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
為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山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所屬的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相關的信用信息歸集、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信用結果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組織維護全省統一的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維護從業人員信用基礎資料庫,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預警。
第五條 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誠信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從業人員相關信用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榮譽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與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住址、聯繫電話、服務單位、駕駛證初領日期、準駕車型、從業資格證件號碼、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證件初領日期和變更記錄以及繼續教育情況等。
第九條 從業人員榮譽信息包括: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形成的與交通運輸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二)完成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三)其他相關榮譽信息。
第十條 從業人員失信行為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從業人員涉及違法的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從業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信息。
從業人員其他失信行為信息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業人員信用狀況評價的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涉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當核查後及時錄入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失信行為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3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因從業人員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止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從業的;
(三)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經營活動、核減相應經營範圍、撤銷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四)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六)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以及交通運輸部門規章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除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失信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公布。
第十六條 對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有異議的,自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更正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的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以外的申請人,並對原公布的失信行為信息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七條 對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實行記分制,單次失信行為記分為1至20分,並實行累積記分。同一個失信行為符合多種失信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記分值予以記分,不得重複記分。從業人員涉及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記分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附屬檔案7)執行。其他失信行為記分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進行。
第十八條 對經營者實施失信行為記分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的,應當同時對涉及的從業人員予以相同失信行為程度認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時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附屬檔案2),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信用檔案管理和維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年度信息歸集工作截止於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及時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並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3)。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應當結合從業人員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和榮譽得分情況確定。從業人員信用得分實行記分制,其信用記分值為一個評定周期內記錄在其從業資格證件下的失信行為累積記分值減去榮譽抵扣分值。不同業務種類的信用記分值計算方法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差,分別用AA級、A級、B級、C級和D級表示。
(一)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不滿5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5分以上不滿1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10分以上不滿15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15分以上不滿20分的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評定周期內信用記分值在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內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並及時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布:
(一)發生本辦法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以及交通運輸部門規章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因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受到拘留以上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未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當年度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B級,連續兩年未配合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C級。
從業人員自檢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C級。
對初次領證、轉入本省不滿一年的從業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其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最高為B級。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只在一個評定周期內記分。一個評定周期屆滿,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記入本評定周期;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形成信用等級初步結果,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在公示期內,對信用等級評定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二十九條 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核查結果以及相關規定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評定的決定,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及其所屬的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以外的申請人。
第三十條 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失信從業人員修覆信用。
第三十二條 失信從業人員應當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並通過信用承諾、參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從業人員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布滿1年,且公布期內未再發生同類以上失信行為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1年的;
(二)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作出認定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4)、《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5)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關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錄入失信行為信息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6),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該修覆信息和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有關失信信息,並將結果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信用修復後,涉及的失信行為記分不再作為信用修復後的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第五章 信用結果套用
第三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山東省道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方便經營者、從業人員以及社會公眾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及時查詢信用記錄。
鼓勵法人和公眾查詢自身或者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信用信息,在道路運輸經營等活動中套用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將從業人員信用情況作為從業資格證審核、評比表彰等重要依據,形成從業人員信用監管機制。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相應的服務監督卡或者駕駛員信息公示卡上標註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情況。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上一年度信用評定等級為AA,且當年信用記分不滿5分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鼓勵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表彰、獎勵與信用狀況相結合;
(二)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經營者新增客運班線以及新增包車、旅遊客車運力等招標投標中設定加分項;
(四)給予業務辦理“容缺受理”待遇;
(五)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等。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錄用從業人員時,應當對記錄有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應聘人員組織崗前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信用記分達到10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該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經營者其信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連續三個評定周期信用等級均為D級,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第四十二條 從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運輸市場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名單):
(一)當年內信用記分達到20分的;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D級的;
(三)距離上一次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時間不足1年的。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失信提示;
(二)責令經營者加強對其教育和管理,及時將其調離關鍵服務崗位,不得安排其參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
(三)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部門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之前,從業人員信用記分及失信行為累積記分符合相應信用等級評定分數的,應當分別按照相應信用等級進行實時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宣傳,加強對其所屬機構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套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職能部門(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歸集信用信息、認定失信行為、評定信用等級、實施信用修復、套用信用結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陳述和申辯、異議申請、覆核申請等作出處理答覆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虛構、隱匿信用信息記錄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之外的自然人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發生失信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將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並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符合聯合懲戒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部門聯合懲戒。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