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經2013年11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16日山東省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41條,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7日山東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政府令第11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16日
  • 通過時間:2013年11月22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月2日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頒布實施座談會,

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於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一)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安排1名一級或者二級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作為第八條第三款。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二十四條。
(六)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七)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殘疾人福利性企業”。
(八)刪去第三十七條中的“以及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2013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禁止用人單位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籌措資金,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並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應當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用人單位跨省、市、縣(市、區)招用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職職工人數和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畫。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工作人員時,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接收、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執行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新招考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時,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依法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殘疾人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與殘疾人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應當報告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殘疾人職工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免費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建設和完善規範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工作,改善殘疾人的就業環境。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多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為在職殘疾人職工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用工總數1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社會性服務、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專職幹事納入社會工作者隊伍,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鎮區域內劃出適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安排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報告制度。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狀況進行年度審核;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推薦適合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 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按照屬地原則管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稅收優惠規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的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對減免和退還的稅金,應當將不低於其總額10%的比例用於補貼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集中就業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以及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經營,根據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生產,並將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機關、事業單位在產品和服務採購工作中,應當將參與競標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給予小額信貸貼息等扶持。
鼓勵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扶持農村殘疾人發展生產,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職工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和參加集訓期間,鼓勵用人單位保留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殘疾人選手,組織單位應當給予補貼。對在國內外重大體育、職業技能等比賽中成績突出的優秀殘疾人運動員或者選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積極促進其就業。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鑑定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鑑定,按照規定給予培訓和鑑定補貼,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視窗,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就業,按照有關規定為其保管檔案,並免收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並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主擇業、跨地區就業和農村殘疾人進城務工、組織勞務輸出等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三十二條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通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一定獎勵,用於該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崗位培訓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幫助和支持,並根據需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處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手段,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頒布實施座談會

2014年1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在省殘在線上關共同召開《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下稱就業辦法)頒布實施座談會。省殘聯巡視員牟順娥主持會議,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就各部門如何貫徹落實好《就業辦法》提出要求,省直有關部門代表、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用工單位代表參加座談會。
2013年11月22日,《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經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殘疾人就業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新出台的《就業辦法》,不僅細化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有關規定,還進一步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中的重要職責、明確了用人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完善了殘疾人就業扶持保障措施、規範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制度。其主要突破和亮點為:一是提出了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二是將集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納入政府規章;三是將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執行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納入法的範疇,為社會各用人單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表率;四是對殘疾人就業的權益保護更加具體有力,《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殘疾人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五是保障措施剛性強度有突破,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用工總數1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六是完善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形式,財政全額撥款預算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足額代扣,在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代收; 七是確定了殘疾人專產專營產品和政府採購中將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量化加分條件;八是增加了城鄉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信貸貼息的扶持;九是增加了對殘疾人參加大賽取得優異成績的待遇保障和就業促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殘疾人職工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和參加集訓期間,鼓勵用人單位保留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殘疾人選手,組織單位應當給予補貼;十是明確了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給予獎勵。
會議強調,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殘疾人體現價值、實現康復、參與社會、提高生存發展水平的根本途徑。各部門一定要抓好《就業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強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切實做好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努力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更加有利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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