結果應當通過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相關業務網站等方式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認定發布,並推送至“信用交通·山東”網站。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重要依據,對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分級分類監管。
鼓勵套用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等級高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行政許可、資質評定、項目審批、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生產經營、財政性資金安排、人員招聘、試點示範等工作中,依法依規查詢和套用信用主體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參與交通運輸信用評價。
第六章 失信主體認定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認定並如實記錄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二)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信用主體的下列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一)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制定並公布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辦法確定的條件、程式和標準,認定嚴重失信行為。
在交通運輸重點領域多次發生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監管,並實施差異化管理。重點關注對象的確定標準和監管措施,按照各領域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三十一條實施守信激勵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原則。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在許可權範圍內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准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開展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政府採購和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鼓勵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表彰、獎勵與信用狀況相結合;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平、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約束措施。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相關信息依法依規予以公開,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被國家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依照有關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採取懲戒措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和重點關注對象,採用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掛牌督辦等手段加強監管。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第三十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聯合獎懲機制,推動廣泛套用交通運輸信用評價結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發揮協同效應。
第三十五條 被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名單,並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名單有效期屆滿的;
(二)名單有效期內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重點關注對象的;
(三)被發現存在不當利用守信激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出的情形。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名單,並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經認定部門審核同意信用修復的;
(三)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據的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移出的情形。
第八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六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支持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開展信用修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失信主體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認定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開展信用修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認定部門提交《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3)和《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4)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5)。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認定部門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6),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按規定納入本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並推送至上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認定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於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山東”網站和認定部門網站上更新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並公示申請人的《單位信用修復承諾書》或者《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應當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公示時間與原認定發布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限一致。
涉及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按照《“信用中國”網站信息信用修復指南》執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或者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
(二)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且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的時間不滿12個月的;
(三)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且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四)整改不到位或者被認定為失信主體期間存在其他交通運輸失信行為的;
(五)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六)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得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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