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區域旅遊電商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山東省區域旅遊電商發展獎勵暫行辦法》是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區域旅遊電商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我省區域旅遊電子商務發展,提升我省旅遊產品在網路上的知名度和銷售量,促進旅遊業轉型升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6〕1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旅遊發展委貫徹國辦發〔2015〕62號檔案促進旅遊產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40號)和《山東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魯財行〔2015〕9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區域旅遊電商發展獎勵所需資金,在省級旅遊發展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獎勵原則、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按照集中財力、扶持重點的原則,每年評選出省內三家區域旅遊電子商務優秀企業,給予獎勵。
第四條 獎勵範圍為在山東省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以旅遊電子商務業務為核心經營內容的企業。
第五條 獎勵標準:對於評選出的三家省內區域旅遊電子商務優秀企業,各獎勵150萬元。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轄區範圍內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內容以旅遊電子商務業務為核心,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具體從事旅遊電商業務的正式在冊員工人數不少於30人。
(二)擁有獨立品牌、獨立域名的旅遊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開展電商平台交易滿一年以上。
(三)具備成熟的線上產品銷售預訂平台,能夠實現線上交易與結算。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當年沒有發生安全生產等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或其它違法行為。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七條 申請獎勵的旅遊電子商務企業須於每年2月底前向註冊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由市級旅遊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旅遊發展委。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表;
(二)企業經營執照複印件、相關從業人員社保證明;
(三)評選要求的各類相關證明材料及產品銷售統計數據和憑證。
第八條 省旅遊發展委每年3月份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定,根據參評旅遊電子商務企業產品的種類、數量以及交易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評審結果在省旅遊發展委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者列為獎勵對象。
第五章 獎勵資金撥付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在省人代會批覆預算60日內,將獎勵資金下達給受獎勵企業所在市(省直管縣)財政局,市(省直管縣)財政局收到資金指標30日內撥付給受獎企業。
第六章 獎勵資金使用
第十條 獎勵資金須直接用於旅遊電商平台的完善和提升,包括:
(一)開發線上旅遊產品。開發市場前景廣闊、地方特色明顯的線上旅遊產品,滿足遊客個性化需求。
(二)提升線上支付環境。完善相關硬體設施,產品APP的開發以及相關業務的培訓。
(三)宣傳推廣電商平台。利用網路、媒體、線下活動等形式,提高旅遊電商平台知名度,吸引遊客關注。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的旅遊電子商務企業須如實完整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對於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付資金。同時,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受獎勵的企業須對本年度企業旅遊電商業務發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自查,並將自查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報省旅遊發展委、省財政廳。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遊發展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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