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及時、真實、動態、全面反映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與變動情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9號令)、《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及省國資委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實際制定。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5年11月6日印發,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日期:2015年11月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第三章 變動產權登記,第四章 註銷產權登記,第五章 產權登記程式,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管理,及時、真實、動態、全面反映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與變動情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9號令)、《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及省國資委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省屬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省財政廳對履行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省屬文化企業的產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省屬國有獨資文化企業、國有獨資文化公司和省屬文化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應納入產權登記範圍。
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省屬文化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按照省國資委統一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規定,具體制定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組織產權登記管理、匯總和分析工作,核發《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和《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表”)。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匯總分析結果報送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抄送省國資委、省社保基金理事會。
第五條 省財政廳向省屬文化企業核發的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表,是省屬文化企業辦結產權登記的證明,是客觀記載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狀況基本信息的檔案。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辦理資產重組、產權轉讓、改制上市等審批手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按規定向受理部門、單位出具產權登記證或產權登記表。

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併、轉制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向省財政廳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占有產權登記申請檔案;
(二)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三)企業章程;
(四)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備案表或者核准檔案;或者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
(六)尚未辦理工商註冊的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已辦理工商註冊的企業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事業單位轉制新設立的文化企業,應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註銷證明檔案、清產核資批覆檔案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
(八)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九條 新設立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前,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持省財政廳核准後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註冊登記,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20個工作日內,由所出資企業向省財政廳領取新設文化企業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新設文化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第十一條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文化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後,再申辦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章 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稱、持股比例改變的;
(二)企業註冊資本改變的;
(三)企業名稱改變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改變的;
(五)企業註冊地改變的;
(六)企業主營業務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變動產權登記申請檔案;
(二)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三)《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修改後的企業章程;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
(六)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備案表或者核准檔案;
(七)出資人發生變動,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複印件;
(八)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九)省財政廳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僅涉及企業名稱、註冊地、主營業務等基礎信息改變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發生其他變動事項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前,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第四章 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一)解散、破產進行清算,並註銷企業法人資格的;
(二)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
(三)因企業合併或變更為分支機構而註銷企業法人資格的;
(四)其他應當辦理註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註銷產權登記申請檔案;
(二)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覆檔案;
(三)工商註銷證明;
(四)《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備案表、核准檔案;
(六)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七)省財政廳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註銷產權登記的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五章 產權登記程式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產權登記,應按下列程式以正式檔案逐級上報、審核,向省財政廳申請辦理。
(一)資產財務關係單列的省屬文化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負責本部及所屬各級子企業的申請上報;
(二)通過省文化主管部門(單位)直接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包括所屬子企業)由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後上報。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和省文化主管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申請、審核、檢查等產權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並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省屬文化企業(集團),由省財政廳核發產權登記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各級子企業,由省財政廳核發產權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實行信息化管理,應當及時根據占有、變動、註銷產權登記情況更新產權登記管理信息數據、資料,對產權登記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通過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填報企業基礎信息、經濟行為信息以及合規性資料目錄。
企業基礎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點的基本情況和產權狀況信息。經濟行為信息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所涉及經濟行為的操作過程信息。合規性資料目錄是指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需要準備的有關材料目錄及其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省文化主管部門(單位)和省財政廳應逐級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發現錯誤或資料不全的,將材料和電子數據逐級退回企業重新填報,修改無誤後按要求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將所提交的檔案、證件和有關資料整理成卷,並生成目錄清單。未按要求提交規範性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的,省財政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在主要媒體公告或出具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書面說明後,按照規定向省財政廳申請補領。

第六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和工作體系,落實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責任,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度終了,省屬文化企業主管部門和資產與財務關係單列的文化企業(集團)應當組織所屬文化企業開展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並於每年3月31日前統一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產權登記管理檢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進行年度產權登記管理檢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省屬文化企業年度產權登記管理自查報告;
(二)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產權登記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省財政廳認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年度產權登記管理自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權登記工作職能部門、人員配備及其變化情況;
(二)辦理占有、變動、註銷等各類產權登記業務情況;
(三)產權登記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四)自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對自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
(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年度產權登記管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省財政廳根據產權登記日常業務辦理中所掌握的情況,結合企業年度自查報告,組織年度產權登記管理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文化企業應當及時將有關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分戶建立企業產權登記檔案,並按照檔案管理制度規定保管。
第三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責令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產權登記發現問題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產權登記證》或者《產權登記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原《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魯財教〔201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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