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文化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實際控制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包括省屬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和資產轉讓。
產權轉讓是指履行省屬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省屬文化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增資是指省屬文化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資產轉讓是指省屬文化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重大資產轉讓。
第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文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按照類別和交易範圍不同實行批准制、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需由省財政廳批准、核准或備案的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根據《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需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或備案的重大資產交易事項,應按程式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或備案。
(二)資產、財務單列的省屬文化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直接報省財政廳。
(三)由省文化主管部門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
第二章 企業產權轉讓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採取公開轉讓方式,並履行報批程式。產權轉讓不影響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轉讓給國有股東的,由省財政廳批准,報省委宣傳部備案;轉讓給非國有股東的,須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後,再報省財政廳批准;省屬重點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須經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審查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批准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股東會等決策機構同意轉讓的書面決議;
(二)產權轉讓方案(包括產權情況、擬採取的轉讓方式、職工安置計畫、債權債務、轉讓收入使用等情況);
(三)意向受讓方基本情況和基本要求;
(四)企業法律意見書;
(五)其他需要上報的檔案。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後,轉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後,由轉讓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定資格條件,確需設定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轉讓方披露信息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和產權交易機構的要求,不得隨意減少披露的內容和事項。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進行產權轉讓時,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重點審核產權轉讓公告中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並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價值。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價值90%的範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價值的90%,轉讓方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審批程式,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第二十條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徵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於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並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契約。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產權轉讓契約的約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採取非公開協定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關係文化安全、文化導向的省屬文化企業重組整合及重大資產交易,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省屬文化企業與非文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須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後,再報省財政廳批准。
(二)省屬文化企業之間進行產權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由省財政廳批准,報省委宣傳部備案。
(三)省屬文化企業內部進行產權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由省屬文化企業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採取非公開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淨資產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淨資產值。
第二十七條 採取非公開轉讓方式時,應報送以下檔案資料: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檔案;
(二)產權轉讓方案;
(三)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產權轉讓協定;
(六)轉讓方、受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檔案。
第三章 企業增資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的,由省財政廳批准。省屬一級文化企業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後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其中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三十一條 增資的省屬文化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式。
第三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批准增資事項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出資人及增資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二)股東會等決策機構同意增資的書面決議;
(三)增資方案;
(四)投資者應滿足的基本情況或基本要求;
(五)企業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需要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准程式後,應當由增資企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並將審計和資產評估報告上報省財政廳。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式後,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三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徵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應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和交易機構的要求,不得隨意減少披露項目的事項,並對披露內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託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採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檔案,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三十八條 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三十九條 增資協定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以下情形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四十一條 以下情形經省屬文化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進行增資,報省財政廳備案:
(一)企業直接或指定其合資或控股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第四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發生增資行為,需報省財政廳批准或備案時,應報送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檔案;
(二)增資方案;
(三)採取非公開協定方式增資的必要性及投資方情況;
(四)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准或備案檔案。其中屬於第三十三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增資協定;
(六)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檔案。
第四章 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轉讓房產、設備、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等重大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單位或批量賬面價值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報省財政廳核准。
第四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資產轉讓核准應當報送下列檔案:
(一)資產轉讓的申請;
(二)董事會或決策機構同意轉讓的書面決議;
(三)轉讓資產的技術鑑定報告;
(四)轉讓資產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上報的檔案。
第四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轉讓資產時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含)、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含)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定資格條件。
第四十八條 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財政廳遵循“公開公正、規範選用、綜合考評、動態調整”的原則,按照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求,在省內外選擇開展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公布名單。
第五十條 具有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權管理部門批准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自願承擔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應按規定程式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資質材料和檔案。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後確定產權交易機構。
第五十一條 承擔省屬文化企業產權交易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設立產權交易機構資質;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四)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
(五)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具備實施網路競價的條件;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文化產業領域專業特長的人員;
(六)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要;
(七)信息化建設的管理水平滿足省財政廳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八)相關文化資產交易業務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檢查;
(九)近年實施產權交易,特別是文化企業產權交易的業績突出。
第五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選用產權交易機構,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專業特長與委託業務相適應,具有文化企業產權交易經驗和實績的優先選用;
(二)工作量與專業技術力量相匹配;
(三)質量、價格、信譽優先;
(四)同等條件隨機選用、循環選用;
(五)服務地點就近優先。
第五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交易機構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十四條 省財政廳發現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五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和文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文化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省屬文化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十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 條省屬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因違法違規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
(一)未按規定和程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等規定的。
第六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時,省文資監管部門、文化企業主管部門及文化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核准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省屬文化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