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 檔案全文
山東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以下簡稱“社會福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5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殘聯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4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於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走訪慰問困難民眾等方面支出的資金。
  第三條 社會福利救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社會福利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民政廳和省民族宗教委(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社會福利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具體執行和績效管理,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社會福利救助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社會福利救助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省財政廳對績效目標的規範性、完整性和與預算資金的匹配度進行審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
  第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救助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與資金同步下達。
  第九條 社會福利救助資金任務清單包括:
  (一)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統籌用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含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臨時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學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低收入宗教教職人員生活補助、“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等方面支出。
  (二)走訪慰問困難民眾經費。重大節日期間,省領導走訪慰問困難民眾、困難村(居)、社會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機構等發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用於其他需要保障的社會福利救助項目支出。
  以上任務清單中統籌中央困難民眾救助資金安排的支出,應嚴格按照中央規定的支出範圍,用於開展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得擴大保障範圍。
  第十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福利救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批覆或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明確到分配地區或項目,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綜合參考各地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對有明確支出標準的救助項目,可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補助標準和救助對象數量測算分配。
  因素法分配測算公式為:
  某地應撥付資金=資金總額×
  其中:該地分配係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財力因素×60%+該地績效因素×40%)。在保持分配係數測算公式不變的情況下,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指標、權重,可根據年度困難民眾救助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要求,將本部門負責管理的資金分配方案及項目安排情況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資金分配方案,經省財政廳黨組會議研究後,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救助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納入直達資金監管範圍。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撰寫社會福利救助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社會福利救助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加大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社會福利救助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9〕29號)同時廢止。
(2021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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