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8〕30號
各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山東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山東省交通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交通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9〕78號),以及我省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交通運輸行業運行管理、交通運輸節能減排以及發展綜合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交通專項資金使用應遵循公共財政、權責統一、分類管理、績效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專項資金原則上以三年為周期進行階段性綜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結合我省交通發展實際,適時對專項資金項目設定、分配辦法、分配因素等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交通專項資金的支出重點在明晰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確定。屬於省級事權的,省級承擔相應財政支出責任;屬於省級與市縣共同事權的,省級財政分擔部分可直接實施或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託市縣實施;屬於市縣事權的,原則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可建立相應激勵機制,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第六條 交通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實行分類管理。按項目法管理的資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國省道新改建、大中修、扶貧公路、旅遊公路、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及綜合交通樞紐設施建設等;按因素法管理的資金,主要支持除按項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運輸事業發展。
第七條 按項目法管理的交通專項資金支持的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實行計畫管理。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年度項目計畫或實施方案。省財政廳根據確定的計畫或實施方案,按照事權級次,結合支持事項的特點下達資金。
第八條 按因素法管理的交通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各類分配因素測算,並確定資金分配方案,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資金。市縣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的具體方案。
第二章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
第九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含危橋改造、安保工程,下同)具體包括建安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和預備費等支出。未經批准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項目中規定標準內路面、大中橋、隧道等工程由省級投資。具體包括:
(一)臨時工程投資。主要指施工期間維持原有公路通行、交通組織、行車安全、環境保護所需的臨時道路、臨時便橋、臨時通訊線路、臨時環保設施等保通措施和設施以及施工所必須的前期工程內容。
(二)路面工程投資。涉及路面工程的全部費用。
(三)橋樑工程投資。涉及大中橋工程的全部費用。
(四)隧道工程投資。涉及隧道工程的全部費用。
(五)交叉工程投資。涉及互通式立體交叉、分離式立體交叉、通道、平面交叉範圍內的大中橋樑、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設施的相關費用。
(六)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投資。所有交通工程安全設施、養護工區工程的費用。
(七)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包括設備購置費和工器具購置費。設備購置費指為滿足公路正常運營,需在改建工程或維修工程範圍內更換的設備費用,包括隧道照明、通風的動力設備、供配電設備及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設備的購置費用。
(八)工程管理費。包括工程監理費、竣(交)工驗收試驗檢測費兩項。
(九)預備費。以省級投資中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兩項費用之和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改擴建工程按3%提取,養護大中修工程按5%提取。
(十)扶貧和旅遊公路獎補。為增強脫貧攻堅基礎支撐能力,推動交通運輸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對市縣開展扶貧公路和旅遊公路建設改造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一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項目中路基土石方、小橋涵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程由市縣投資。具體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邊坡防護、防護支擋工程、邊溝和路基排水工程、特殊路基處理等所有路基工程投資。
(二)小橋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中的停車區、服務區工程投資。
(三)綠化、環保和景觀設計工程投資。
(四)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
(五)除工程監理費、竣(交)工驗收試驗檢測費外的所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對工程實施中路面寬度變化而路線線位不發生改變的路面升級改造項目,路基、路面及橋樑寬度超出規定標準(符合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四車道一級公路、兩車道二級公路)的,超出標準部分的工程投資全部由市縣承擔。
第十三條 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項目實行計畫管理。各市交通運輸局(公路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根據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現狀和規劃,提前編制下一年度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項目投資計畫申請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申請報告除附經第三方機構審核通過的工程預算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修工程建設方案及批覆檔案、施工圖設計及批覆檔案。
(二)改建工程需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第十四條 省級下達投資計畫分當年投資計畫和質量保證金計畫兩部分。當年投資計畫依據工程預算確定;質量保證金計畫在質保期滿、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受託第三方機構審核後下達。對確需中(終)止建設、調整規模等項目變更的,各市需報經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核准後方可調整計畫。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已確定的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補助資金。其中,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省級投資部分實行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省公路局是國庫集中支付的申報主體;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省級投資部分主要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由市縣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工程計量支付管理。
第三章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支出
第十六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實行計畫管理,相關程式同“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對工程實施中局部線位發生改變的新建改線項目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一級公路450萬元/公里,二級公路200萬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橋、特大橋及隧道1200元/平方米。改造利用市縣原有非國省道路段的項目,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含改建段里程不足項目建設總里程一半的新改建項目)省級補助資金根據已確定的年度投資計畫,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
第十九條 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項目必須按規定確定項目法人,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批、土地徵用手續、預算審核等前期準備工作,並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簽署協定,經完工驗收合格後,再納入普通國省道管養里程,同時原路移交市縣管理。如項目未能按省級批覆的建設標準和時間要求完工,省里將扣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對2017年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項批覆、對全省公路網建設具有重大影響的全省性國省幹線斷頭路項目,省里可結合實際,在建設期內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章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支出
第二十一條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支出主要用於普通國省道日常維護保養工程項目的材料、人工、機械使用費等,包括路面及橋涵的零星中小修、預防性養護、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公路站房和超限檢測站點及公益性服務設施維修改造養護、應急救援機具購置與保養、公路綠化、交通量調查設施和戰備鋼橋更新維護、信息化建設、應急搶修、除雪防滑等。
第二十二條 普通國省道日常養護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管理。資金分配因素包括技術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兩類,其中,技術性因素主要包括國省道養護里程、養護任務繁重程度、特殊重要基礎設施存量、路況改善情況等方面;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績效考核、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等方面。
第五章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市縣政府加強縣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促進“四好農村路”建設等縣鄉交通事業健康良性發展。
第二十四條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重點用於縣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主要包括農村公路、農村公路安全設施、農村扶貧公路、農村旅遊公路、農村客運站點、橋樑、渡口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
第二十五條 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資金主要實行因素法管理。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農村公路通車裡程、燃油稅費改革前縣鄉交通基礎設施資金安排水平、市縣政府落實“四好農村路”建設主體責任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市縣財政預算設立“四好農村路”管理經費及發展資金情況、預算執行、制度建設及管理等)、績效評價情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等。
第六章 港航建設養護支出
第二十六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港航建設養護支出重點用於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和日常維護等支出。其中,內河水運主航道和區域性重要航道、船閘建設投資(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及設備安裝費等)以省為主,建設土地徵用、拆遷安置等其他費用由市縣政府籌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投資以當地政府為主,省級財政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可給予適當補助;沿海港口以企業等社會資本投資為主。
第二十七條 港航建設養護支出範圍主要包括:
(一)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主要用於內河水運主航道、船閘建設養護及大中修支出,沿海重點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
(二)省級重點港航公用基礎設施日常維護支出。主要用於為保持內河通航航道、船閘、航標等公用基礎設施正常使用、運轉所發生的支出。
(三)其他港航基礎設施建設補助。主要用於由市縣承擔的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陸島公共運輸碼頭、港口客運站場、渡口建設補助等。
(四)內河公用基礎設施政府性債務償還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領域港航建設養護支出。
第二十八條 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支出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港航建設養護工程補助資金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港航公用基礎設施日常維護等支出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內河主航道養護里程、船閘、航標等保養水平、工作管理及績效考核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前編制下一年港航建設養護投資計畫申請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港航局。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港航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項目。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養護工程建設方案,以及省、市、縣有關部門批覆檔案;建設養護工程施工圖,施工許可手續;單位自籌資金證明資料;第三方機構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核通過的工程預算。
港航公用基礎設施養護工程建設方案由項目法人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並獲相關部門批准的檔案。
(二)日常維護保養項目。航道、船閘及航標的具體維護保養方案,包括維護里程、個數、標準,維護內容、工作量、質量目標和維護費用等。
(三)內河公用基礎設施政府性債務償還計畫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省級補助資金依據項目評審和預算審核情況確定。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點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20%,一般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15%;由市縣承擔的內河一般航道和旅遊客運航道、船閘建設及大中修項目資金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建安費的30%。
第七章 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
第三十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省級財政採取一次性定額補助的方式,支持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建設。
第三十二條 支持範圍主要是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的新建、遷建、改建、擴建項目,具體包括:
(一)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交通運輸綜合客運樞紐建設。
(二)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銜接城市公交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城市換乘樞紐建設。
(三)城鄉一體化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四)市縣級普通客運站場建設。
第三十三條 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主要用於客運站場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補助,包括候車室、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和安檢設備購置,以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發布系統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輛購置補助。
第三十四條 申請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補助資金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規劃。項目已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道路運輸站場建設的其他有關規劃。
(二)項目前期工作手續完備,並且已開工建設。申報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批覆或核准工作,具備規劃許可及有效土地使用證件。項目批覆或核准檔案必須明確候車設施建設、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建設和安檢設備購置的規模以及對應的投資。在上述前期工作手續完備的基礎上,項目已開工建設。
(三)具有候車室、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和安檢設備購置,以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發布系統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輛購置的詳細投資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補助資金依據項目評審和預算審核情況確定,一般執行以下補助標準:
(一)納入省級以上發展規劃的綜合客運樞紐一級站、二級站、三級站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700萬元、300萬元。
(二)銜接城市公交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城市換乘樞紐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三)市縣級普通客運站場項目,原則上按不超過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交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綜合交通管理現狀和規劃,提前編制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的申請報告,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提交申請報告時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包括當地依託客運站場進行資源整合的情況)、項目立項審批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施工許可證等。
2.公共服務設施:候車室、停車場、換乘設施、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和安檢設備購置,以及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發布系統和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輛購置的投資預算編制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
3.經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通過的投資預算,並加蓋財政部門公章。
4.涉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購置的其他城鄉一體化項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購置發票,車輛車牌號、行駛證號、車輛正面照片(能清晰顯示車牌)。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交通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交通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在規定時限內下達交通專項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強交通專項資金管理等。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編制和申報交通專項資金預算需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交通專項資金分配建議;下達交通專項資金對應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加強項目庫建設;具體實施交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市縣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交通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指導等。
市縣財政、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確定的扶持重點、工作任務和下達的資金,負責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申報與實施,做好項目庫建設、因素法下達資金的統籌分配,對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管理、監督和績效自評等,並及時將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結果、績效目標等報送上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交通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交通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並主動接受和配合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交通專項資金支持的普通國省道改建與大中修等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含結算)、竣工財務決算需經受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省級第三方機構庫建立和管理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國省道養護工程預決算審核中介機構庫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7〕94號)組織實施。
市縣財政、交通部門應建立第三方機構庫,並實施工程預決算全過程審核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專項資金支持的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竣工財務決算及資產交付管理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市縣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應根據當地交通發展規劃確定轄區內交通建設與發展年度目標任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交通專項資金支持範圍,提前將下一年度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計畫和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任務逐級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匯總,並對申報的各類指標任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各地上報計畫,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於次年預算批覆後,統籌下達交通專項資金對應的年度任務和考核指標,並抄送省財政廳。市縣要嚴格按照省級確定的年度任務和考核指標,足額落實項目資金,加快實施,確保任務完成。
第四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於上一年度提前做好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於需進行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資金,一般應於上年度12月上旬前確定重點投資計畫,對於其他實施項目法管理和因素法管理的資金一般應於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20日內,完成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編制工作,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使用建議。
第四十二條 市縣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應及時提出資金使用建議,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項目建設情況,為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任務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條 交通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各級應按規定執行政府採購及招投標管理制度、工程預決算審核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信息公開機制。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公路、港航)、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交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制度,認真審核篩選項目,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督促指導相關單位按規定使用資金,並接受同級和上級財政、審計、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交通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和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設定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交通專項資金年度績效評價按市縣級自評和省級評價兩級程式進行,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省里安排下一年度交通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公路、港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辦法解讀
該辦法共分十章、五十條,主要包括總則、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普通國省道新建改線支出、普通國省道2日常養護支出、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港航建設養護支出、客運站場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附則等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明確制定《辦法》的依據;簡要概括交通專項資金含義;明確資金使用原則;明確專項資金實行綜合評價管理;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重點在明晰交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確定;明確交通專項資金按項目法和因素法實行分類管理。
(二)普通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支出。明確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的支出範圍;劃分了省級和市縣事權及支出責任;明確了國省道改建和大中修項目實行計畫管理的程式和要求;對資金下達方式進行了明確。
(三)國省道新建改線支出。對支持的國省道新建改線的項目進行了界定;對補助標準進行了明確;對新建改線項目管理的規定進行了明確;對資金下達方式進行了明確。
(四)國省道日常養護支出。明確了國省道日常養護的適用範圍和支出方向;明確了因素法管理的相關因素。
(五)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根據省政府關於我省交通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規定,提出了主要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農村公路;明確了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支出重點和範圍;明確了縣鄉交通基礎設施獎勵資金因素法管理的相關因素。
(六)港航建設養護支出。根據省政府關於財政事權與 支出責任劃分規定,明確了省和市縣事權及支出責任;對財政資金支出和使用範圍進行了明確;明確港航建設養護資金的分配管理方式,並提出了因素法分配的相關因素;規定了資金申請程式、需報送的材料;明確了補助標準。
(七)客運場站等綜合交通樞紐支出。根據省政府關於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規定,提出了主要採取“一次性定額補助”方式支持客運場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明確了資金支持範圍、內容和標準;確定了申請客運場站等綜合交通樞紐項目需具備的條件及報送的材料等。
(八)資金管理。明確財政、交通以及市縣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提出了建立工程預決算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制度;細化交通專項資金投資計畫或實施方案編製程序、時間、信息公開等要求。
(九)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明確規定了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制度和實行預算績效評價制度管理;細化了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違反規定的追責情形。
(十)附則。明確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績效考核辦法;明確解釋方及實施起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