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

《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是2022年12月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機制,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促進從業單位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規範從業行為,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將《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管理,規範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是指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在地方鐵路建設市場中的從業行為進行的信用評價。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鐵路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或者社會資本投資控股的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普速鐵路、市域(郊)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是指具有國家規定有關資質,參與全省地方鐵路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行為,是指上述企業參與依法招標的地方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履約等市場行為。
第四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制度,建設省級地方鐵路建設信用信息平台,組織實施全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指導落實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獎懲相關工作。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落實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獎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地方鐵路項目建設(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和落實所管理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做好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和獎懲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地方鐵路建設信用信息平台,認定、採集、審核、更新和公開管理範圍內地方鐵路建設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依據各自職責,採集工程項目信息並審核其真實性。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建的地方鐵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參與本年度信用評價,初步驗收後的下一個評價期起不再參與信用評價。
動態評價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從業單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對其信用等級重新核定,並實時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
投標行為以從業單位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契約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建設單位負責評價,其他行為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評價。
第十四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對從業單位失信行為按照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2、3)進行扣分。年度信用評價評分按照評分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4)執行。
第十五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從業單位綜合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並應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的督查、檢查(包含“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結果或者通報、決定等;
(二)建設(招標)單位、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者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裁判文書及審計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建設(招標)單位負責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步評價;對於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自行提供勘察、設計、施工的,其履約行為由特許經營權出讓人或者委託機構進行初步評價。
採用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模式建設的項目,應當分別對其設計和施工進行信用評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進行審核,並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按照下列程式開展:
(一)投標行為評價。建設(招標)單位應當在簽訂承包契約後的15日內對參與投標且存在失信行為的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進行投標行為初步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
聯合體有投標失信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建設(招標)單位結合建設管理工作,對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進行履約行為初步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結果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對本年度組織初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建設(招標)單位應當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履約行為評價。
聯合體有履約失信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三)其他行為評價。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
(四)設區的市級評價。其他行為被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通報的,從設區的市級評價得分中扣除相應分數;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對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發現需要調整或者補充評價內容的,應當對調整或者補充的內容進行說明,審核期不超過30日。
各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省級質量監督機構評價。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其委託的第三方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督的地方鐵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履約行為進行評價。
(六)省級綜合評價。其他行為被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通報的,從省級綜合評價得分中扣除相應的分數;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全部評價工作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條 各評價人對相應的評價結果負責,並將評價結果告知被評價人。被評價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價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人申訴;對建設(招標)單位的評價結果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對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評定標準開展動態評價,及時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直接定為D級,並自確定信用等級之日起15日內將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對受到行政處罰的從業單位,其定為D級的期限不得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公示部門收到申訴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二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初次從業(初次履約)15日內,其信用等級按照國家或者其他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結果確定。無評價結果且在其他省(區、市)無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等級可以按照A級對待;若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參照相關省(區、市)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結果可以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從業確定等級,但不得高於其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每年度公布實際參與信用評價的單位,未參與的單位不予公布。
第四章 評價套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評為AA級和連續兩年評為A級的地方鐵路從業單位,可以在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激勵;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者D級的從業單位,應當加強投標資格審查,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建設(招標)單位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賬,按時對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在信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以信用評價要挾企業、謀取私利;存在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存在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屬檔案:1.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3.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4.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計算方法

內容解讀

關於《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現將《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國家鐵路集團對其負責的國家鐵路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開展了相應的信用評價,非控股非代建鐵路項目公司可自願參加信用評價,尚未納入全路匯總結果。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建設市場監管重點向事中事後轉變,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成為規範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為加強對全省地方鐵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的動態監管,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有必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統一的地方鐵路信用評價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鐵路建設項目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鐵路工程建設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布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製定,在遵守上位法的同時,借鑑了公路水運工程信用評價的做法,以保證信用評價在交通運輸各行業的相對統一。《辦法》主要對地方鐵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開展作出具體規定,不涉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內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地方鐵路工程信用評價原則、管理職責、評價周期、評價內容、評分依據、評價主體、評價程式、結果套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以及四個附屬檔案《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山東省地方鐵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計算方法》。
(一)明確了職責分工。根據我省機構改革的現狀,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建設(招標)單位的主要職責。
(二)明確了信用評價周期。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三)明確了信用評價等級和標準。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信用評價等級分為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綜合評分X分別為: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D級:X<60分,信用差),省級評價結果套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
(四)明確了評價工作流程。建設(招標)單位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結果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各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全部評價工作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五)明確了信用獎懲機制。《辦法》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和連續兩年評為A級、C級或D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地方鐵路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均作出了明確的獎懲規定。對地方鐵路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也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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