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於2018年1月3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殘聯等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31日
  •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社〔2018〕3號
各市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加強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018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1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專項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各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殘疾人康復、托養、就業、體育、教育等事業發展的資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後,統籌安排用於殘疾人事業支出。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統一資金管理辦法、分配方式,由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支出需求統籌安排、據實列支。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科學分配、統籌使用、保障重點、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公開,審核批覆補助資金預算,會同殘聯部門制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參與項目績效考評等。
殘聯部門負責殘疾人事業發展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參與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申報、預算執行和具體使用管理工作,編制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考評,按規定公開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分配結果、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二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 殘聯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在科學編制中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方案。
財政部門對殘聯部門申報的年度預算方案進行審核,統籌上級補助資金,編制年度預算草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七條 省級統籌中央補助按因素法對下分配資金,具體測算因素包括保障對象數量、財政困難程度和工作績效。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測算因素權重和工作績效因素,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任務進行適當調整。省本級項目補助資金根據省殘聯承擔的任務量和事業發展需要,據實從嚴安排。
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地。
第八條 省級按下列程式分配管理補助資金: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年度省級補助資金預算或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省財政廳與省殘聯共同商定分配因素和權重。
(二)省殘聯充分考慮各項事業發展需求,按分配因素基礎數據資料進行測算論證,於省級預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補助資金指標檔案之日起10日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
(三)省財政廳對省殘聯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及時反饋審核意見。
(四)省殘聯按審核意見進一步完善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進行集體研究後,以書面形式將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財政廳據此將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縣(市、區)。
第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參照省級分配補助資金方式,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在規定時限內分配或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條 市、縣(市、區)殘聯收到補助資金後,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支付到定點服務機構或個人。其中,殘疾人就業創業獎勵、燃油補貼等發放到補助對象的資金,採取社會化發放方式,通過金融機構等支付到補助對象賬戶;其他補助資金,根據項目進展和項目實施考核情況,按進度據實支付到相關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托養、文化、體育、無障礙改造以及其他殘疾人服務等支出。具體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內容:
(一)殘疾人康復。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包括開展康復訓練所必需的手術費、輔助器具購置(含安裝、調試)以及機構、社區和家庭康復訓練支出。其中補助機構、社區的康復訓練費根據實際需要,具體用於器具、材料、人工、生活費、專用康復場地及設備維護、康復教育及家長培訓指導等康復訓練相關支出;為成年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發生的器具、材料、醫療、服務、培訓等必要開支。
(二)殘疾人教育。資助貧困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支持中、高等特殊教育學校(院)改善辦學條件和實習訓練基地建設。
(三)殘疾人就業扶貧。開展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扶持優秀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殘疾人自主創業標兵和殘疾人致富能手,具體支出包括開展就業培訓、提供技術服務、改善基地實訓條件、擴大創業規模、償還自主創業貸款本息等;幫扶農村持證殘疾人家庭發展種養殖業。
(四)殘疾人托養。補貼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用於托養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訓練、技能培訓、無障礙環境改造及生產生活等服務設施設備購置等支出,以及為殘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和購買社會服務等提供資助。
(五)殘疾人文化體育。提供殘疾人公共文化服務,扶持特殊藝術和殘疾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殘疾人民眾性體育活動、大型殘疾人體育賽事集訓及參賽等。
(六)無障礙改造。中國殘聯統一組織開展的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環境無障礙改造。
(七)殘疾評定。對貧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殘疾評定給予補貼。
(八)燃油補貼。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發放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
(九)服務能力提升。對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機構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十)其他支出。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補助資金如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連續結轉2年以上的補助資金,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殘聯部門按要求編制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門審核批覆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對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根據工作安排,適時選擇部分社會關注度高、資金投入大的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補助資金信息公開和補助對象公示機制,保障社會和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信息公開工作的督促指導,將資金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
殘聯部門負責公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和使用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要按規定及時將補助對象名單、補助標準、資金髮放等信息,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五條 殘聯部門要完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嚴格項目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標準和申請審核程式等,加強日常管理與考核,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問效,提高項目實施質量。要積極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基礎信息管理,保證基礎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殘聯部門要加強資金統籌監管,認真梳理甄別各類補助項目,減少補助名目,取消“小、散、亂”等效用不明顯資金,集中資金保重點、補短板,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器材和設備等屬於固定資產的,應嚴格執行國家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地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積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殘疾人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殘聯部門應按照《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5號)等規定,加強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告資助項目、使用規模和執行情況。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的標識。
第十九條 各地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將補助資金及結餘用於提取工作經費、發放各類獎金等。對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及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殘聯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殘聯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助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聯負責解釋。此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