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95.11.1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5.11.10
  • 實施時間:1995.01.01
部屬各單位:
現將《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部報告。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促進企業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勞動部頒發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鐵道部)對鐵路企業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認定取得的國家所有者權益(或鐵路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再投資形成的國有法人權益)。具體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保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等於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國有資產增值是指企業在考核期內,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大於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第四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為考核期,以考核期企業財務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價值量為依據,暫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及物價變動因素的影響。
第五條 鐵道部對鐵路企業國有資產行使監督管理職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考核。鐵道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依據企業財務隸屬關係(或投資關係)確定考核層次:
1、鐵道部作為部屬企業的考核主體,對部屬企業所轄全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總體考核,核准並下達部屬企業的考核指標值。
2、部屬企業對其所屬運輸、工附業、工業、供銷、施工及多經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以部屬企業作為考核主體,依據本辦法規定,逐級建立考核制度。
3、部屬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企業法人實體,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由各部屬事業單位作為考核主體,在鐵道部總體監督下,依據本辦法規定和部核准的匯總考核指標值實施。
第七條 鐵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為:
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或大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或增值。企業考核期實際完成的保值增值指標值應等於或大於考核部門核定下達的指標值。
第八條 確定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值,應結合企業近期經營水平和發展預測水平,扣除客觀因素的影響,根據企業前兩年主要經營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和考核期當年下達的企業財務計畫中的盈虧指標等,具體分析對當年所有者權益增減構成影響因素,依照本辦法規定核定。對於虧損企業,應具體分析原因,可暫以減虧額確定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值。
第九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值按下列程式申報和核定下達:
1.由企業提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值的申報方案和達到考核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案,填制保值增值考核申報表(另行下發),連同必要的測算依據及分析說明資料報上級考核部門。
2.部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由鐵道部審核並匯總,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核定批覆後下達。
部屬企業下屬企業的考核指標,由部屬企業核定並下達。
3.部屬各事業單位舉辦的各類法人實體的考核指標,由部屬各事業單位審核並匯總報部批准後下達。
第十條 考核年度終了,企業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值及具體實施方案對實際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檢查、分析和總結,編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分析報告,連同企業財務報告一併報上級考核部門核定。其中,部屬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企業的考核結果,由部屬事業單位提出匯總報告及處理意見報部核定。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分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考核期末所有者權益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因素分析;
2、具體客觀因素影響考核指標值的調整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
4、進一步做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客觀因素具體指:
1、考核期內國家、鐵道部對企業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
2、考核期內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
3、考核期內因實行先徵稅後返還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
4、考核期內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
5、考核期內因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
6、鐵路運輸企業因折舊資金上繳下撥而減少或增加的資本金;
7、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的客觀因素。
第十三條 對鐵路企業保值增值指標考核的完成情況,按照企業考核層次由考核部門進行檢查監督,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檢查驗證。考核部門在考核年度工作結束後,應向上提交工作總結報告,對其考核企業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公布,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進行獎懲。
第十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於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承擔經營責任,並與其個人收入掛鈎;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作為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具體獎懲措施部將依據國家有關配套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嚴肅考核紀律,如實提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分析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的行為,要堅決追究企業法人代表及責任者的經濟、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公司法》改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鐵路事業單位暫不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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