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於2022年1月28日印發,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
為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後監管,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相關的信用信息歸集、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信用結果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並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道路客運站經營者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組織維護全省統一的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維護經營者信用基礎資料庫,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預警。
第五條 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榮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與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含分公司名稱)、經營許可證件號(備案文書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所在地及聯繫方式、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名冊、營運車輛名冊等情況。
第九條 經營者榮譽信息包括: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形成的與交通運輸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二)承擔部省級示範試點項目信息;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四)其他榮譽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失信行為信息包括經營者在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經營者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是指經營者違反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信息。
經營者其他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信用評價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營者信用狀況評價的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涉及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應當核查後及時錄入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3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因為經營者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責令關閉的;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備案),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備案)核定範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五)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以及交通運輸部門規章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除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失信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公布。
第十六條 對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有異議的,自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更正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書面告知經營者以及經營者以外的申請人,並對原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七條 對經營者失信行為實行記分制,單次失信行為記分為1至20分,並實行累積記分。同一個失信行為符合多種失信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記分值予以記分,不得重複記分;不同業務類別應當分別記分。經營者涉及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記分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附屬檔案7)執行。其他失信行為記分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進行。
第十八條 對從業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被作為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記分和失信行為認定的,應當同時對所屬的經營者予以相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附屬檔案2),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經營者信用檔案年度信息歸集工作截止於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並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自檢信息(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3)。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應當根據經營者信用得分並結合失信行為累積記分情況確定。
經營者信用得分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不同業務種類的信用得分計算方法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差,分別用AA級、A級、B級、C級和D級表示。
(一)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滿80分的,或者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不滿1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滿70分的,或者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不滿2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內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並及時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布:
(一)發生本辦法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以及交通運輸部門規章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二)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因與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多類別道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其最低的業務類別信用等級作為對外發布的經營者年度最終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未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當年度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B級;連續兩年未配合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C級。
經營者自檢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C級。
當年新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完成備案,以及當年轉入本省的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其信用等級最高為B級。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失信行為只在一個評定周期內記分。一個評定周期屆滿,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記入本評定周期;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生成信用等級初步結果,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在公示期內,對信用等級評定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三十條 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核查結果以及相關規定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評定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以及相關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失信經營者修覆信用。
第三十三條 失信經營者應當依法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並通過開展信用承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修復失信行為。
經營者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1年,且公布期內未再發生同類以上失信行為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4)、《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5)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關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錄入失信行為信息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6),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該修覆信息和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有關失信信息,將結果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信用修復後,涉及的失信行為記分不再作為信用修復後的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第五章 信用結果套用
第三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方便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查詢信用記錄。
鼓勵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查詢自身或者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信用信息,在道路運輸經營等活動中套用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等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經營者信用信息,將經營者信用情況作為行政許可、資質(格)審核、獎補資金、評比表彰等重要依據,對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上一年度信用評定等級為AA級,且當年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二)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遊客車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定加分項;
(四)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五)給予業務辦理“容缺受理”待遇;
(六)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等。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當年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達到20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該經營者其信用情況。
第四十條 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運輸市場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名單):
(一)當年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20分以上的;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D級的;
(三)距離上一次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時間不足1年的。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加大檢查頻次;
(二)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不授予榮譽;
(三)在新增運力、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招投標、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部門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之前,經營者信用得分以及失信行為累積記分符合相應信用等級評定分數的,應當按照相應信用等級進行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宣傳,加強對其所屬機構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套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歸集信用信息、認定失信行為、評定信用等級、實施信用修復、套用信用結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陳述和申辯、異議申請、覆核申請等作出處理答覆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虛構、隱匿信用信息記錄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之外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發生失信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並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符合聯合懲戒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部門聯合懲戒。
第四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的信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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