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11.1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5.11.10
  • 實施時間:1995.11.10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鐵路企業產權關係,第三章 產權管理,第四章 企業資產經營責任,第五章 監督與制裁,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公司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推動鐵路企業改革,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方式對鐵路各類企業投資(包括企業運用國有資產再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屬於國有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鐵道部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行使出資者的權利,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貫徹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方針,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
3、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加強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理順企業產權關係,明確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通過資產的連結,把鐵路各類企業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納入統一的產權管理的渠道。

第二章 鐵路企業產權關係

第六條 產權關係是指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的相互關係,明確鐵路各級產權主體之間行使權利的財產範圍和管理責任。
第七條 在現行體制下,鐵道部是部屬企業的出資者,對部屬企業行使以下權責:
1、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決定或者批准部屬企業經營者的任免和獎懲。
2、根據需要對部屬企業派出監事會,商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監事會的人員組成。
3、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決定與部屬企業之間的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份額。
4、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決定、批准或上報鐵路建設投資項目,監督國家建設投資全額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企業。
5、會同有關部門,對部屬企業生產經營、重點建設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和監督,制定並頒布保值增值指標及考核辦法,考核部屬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
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或批准部屬企業及其所屬國家直接投資設立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改組、終止、出讓企業全部或部分產權,批准企業提出的兼併申請和破產申請,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和產權轉讓收入。
7、對國家鐵路與地方政府、企業、外商合建的合資鐵路公司,委派國鐵的產權代表,行使國家鐵路出資者的權責。
8、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
9、對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行使基礎管理職能。
第八條 部屬企業對國家(鐵道部)以各種方式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部屬企業以其所屬全部國家資本金和國有資產總額統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對部承擔整體資產經營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九條 部屬企業與其下屬企業間的產權關係,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
1.對部屬企業投資組建的、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各類法人實體、多經企業(公司),以國有法人投資方式建立投資與被投資關係,變過去行政隸屬關係為以資產為紐帶的產權關係。投資者對其投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依照法定程式選擇經營者的權利。
2.部屬企業對其所屬國家投資設立的鐵路企業,在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組前,以資產授權(或委託)經營方式明確相互之間資產經營的責權利關係。
第十條 鐵路各級企業財產,按照投資關係及資產授權層次,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章 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鐵道部投資建設新線和改擴建既有線等建設項目,以其投資增加部屬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鐵道部與地方政府、企業及境外法人合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合資鐵路公司,產權屬於鐵路的部分,一般情況下,由鐵道部授權部屬企業行使股東權。同時調整該授權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第十二條 鐵路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可對其國有資產進行重組。企業資產重組,必須有利於企業的自身發展,有利於企業提高盈利能力。重組中,對原有企業實行分立的,必須明確分立後企業的投資主體,明確分立的企業與原鐵路企業的產權關係和財務關係。鐵路企業改組由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改建方案、產權(股權)設定方案及有關材料,需經鐵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各部屬企業及其所屬鐵路分局、工程局、工廠、直屬公司等國家(鐵道部)直接投資的企業報部審批,其他企業由部屬單位審批,報部備案。
鐵路運輸企業在股份制改組時,要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第十三條 鐵路企業以其法人財產對路外企業投資、聯營、開辦中外合資企業,向境外投資以及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轉讓企業產權,必須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及程式報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的立項及確認須報部審批。
鐵路企業投資開辦新的企業,必須保證資本的真實性,並明確雙方的產權及財務關係,辦理國有資產開辦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鐵路企業可以選擇其經營方式,報上級投資單位批准後執行。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其租賃、承包契約報上級投資(授權)單位批准。
第十五條 鐵路國有資產產權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調整最佳化投資結構及資本保全的原則,由轉讓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投向、轉讓數額、方式、對象等,報經鐵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批准,經資產評估後運作,並進行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鐵路國家資本投資收益及國家股權轉讓收入由鐵道部收繳,鐵路企業以法人財產投資收益及法人財產的轉讓收入,由企業按《兩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投資收益及資產轉讓收入套用於資本的再投資。
第十七條 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強化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的監督考核。鐵道部對部屬企業實行整體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考核以考核期企業所有者權益價值為依據,考核指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具體考核辦法見鐵財〔1995〕153號檔案。

第四章 企業資產經營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對投資者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及向投資者上繳資產收益的義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保值增值的狀況負有直接經營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資產經營責任制是落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和淨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的一種資產管理方式,依照企業資產經營管理的層次,由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並以資產經營責任書作為考核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依據。
第二十條 企業要在轉換經營機制的進程中,強化企業產權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逐步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責權明確、各負其責的企業領導體制,使產權約束在企業領導體制上得到保證。
2.建立健全以產權約束為主要內容的企業盈虧責任制,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經營目標契約制、風險抵押制和相應的考核、獎懲等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層層落實經營責任制,把資產的盈虧責任和風險壓力落實到各級企業的經營者和生產者身上。
3.建立健全資產監控和報告制度,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並按照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的要求,填報資產統計報表,提交國有資產經營分析報告。
4.建立資產收益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工資分配應同資產經營效益掛鈎,堅持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5.健全國有資產處置的產權約束機制。對企業重大財產處置、產權轉讓及企業分立、合資、重大投資等重要決策,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約束企業的經營活動。依照《兩則》規定,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準確核算成本,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不得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對其他企業的投資和對境外的投資及其收益情況,足額收取應得利潤,並接受上級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五章 監督與制裁

第二十二條 鐵道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行使鐵路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行政部門,代表鐵道部處理鐵路國有資產行政管理事務。負責鐵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項工作,對鐵路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產權變動、收益收繳等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鐵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鐵路國有資產管理的執行機構,對其管轄內的國有資產行使產權監督管理職能,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負責組織並監督國家及鐵道部頒布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下達的工作任務得到貫徹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鐵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在本級監管範圍內,考核、監督鐵路企業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對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單位,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經濟、行政以至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鐵路各類企業(包括以國有資產開辦的集體企業)。已納入國家及鐵道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執行國家及部批准的試點方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另行下發。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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