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促進公路設計企業增強誠信履約和自律意識,進一步推動公路設計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以及《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按照評定標準,通過量化方式對具有公路設計資質的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所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信用評價主要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廣東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第五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各評價人(單位)按職責分工對各自評價工作負責。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2.指導、監督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3.組織對信用評價年度內在我省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其具體負責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範圍包括:
(1)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擴建、大修)勘察設計任務的具有公路行業甲級、公路各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企業。
(2)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項目投資額2億元以上(以批覆或核准的投資額為準,下同)國、省道幹線公路新建、改擴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設計的具有公路行業甲級、公路各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企業。
(3)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國、省道幹線公路新建、改擴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設計的具有公路各專業乙級資質的設計企業。
(4)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覆初步設計的新建獨立公路特大橋、(特)長隧道等勘察設計任務的公路設計企業。
(5)不在上述第(1)、(2)、(3)、(4)條從業項目之內,但自願參加評價的公路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企業。
4.發布本省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並上報交通運輸部。
(二)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對在本轄區內地市投資和建設管理的公路工程項目(屬於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價範圍)從業的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2.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評定標準具體組織實施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價範圍以外公路項目上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按規定時間將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3.協助省交通運輸廳做好本轄區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主要職責為:
1.負責對在其所管轄項目上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2.負責督促、指導所管轄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評價許可權對參與信用評價的設計企業的信用行為進行記錄、評價並對項目建設單位的評價結果提出審核意見,並按時上報評價結果。
(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為:負責督促、指導本項目設計企業按時填報《廣東省公路工程設計項目信用評價表》,並對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對其他行為進行記錄。
第六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設計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二)動態評價是指公路設計企業評價期內若受到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存在信用等級D級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級行為的,將立即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並公布。
第七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採信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機構的審查意見或督(檢)查結果、獎罰通報、決定等;
(二)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判決、裁定、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以上採信依據以信用評價年度內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我省行政區域內相關單位的發文日期為準,針對同一失信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採信評價。
第八條 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程式:
(一)自評工作有廣東省從業項目的設計企業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進行自評。無廣東省從業項目的設計企業,重點就投標行為、其他行為等內容進行自評,直接報送相關資料至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
(二)評價工作
1.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上報投標企業信用評價報告,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設計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記錄、評價。被投訴舉報並經查實投標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的,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對其投標行為評價。
2.履約行為評價:契約有效期內(簽訂契約至工程交工驗收階段,以下同),項目建設單位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對參與項目勘察設計的公路設計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
3.其他行為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對公路設計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記錄。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對公路設計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聯合體有不良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審核工作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對參與其所屬公路工程項目的公路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的評價情況進行審核。
(四)省級綜合評價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託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進行省級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路各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設計企業在廣東省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以及其他條件要求為:
(一)AA級條件:
1、評價分數X≥95分;
2、評價年度內有承擔廣東省內高速公路項目(新建、改擴建、大修)勘察設計任務(在契約有效期內),且該高速公路勘察設計任務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有一個及以上設計契約段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在評價年度內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
(2)所從業的土建工程設計契約總額累計超過10億元,或者交通工程設計契約總額累計超過01億元。
評價結論:信用好。
(二)A級條件:
1、評價分數X≥85分;
2、評價年度內有承擔廣東省內一級及以上公路項目(新建、改擴建、大修)或者公路獨立特大橋、(特)長隧道項目勘察設計任務(在契約有效期內),且上述公路勘察設計任務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有一個及以上設計契約段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在評價年度內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
(2)所從業的土建工程設計契約總額累計超過05億元,或者交通工程設計契約總額累計超過005億元。
評價結論:信用較好。
(三)B級條件:X≥75分。
評價結論:信用一般。
(四)C級:60分≤X<75分。
評價結論:信用較差。
(五)D級:X<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評價結論:信用差。
上述設計契約不包括工可階段、設計諮詢服務、城市快速路等內容。以聯合體形式中標的設計項目其契約額不進行拆分;契約任務內容包括土建工程和交通工程的,其契約額按最大工作量的契約額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包括省交通運輸廳委託有關單位進行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批)。
第十條 公路各專業乙級資質設計企業在廣東省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D級:X<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第十一條 根據信用評價動態管理原則,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設計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每發生一次,其信用等級立即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一)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或中標後,放棄中標的;
(二)由於設計企業的主要責任,發生重大以下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的;
(三)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要求設計企業自主填報並向社會公開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從業人員、身份識別代碼、業績、設計能力等,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四)被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通報批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具體動態調整的管理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公路設計企業出現可直接定為D級的失信行為時,自省交通運輸廳或交通運輸部認定之日起,企業在本省的信用評價等級立即評為D級。因受到行政處罰被直接認定為D級的企業,其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得低於該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優先選用信用好的設計企業,可在招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和獎勵。但在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和設定條件時,擬定信用等級條件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徇私舞弊、設定市場壁壘或歧視條款。
第十四條 設計企業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制,不可越級。首次參加信用評價的設計企業,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五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套用:
(一)公路設計企業的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行政區域。
(二)公路設計企業初次進入我省級行政區域時,其等級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並結合我省有關要求確定。尚無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的公路設計企業,若無不良信用記錄,可按A級對待。若有不良信用記錄,視嚴重程度按B級或以下等級對待。
(三)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的等級認定。
第十六條 原則上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信用評價動態調整結果的有效期限另計),下一年度公路設計企業在本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本省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本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七條 項目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管轄公路項目的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審核匯總情況(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八條 設計企業如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後的企業。設計企業如被註銷、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設計企業資產被凍結或營業執照年檢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
第十九條 設計企業在上報相應信用評價有關紙質材料的同時,應按要求錄入指定的信息資料庫,並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可向社會公開。各級評價單位對被評價單位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時應附相應的信用評價依據材料(複印件)。
第二十條 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報告中有錯報、誤報、漏報等影響信用評價結果的情況,視情況予以警告、批評或降低信用等級。按規定納入評價範圍的設計企業,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評價資料申請參加信用評價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定為C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設計企業履約信譽情況台帳制度,按季度進行核查評分,進行動態管理,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的季度動態信用核查評分結果作為評價期內的信用評價依據。各級評價單位應及時、客觀、公正地記錄企業不良行為,按照標準進行扣分,不得隨意扣分或規避扣分,同時要做好告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設計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對設計企業的不良行為向公示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向相應紀檢部門進行實名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要如實、客觀、公正地對設計企業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審核,並將對招標人、項目法人評價工作進行考核,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