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企業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屬企業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為,促進企業結構調整,提高資產運營效益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企業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省屬企業資產轉讓行為,促進企業結構調整,提高資產運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屬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省屬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第三條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將資產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在建工程、債權。
第四條企業資產轉讓應當遵循法人財產權的資產屬性,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經營自主的原則,滿足企業資源整合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實現資產有效運營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省國資委負責省屬企業的資產轉讓監督管理;省屬企業負責企業內部資產轉讓的管理,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資產轉讓情況。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及工作程式
第六條省屬企業應制定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重大資產標準及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省國資委備案。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在章程中明確重大資產轉讓的決策許可權。
第七條企業重大資產,原則上按單宗或批次轉讓資產不超過本企業資產總額的1%為標準確定,最低為5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可能導致企業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並對出資人或債權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資產轉讓行為,也作為重大資產管理。
第八條企業資產轉讓基本工作程式:
(一)擬轉讓資產的企業相關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說明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原因、轉讓方式、定價依據、付款方式等;
(二)企業資產管理部門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資產轉讓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三)報經企業董事會等相應決策機構審核批准;
(四)根據決策機構的決定,規範履行轉讓程式,實施資產轉讓;
(五)資產轉讓完成後,及時調整賬務,辦理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第三章 轉讓要求
第九條企業資產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轉讓價格應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條企業轉讓資產原則上應採取公開轉讓的方式。涉及省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省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省屬企業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企業重大資產及轉讓底價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公開轉讓,應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等省國資委確定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轉讓方應當根據擬轉讓資產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低於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資產公開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定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契約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契約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工作責任
第十五條企業資產轉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企業資產轉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省國資委、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相關轉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因企業工作人員在資產轉讓過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山東省省管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魯國資辦〔2016〕5號)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在為企業資產轉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按照省國資委中介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轉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省屬企業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度資產轉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資產轉讓總體情況及分析、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相關建議等,並同時填報《省屬企業資產轉讓情況表》(附屬檔案1)。
第二十條企業資產無償劃轉,參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報廢資產的,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擬通過公開轉讓方式處置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資產轉讓,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省屬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外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轉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企業資產轉讓管理制度,加強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山東省國資委關於加強省管企業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管理的通知》(魯國資產權〔20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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