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化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文化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管理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職責劃入省文物局。
2.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移的職責。
將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備案職責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三)增加的職責。
承接文化部下放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加強的職責。
1.強化公共文化服務,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強化對外文化交流。
2.加強文化藝術人才隊伍建設。
3.加強文化藝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文化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文化藝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文化藝術和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改革。
(二)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負責推進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負責擬訂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指導、協調動漫和網路遊戲產業發展。
(五)指導、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省公共圖書館、藝術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六)牽頭擬訂全省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齊魯文化傳承創新工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省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組織和指導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場所和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網際網路文化和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承擔省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省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九)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參與指導對外文化宣傳工作;推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化廳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文化宣傳推介;統籌協調廳機關理論研究、文化政策調研等工作。
(二)藝術處。
參與擬訂全省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全省藝術創作生產;扶持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國家水準、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及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直屬藝術單位和各類職業劇團、公共美術館的業務工作。
(三)公共文化處。
參與擬訂全省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共圖書館和文化(藝術)館(站)事業;指導推動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畫、古籍保護等重大文化工程建設;指導協調全省性重大民眾文化活動;指導全省民眾文藝創作、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和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利用公共文化陣地,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傳播。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參與擬訂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組織實施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宣傳展示工作; 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文化產業處。
參與擬訂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協調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工作;指導全省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指導文化產業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六)文化市場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參與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場所和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網際網路文化和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省文化市場統計工作;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承擔省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監管文化類社會團體和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文化科技與法規處。
組織起草文化藝術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文化創新獎勵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及重大成果推廣;推進全省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省藝術院校共建工作;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監督管理全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省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八)對外文化聯絡處(掛港澳台文化事務辦公室牌子)。
指導、管理全省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參與指導、管理省部共建的中國駐外文化中心;組織開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九)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文化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省文化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財務處。
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廳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規劃、指導省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省文化專項經費。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文化廳機關行政編制62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兼任省中華文化標誌城規劃建設辦公室主任)、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文化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負責省中華文化標誌城規劃建設辦公室人、財、物等管理工作。
(二)受省政府委託,對山東演藝集團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三)管理省文物局。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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