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1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殘疾人康復、托養、就業、助學等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後,統籌安排用於殘疾人各項支出。
第三條 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殘聯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殘聯負責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殘聯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殘聯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五條 省殘聯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殘聯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殘聯申請通過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殘聯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殘聯要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
第八條 省殘聯對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與資金同步下達。
第九條 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具體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內容:
(一)殘疾人康復。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包括開展康復訓練所必需的手術費、輔助器具購置(含安裝、調試)以及機構、社區和家庭康復訓練、培訓等支出;開展成年殘疾人康復,包括基本康復服務發生的器具、材料、醫療、服務、培訓等必要開支;對殘疾人康復機構設備購置給予補助。
(二)殘疾人托養。補貼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用於托養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生活照料護理、職業康復訓練、技能培訓、無障礙環境改造、輔助性就業及生產生活等服務設施設備購置等支出,以及為殘疾人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和購買社會服務等提供資助。
(三)殘疾人就業。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和農村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殘疾人就業基地、殘疾人自主創業標兵和致富能手。
(四)殘疾人助學。為殘疾人大學生髮放勵志助學金。
(五)中央項目。除上述項目外,中央財政通過殘疾人事業發展經費補助的項目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於其他需要保障的殘疾人康復和就業項目支出。
第十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省殘聯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殘聯根據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批覆或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綜合參考保障對象數量、財政困難程度和工作績效等,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省殘聯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任務,科學遴選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應在收到中央資金檔案後30日內正式下達,省殘聯應在規定時限前10日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後,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殘聯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殘聯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七條 省殘聯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殘聯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殘聯、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殘疾人康復和就業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加大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殘聯負責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九條 各級殘聯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殘聯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