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新建改建旅遊廁所獎勵暫行辦法》是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旅遊廁所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辦法。該辦法是2016年2月19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旅遊局令第8號公布的政府檔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旅遊廁所建設管理各項任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旅遊廁所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03號)、《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行〔2015〕9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範圍
第二條 對納入全省旅遊廁所新建改建任務的旅遊景區、交通集散點、旅遊餐館、旅遊娛樂場所、城市商業街、加油站、購物面積在300平米以上的商場(含超市)等廁所改造建設進行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以設區市為單位撥付。設區市範圍內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省級旅遊廁所改造任務的,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對旅遊廁所業主給予獎勵;沒有完成的,不予獎勵;超額完成的,超額部分一併納入獎勵範圍。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省旅遊局牽頭負責依據以下標準對獎勵對象進行評估:
(一)新建改建旅遊廁所納入全省旅遊廁所新建改建計畫,並建設完成、投入使用。
(二)新建改建旅遊廁所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05)和國家旅遊局《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要求。
(三)新建改建旅遊廁所與當地旅遊發展、所在地環境和旅遊者活動的場所相適應,不盲目追求高等級化。
(四)對體現新技術套用並符合實用、衛生、方便、節能節水要求的生態環保型旅遊廁所,給予適當獎勵傾斜。
第四章 獎勵申報審核程式
第五條 申報。由旅遊廁所建設業主單位於次年1月30日前申報獎勵資金。申報時須提供旅遊廁所建設前後實景圖片及文字說明(山東省新建改建旅遊廁所獎勵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審核。縣(市、區)、市旅遊廁所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報送。省旅遊局負責對各市上報省級材料的匯總審核。
第七條 驗收。省旅遊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組成驗收組,對各市旅遊廁所建設情況進行抽查驗收,抽查比例不低於申報數的20%。
第八條 獎勵。驗收合格後,省旅遊局等部門擬定獎勵對象名單和獎勵資金額度,並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監督。公示公告結束後,由省財政廳向各市撥付獎勵資金。
第五章 獎勵標準和資金來源
第九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國家旅遊產業發展基金用於旅遊廁所建設的部分,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根據各市納入國家旅遊局“旅遊廁所革命”範圍的旅遊廁所建設任務和完成情況,按因素法測算後用於獎勵各設區市。
第十條 省財政每年統籌6000萬元,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根據各地旅遊廁所建設完成情況下達各市。各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分配方案(2016年資金根據2015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獎勵,並根據各市廁所建設總量先期撥付部分資金,統籌用於下年度廁所的獎勵),並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備案。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旅遊廁所獎勵標準按照廁位總數(不含男小便池)進行劃分。其中,新建廁所獎勵標準:廁位數量20個(含)以上的,每座獎勵10萬元;廁位數量10-20個(含10個),每座獎勵5萬元;廁位數量5-10個(含5個)的,每座獎勵2萬元;廁位數量5個以下的,每座獎勵1萬元。
改建廁所獎勵標準:廁位數量20個(含)以上的,每座獎勵3萬元;廁位數量10-20個(含10個)的,每座獎勵2萬元;廁位數量5-10個(含5個)的,每座獎勵1萬元;廁位數量5個以下的,每座獎勵0.5萬元。
具體獎勵金額將依據全省旅遊廁所新建改建不同規模比例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對採用新技術建設的旅遊廁所和符合實用、衛生、方便、節能節水要求建設的生態環保型旅遊廁所,達到以上建設標準的,獎勵標準上浮50%。
第六章 監督審計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旅遊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項目管理混亂、資金浪費嚴重、建設標準差、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級要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地支持旅遊廁所建設的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