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09〕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09〕14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省國資委),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省國資委黨委履行省委規定的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省國資委黨委履行省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能轉變
(一)轉移的職責。
將審批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等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審核省屬企業子企業特殊擔保事項、審核三級及以下企業改制方案等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歸位於一級企業;將配合承擔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信訪穩定等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將核准年度投資計畫等會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或其他股東行使的部分股東會職權,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出資的企業董事會行使。
(二)加強的職責。
1.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運營機制,對省屬經營性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監管。
2.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的監測,強化國有資產損失稽查和責任追究。
3.強化指導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職責。
4.強化省屬企業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負責擬訂最佳化省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的規劃,提出省屬國有資本戰略性調整、產業及企業重組整合的方案,推動國有資本有序進退。
(四)負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按許可權承擔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關工作;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指導推進省屬企業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擔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會同其他股東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審議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審批省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許可權,決定省屬企業合併、分立、改制等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六)指導省屬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出資比例委派董事,代表省政府派出監事,負責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任免相關企業領導人員;負責省屬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制定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組織年度和任期考核,確定負責人薪酬和獎懲;推進所出資企業實施經營管理者中長期激勵。
(八)監測國有資本運營質量,監督企業財務狀況;推動省屬企業實施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監督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對設區的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完善省屬企業審計監督體系,組織實施出資人審計,對國有資產流失或有關事項實施稽查;對違法違規決策經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負責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資委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資監管信息平台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掛研究室牌子)。
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牽頭重大問題研究,起草綜合性文稿;牽頭推進本部門職能轉變工作;負責委機關法律事務、省管企業法治建設工作;負責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有關工作;指導監督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
提出最佳化省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承擔企業及其產業重組整合工作;負責審核省屬企業的發展戰略與規劃;負責擬訂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對省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監督。
(四)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處。
負責擬訂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承擔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相關人員薪酬及獎懲建議;推進省屬企業中長期激勵、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負責省屬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監督工效聯動;負責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與業務支出制度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
(五)財務監督與收益管理處。
負責擬訂省屬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相關制度;審核省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年度財務決算方案;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對省屬企業運營質量分析評價;對省屬企業財務狀況實施監督;推動省屬企業實施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負責省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完善省屬企業審計監督體系,組織實施出資人審計,指導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國有資本收益有關工作;負責對設區的市國資監管機構財務監督工作進行指導。
(六)產權管理與企業改革處。
負責省屬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評估、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關工作;指導推進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審核省屬企業改革改制、上市、發行債券、資本金變動方案;負責省屬企業資本運營有關工作。
(七)董事會監事會工作處(掛稽查辦公室牌子)。
負責規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建立健全股東意見表達機制;組織審議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承擔省屬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對省屬企業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八)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企業離休幹部工作處牌子)。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工作;提出有關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委派人選建議,建立董事監事選任、評價、問責制度,做好相關考核評價工作;負責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省屬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省屬企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企業人才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協調、落實省屬企業離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九)企業協調一處。
負責省管金融投資和商業服務等企業相關產業發展研究,開展相關企業經營績效綜合評價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牽頭服務企業工作事項,協調加強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等的聯繫溝通,指導協調企業章程修訂、戰略規劃、改革改制、資本運營等工作;指導相關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範運行;根據授權作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並發表意見;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國資監管政策和股東會決議。
(十)企業協調二處。
負責省管資源能源等企業相關產業發展研究,開展相關企業經營績效綜合評價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牽頭服務企業工作事項,協調加強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等的聯繫溝通,指導協調企業章程修訂、戰略規劃、改革改制、資本運營等工作;指導相關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範運行;根據授權作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並發表意見;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國資監管政策和股東會決議。
(十一)企業協調三處。
負責省管交通運輸和製造等企業相關產業發展研究,開展相關企業經營績效綜合評價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牽頭服務企業工作事項,協調加強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等的聯繫溝通,指導協調企業章程修訂、戰略規劃、改革改制、資本運營等工作;指導相關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範運行;根據授權作為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並發表意見;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國資監管政策和股東會決議。
(十二)黨委組織與統戰工作處。
負責歸口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歸口企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指導歸口企業統戰工作。
(十三)黨委宣傳與群團工作處。
負責歸口企業黨的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媒體聯絡工作;指導推進歸口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歸口企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143名(含省屬企業監事會辦事處28名及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1名(兼任省國資委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1名、副主任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省國資委與省社保基金理事會等其他國有股東的關係。省國資委與省社保基金理事會、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其他國有股東,按出資比例依法履行所出資企業股東職責。
(二)根據省政府授權,對國有文化企業等一些特殊領域的國有資產,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
六、其他事項
(一)省屬企業監事會辦事處為省國資委非機構編制序列的內部管理單位,負責對監事會辦事處人員進行日常管理。配備監事會主席6名(正廳級2名、副廳級4名),辦事處主任6名(正處級,兼任專職監事),專職監事16名(正處級10名、副處級6名)。
(二)暫保留工勤人員編制8名,今後隨自然減員空出一個收回一個。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