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福利救助資金管理,增強救助資金統籌能力,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217號)、《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4〕71號)、《中央財政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6〕87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等規定,以及中央和省加快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渠道籌集安排,按規定用於困難民眾生活、醫療、臨時困難等救助的資金。
第三條 救助資金在社會福利救助體系框架內,除救災資金外,其他投向資金實行縣級統籌、捆綁使用。省、市兩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救助資金實行捆綁合併,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整體切塊下達縣級,縣級具體負責統籌安排用於各項社會福利救助、據實列支。
第四條 納入政府預算的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統籌使用,實行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分配方式,形成政策合力。縣級據實列支救助支出時,原則上按照先福彩公益金、社會捐助資金,後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的順序安排。
第五條 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的總體要求,著力保障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兒童和教職人員、受災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醫療或臨時性生活困難,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存權益。
第六條 救助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救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公開,審核批覆資金預算,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為資金安全及時發放提供國庫集中支付、涉農“一本通”發放平台等保障服務,履行財政監督職能。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救助資金管理制度,負責救助資金預算申報、預算執行、按時發放和具體使用管理工作,編制救助資金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考評,按規定公開資金分配方案、分配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 救助資金預算管理
第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社會福利救助政策規定,以及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在準確統計、測算基礎上,編制年度救助資金預算方案和年度項目績效目標。
同級財政部門對業務主管部門申報的年度預算方案進行審核,本著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按需保障、注重績效的原則,統籌一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等,編制年度救助資金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代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 省級救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除已明確補助標準的項目外,其餘救助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綜合參考困難民眾人數(或災情數據、救助量)、財政困難程度、工作績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測算因素和權重,將按照年度工作重點和任務適當增減調整。工作績效因素包括績效評價、預算執行、地方財政努力程度等。
第九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省級救助資金按下列程式分配管理:
(一)省級人代會審議通過年度省級救助資金預算或收到中央救助資金後,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商定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
(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力量蒐集分配因素所需基礎統計數據和資料,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分配因素及權重進行充分測算論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省財政廳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及時將審核意見反饋業務主管部門。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省財政廳審核意見,修改完善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進行集體研究後,以書面形式將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據此將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各市縣。
第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可參照省級分配管理程式和分配方式,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分配下達上級補助和本級安排的救助資金。
第十一條 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核定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收到資金申請後,要採取定期撥付、預撥結算等預算分配方式,及時將救助資金預算指標下達至同級業務主管部門。
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收到救助資金預算指標後,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報用款計畫,通過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方式將救助資金支付服務機構或代發金融機構,按時發放救助資金。
第十二條 救助資金按不同投向用於以下支出: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宗教教職人員生活補助、特困人員分散供養補助的基本生活標準部分、散居孤兒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學救助、為低保家庭殘疾人安裝基本型假肢矯形器具、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資金,用於為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補助金。特困人員分散供養補助的照料護理標準部分,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用於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購買或委託照料護理服務。
(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用於按規定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對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補助。
(三)臨時救助資金,用於對由於各種突發性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四)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用於受災民眾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性生活困難,受災期間緊急轉移搶救、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受災民眾倒損房屋,採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
(五)特困人員、孤兒和困境兒童機構供養(養育)資金,用於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金,為供養人員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護理等基本服務發生的人工費、護理費等,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剩餘醫療費補助,以及喪葬費、必要的教育開支等支出。
(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用於救助管理機構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開展巡迴救助及引導、護送求助人員等主動救助所需支出,提供飲食、住宿、衣物、個人衛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支出,緊急救治、衛生防疫、醫療康復等醫療救治支出,文化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教育保護服務所需的師資、教具、器材、場地布置等支出,聯繫親屬、查找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協助或接送受助人員返鄉所需的通訊、交通、差旅等支出,為暫時查找不到戶籍、無家可歸的受助人員提供養育照料、生活護理等臨時安置和基本服務支出,以及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開展的救助保護線索收集、監護情況調查評估、跟蹤回訪、監護教育指導、監護支持、監護資格轉移訴訟等工作所需的開支。
(七)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和殘疾孤兒“明天計畫”醫療康復費,用於支付承擔手術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康復等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不斷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涉農補貼“一本通”等財政資金管理系統,為業務主管部門安全快捷發放救助資金提供必要服務。
第十四條 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救助的基本生活標準部分、臨時救助、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兒童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其中農村低保資金、農村五保分散供養資金要逐步納入涉農補貼“一本通”系統發放。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為救助對象家庭或個人在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賬戶,也可依託社會保障卡、涉農補貼“一本通”等渠道發放補助。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救助的照料護理標準部分支付給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籌集、撥付、支付等業務。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直接核撥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賬”;醫療救助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的,直接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對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事後醫療救助資金,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減少現金支出。
(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循財務管理規定,具備條件的逐步納入涉農補貼“一本通”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管理規定,及時採購救助物資並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四)流浪乞討人員、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和孤兒救助資金,以及低保家庭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和殘疾兒童“明天計畫”醫療康復費,為低保家庭殘疾人安裝基本型假肢矯形器具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支付到服務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救助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編制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審核下達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對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評辦法,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設定評價指標和分值,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原則,根據工作情況,積極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救助政策落實、資金使用、日常管理等實施獨立評價。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救助資金如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結轉兩年以上的救助資金,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救助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除涉密信息外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分配因素、公式及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發放結果等,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
(二)財政部門對業務主管部門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將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救助資金統籌整合,減少救助資金名目。要認真梳理各類資金安排的救助項目,將功能相同相似的救助資金合併,逐步整合零星救助資金,努力壓減疊加救助資金,取消“小、散、亂”等效用不明顯救助資金,努力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救助對象名單、救助標準、資金髮放等信息,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各項救助基礎管理工作,規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嚴格救助對象認定,加強基礎數據的蒐集和整理,保證基礎數據和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社會福利救助法規、政策,提高政策知曉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救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將救助資金及結餘用於或提取工作經費、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對救助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救助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業務主管部門包括民政、宗教事務管理等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07〕18號)、《山東省低保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10〕2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2〕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