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真實反映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運營狀況,規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文化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和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省屬國有獨資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是指該文化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省屬國有控股及參股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是指該文化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
第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是指依據經審計的省屬文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在全面分析評判影響經營期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動因素的基礎上,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的工作。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應由承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本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承擔主體責任。省財政廳負責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並將結果確認匯總情況報山東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備案。
第二章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計算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主要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並設定相應修正指標,充分考慮各種客觀增減因素,以客觀評判經營期內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運營效益與安全狀況。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省屬文化企業經營期內扣除客觀增減因素後的期末國有資本與期初國有資本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的期末國有資本÷期初國有資本)×100%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標為不良資產比率。計算公式為:
不良資產比率=(期末不良資產÷期末資產總額)×100%
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省屬文化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淨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第九條 因經營期內不良資產額增加造成企業不良資產比率上升,應當在核算其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進行扣減修正。計算公式為:
修正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影響因素的期末國有資本-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額)÷期初國有資本×100%
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額=各類有問題資產×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比例+以前任期尚未處理的淨損失和潛虧掛賬額。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增加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減去相應的增加額。
(一)國家、國有單位直接或追加投資:是指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機構)或省屬文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設立子企業、對子企業追加投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入: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其他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增加國有資本。
(四)清產核資:是指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後,經省財政廳核准而增加國有資本。
(五)產權界定:是指按規定進行產權界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六)資本(股票)溢價:是指省屬文化企業整體或以主要資產溢價發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國有資本。
(七)稅收返還:是指按國家稅收政策返還規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八)會計調整和減值準備轉回:是指經營期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省屬文化企業減值準備轉回、省屬文化企業會計差錯調整等導致省屬文化企業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增加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省財政廳按規定認定而增加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贈、債權轉股權等。
第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減少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加上相應的減少額。
(一)專項批准核銷:是指按國家清產核資等有關政策,經省財政廳批准核銷而減少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出:是指按有關規定將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其他省屬文化企業而減少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減少國有資本。
(四)產權界定:是指因產權界定而減少國有資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和掛賬:是指經核准經營期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掛賬而減少國有資本。
(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減少國有資本。
(七)省屬文化企業按規定上繳紅利:是指省屬文化企業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分配給投資者紅利而減少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
(八)資本(股票)折價:是指省屬文化企業整體或以主要資產折價發行股票或配股而減少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減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省財政廳按規定認定而減少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的因素。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計算,以省屬文化企業合併會計報表為依據。影響省屬文化企業經營期內國有資本變化的客觀增減因素,由承擔省屬文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鑑證證明。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應當與上期期末口徑銜接一致。省屬文化企業對期初國有資本進行口徑調整應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並對調整情況作出必要說明。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調整範圍具體包括:
(一)對省屬文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追溯調整。
(二)經營期內子文化企業劃轉口徑調整。
(三)省屬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合併範圍變化口徑調整。
(四)其他影響省屬文化企業期初國有資本的有關調整。
第三章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結果的確認和運用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和相關材料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併上報。資產、財務單列的省屬文化企業,由企業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由省文化主管部門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先報送主管部門初審後,由主管部門報送省財政廳。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申報表》及其電子文檔。
(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分析說明。具體內容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客觀增減因素、期初數據口徑、與上期確認結果的對比分析、有關修正指標的計算、增減變動的分析說明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三)客觀增減因素證明材料。包括:
1.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檔案。
2.有關專項鑑證證明。
3.省屬文化企業的有關入賬憑證。
4.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上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項指標真實、客觀,填報口徑符合規定。
(二)電子文檔符合統一要求。
(三)各項客觀增減因素的材料真實、完整,並分類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省屬文化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省屬文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審計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關鑑證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省屬文化企業報送的財務會計資料及保值增值材料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或缺少的材料,通知企業儘快更正、補充。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工作,應當根據審計後的省屬文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數據,剔除影響國有資本變動的客觀增減因素,並在對省屬文化企業不良資產變動因素分析核實的基礎上,認定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實際狀況,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於100%,國有資本實現增值。
(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於100%,國有資本為保值。
(三)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於100%,國有資本為減值。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但應當根據經營期國有資本變動狀況分別作出增值或減值的判定。
(一)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
(二)國有資本年初數為正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
(三)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值大於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
(四)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值小於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將向省文資管理理事會備案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文化主管部門和企業。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況,是評判文化企業財務管理和國有資本運營狀況的重要依據,同時為有關部門考核省屬文化企業經營者業績,文化企業負責人的選用和調整,加強省屬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和工資收入總額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依據經確認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採取措施,不斷提高資本運營效益和省屬文化企業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對外提供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時,應當以省財政廳核實確認的結果為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本保值增值資料。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相關材料內容不完整、各項客觀因素證據不充分或數據差錯較大,造成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不真實的,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故意漏報、瞞報等情況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對省屬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審計中營私舞弊,提供虛假證明,造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嚴重不實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所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原《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辦法(試行)》(魯財文資〔2015〕2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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