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從事信用擔保、信用管理、信用諮詢、信用風險控制以及評級評價等相關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機制,規範和支持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開發“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組織信用服務機構線上自主申報,開展信用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業務。  
第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可以登錄信用中國(山東)網站上的監管系統入口,申報基本信息和信用業務年度報告。信用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通過實名認證,線上自主申報。  對不便線上申報的,省發展改革委受理信函等書面申報,代為錄入監管系統。  
第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機構基本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企業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單位有關證照、章程、信用業務制度和產品樣本,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信用承諾書。  
(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職稱職務、聯繫方式等;從業人員簽字的信用承諾書。  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承諾書格式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信用服務機構,省發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國(山東)網站、省發展改革委網站分批公告名單。  
第十條 經省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信用業務年度報告上傳至監管系統。  
信用業務年度報告格式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經省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上傳至監管系統,申請信息變更;審核通過但原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重新進行公告;審核沒有通過的,撤銷原公告。  
第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的,應當及時在監管系統中自行註銷。逾期一年不上傳信用業務年度報告的,監管系統將自動刪除申報信息,並進行公告。
第三章 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按照信用業務發生地實行屬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信用官方網站依法依規公開披露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 對進行自主申報的信用服務機構,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範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對誠信守法類信用服務機構,日常監管原則上不將其列入抽查範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簡化程式等激勵措施。  對輕微失信類信用服務機構,採取包容審慎監管方式,每年至多進行一次隨機檢查,建立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  對一般失信類信用服務機構,每年除進行一次隨機聯合檢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檢查。  對嚴重失信類信用服務機構,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不設上限,依法依規增加檢查內容,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  試點開展更加全面、精準的信用服務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對未進行自主申報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管,適當加大檢查力度,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七條 對信用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按照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採取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措施,相關行政處罰決定記入失信記錄,推送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信息採集,或者將服務與信息採集相捆綁的;  
(二)虛構、篡改、違規刪除市場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市場信用信息的;  
(四)未經信用主體授權擅自將非公開的市場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查詢或者使用的;  
(五)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或者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評價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對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採取市場和行業禁入等措施,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章 信用服務機構自律  
第二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信用服務機構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範,加強規範管理,提高執業水平,強化自律約束。應當堅持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誠信經營意識。  
第二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業務經營範圍、制度規範、收費標準、服務產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自主申報信息時作出的書面承諾,應當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等網站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採集、使用、存儲等管理制度,採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妥善保存簽訂的委託契約文本、費用收取憑證、提供的信用服務產品等業務檔案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的,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業務檔案資料、信息數據等進行妥善處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用產品,開拓社會信用信息套用和信用服務領域,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定製化的信用產品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信用服務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技術規範,開展宣傳培訓和信息發布等活動,提升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各級主管部門在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資質認定等活動中,與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合作,購買信用服務,使用信用產品。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信貸、擔保、貿易、內部管理等活動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使用信用產品。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開設“信用服務機構網上超市”,公示信用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選擇使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信用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服務,建立協調溝通機制,開展信用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組織誠信守法類信用服務機構宣傳推薦活動,推動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協定約定,歸集共享市場信用信息,作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補充。選取信用狀況好、服務能力強的信用服務機構,試點開展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共享套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徵信業和信用評級業的監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