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山東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頒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21號)檔案精神,規範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權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通過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國有產權、企業增資、資產轉讓的行為應按照本辦法實施信息公開。
第三條 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應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外,都應當主動全面予以公開。
第四條 公開的國有資產交易信息,應當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及時有效,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按照“誰批准、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分別由省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負責公開。
第二章 公開要求
第六條 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公開內容:
(一)交易行為批准信息,包括批准主體、時間、主要內容等。
(二)交易過程信息,包括:
1.交易項目信息:標的名稱、概況、成交時間等;
2.轉讓底價或擬募集資金金額;
3.交易價格或募集到位資金金額;
4.標的企業財務信息:最近一個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淨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可只公布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5.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信息。
(三)“黑名單”信息:省國資委、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強制性標準或執業行為規範的有關企業、中介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等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名稱、事由、列入日期等信息。
第七條 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公開主體及方式:
(一)省政府、省國資委批准的交易行為涉及的信息由省國資委負責在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二)企業批准的交易行為涉及的信息由省屬企業負責統一在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三)交易過程信息由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在入口網站、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台入口網站同步進行公開,交易行為批准主體通過信息化手段連結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同步公開。
信息公開主體也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客戶端、新聞媒體等其他方式同步公開上述應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公開時限:
(一)批准信息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涉及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交易過程信息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於相關信息在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公開的同時予以公開,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和交易規則規定的時限予以公開。
(三)“黑名單”信息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三章 管理和責任
第九條 省國資委負責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包括:制定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本辦法公開相關信息,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十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程式、責任部門及職責、工作流程、保密措施、檔案管理,以及責任追究機制、處理措施等。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明確必須公開的事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書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對於信息公開申請,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公開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和理由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主體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不應公開的信息,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規行為,由省國資委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本辦法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有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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