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落實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8月10日
  • 制定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2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5〕21號)、《關於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公平公正。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財力薄弱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不同地區間公平就業。
——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先繳(墊)後補,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
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人口)、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刑期不足兩年的)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上述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且不得與失業保險的職業培訓補貼重複享受。
(一)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不同培訓職業(工種)的成本、緊缺程度、培訓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具體標準可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由設區的市自行確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下達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與創業能力培訓計畫,並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按照計畫內實際培訓人數和初級工400元/人、中級工和高級工600元/人、創業培訓8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按企業支付給培訓機構培訓費用(以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和培訓費發票為準)的60%確定,中、高級技術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訓補貼標準應分別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內,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技師培訓補貼標準,按照相同或可參照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80%執行。省級組織的“金藍領”培訓由省財政按照技師每人2000元、高級技師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的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的80%確定。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不能與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重複享受。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或單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期滿後仍難以就業,且工作期間考核優秀的女性45周歲、男性55周歲以上的人員,經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後,可適當延長工作期限,續簽勞動契約,續簽契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對現行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標準(非全日制崗位除外)高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已納入政策享受範圍的人員可按原標準執行至補貼享受期滿,新享受補貼政策人員按照新標準執行。
第九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擇業派遣期內離校未就業山東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吸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並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70%以上的見習單位,見習補貼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財政困難縣(市、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費補助所需經費,省財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予以補助,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70%以上的縣(市、區),省級補助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十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低保家庭、城市零就業家庭、農村貧困家庭、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其中,城鄉低保家庭、城市零就業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和有殘疾人證的高校畢業生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其他人員補貼標準為600元/人。
第十一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對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並在創辦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1.2萬元。有條件的市可將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放寬到符合條件的新註冊個體工商戶,補貼標準不低於2000元。對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下同)並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4個月以上的小微企業,按照申請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和每個崗位不低於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有條件的市對畢業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師學院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創業,並且未享受場地租賃費用減免的,可給予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確定,所需資金由各地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家政服務機構按照每人每年不低於120元的標準,為法定勞動年齡內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經註冊地人社部門審核後,註冊地財政部門按每人每年不高於6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由設區的市通過招標選定2家左右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四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以及用於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六條 確需新增其他支出項目的,須經省政府批准,並按照國家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等支出;
(五)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八條 省級(含中央補助)就業補助資金中用於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及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中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其中,省級職業培訓補助資金按省級下達的培訓計畫和省級補助標準分配,就業見習補貼資金按財政困難縣就業見習人數、見習期限、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省級補助比例分配。其他補貼和補助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各市、縣(市、區)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進度;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省、市人社部門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並申請補助。
第二十條 省級按規定提前通知各市、縣(市)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除據實結算項目外,每年在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省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一條 各市應在收到省級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市、縣級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國家和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補貼的申領與發放。
(一)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的辦法。
1.個人申領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學生證》、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初高中《畢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證明,下同)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2.培訓機構代領職業培訓補貼。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花名冊和《身份證》複印件、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職業培訓補貼協定書、《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職業培訓機構為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代為申請生活費補貼的,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生活費補貼協定書、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3.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或技師培訓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企業在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和技師培訓前,應將培訓計畫、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可由本人申請,也可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能力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培訓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協定書。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代為申請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或畢業證書複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複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五)就業見習補貼。吸納擇業派遣期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和身份證複印件、就業見習協定書、《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求職創業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應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求職創業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名單,城鄉低保家庭、城市零就業家庭、農村貧困家庭、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複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人社廳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七)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向註冊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創業者身份證複印件或《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創業者本人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財務報表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向註冊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招用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和勞動契約複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財務報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八)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出台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政策的市、縣(市、區),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申請此項補貼需提供的資料,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九)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應向註冊地人社部門申請法定勞動年齡內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從業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務協定、《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商業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費收費發票和被保險人員名單複印件、家政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家政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各市、縣(市、區)要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工作量,安排補助資金用於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開展就業失業信息統計和城鄉勞動力調查,就業創業證卡工本費等;補助資金還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和指導目錄,用於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重點用於職業介紹、就業創業測評和輔導、就業失業動態監測等。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各市、縣(市、區)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各市、縣(市、區)要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社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各類補貼申請材料,由人社部門通過公共就業人才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掃描保存資料電子文檔,全程進行信息化審核審批,建立和完善各項就業補貼資金信息資料庫和發放台賬。人社部門要定期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對上述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欄位的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企業名稱、公益性崗位名稱及設立單位、招用或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各市、縣(市、區)能通過部門內部、系統內部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具體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各級人社部門要健全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審核發放機制,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與公安、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採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及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反映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市、縣(市、區)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各市、縣(市、區)就業補助資金信息公開情況,納入全省就業工作考核範圍。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並直接影響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地區,省級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該地區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財政、人社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其中,勞務派遣、電商等新型用工企業享受政策條件由設區的市自行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9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1〕5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加強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與創業能力培訓項目省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09〕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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