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2009〕733號
【發布日期】2009-11-27
【生效日期】2009-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9〕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建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現將《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公路 施工 評價 通知
抄送: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部質量監督總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9年12月1日印發
文檔附屬檔案: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規則.doc
附屬檔案1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xls
附屬檔案2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公式.doc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具有公路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標準;
(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三)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施工企業進行全國綜合評價。
第六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公路施工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
第七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公路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2月底前組織完成對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公路施工企業的綜合評價,並於3月底前將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的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上報。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4月底前完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施工企業的全國綜合評價。
第九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條評價內容由公路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
投標行為以公路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契約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一條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公路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負責評價,其他行為由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評價。
招標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評價人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第十三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項目法人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公路施工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公路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進行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五)全國綜合評價。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匯總分析的基礎上,對施工企業的信用行為進行綜合評價並公示、公告。
第十五條公路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施工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該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施工企業,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被1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認定為D級的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C級;被2個及以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認定為D級以及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公路施工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D級。
第十七條公路施工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
第十八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套用:
(一)公路施工企業的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行政區域。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某省級行政區域時,其等級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確定。尚無全國綜合評價的企業,若無不良信用記錄,可按A級對待。若有不良信用記錄,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對待。
(三)其他施工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除外)初次進入某省級行政區域時,其等級參照註冊地省級綜合評價結果確定。
(四)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第十九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業在該省份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該省份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該省份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該省份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二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台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定市場壁壘,一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招標人、項目法人評價工作的考核、處罰機制,確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機制和監督舉報制度,結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對公路施工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當招標人或項目法人對施工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項目法人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路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對履約行為檢查的頻率、組織方式等作出具體要求。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