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

2003年12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3〕104號印發《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3〕104號
  • 印發時間:2003年12月17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3〕10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暫行規定

山東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暫行規定
為加快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產權制度,規範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不實資產核銷程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財政部《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凡經省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企改辦)、省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和省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國資辦)批准改制、重組方案的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執行本規定。
二、企業改制、重組的形式包括:
(一)實施公司制改建;
(二)非公司制企業整體出售;
(三)企業部分產權轉讓;
(四)企業改變隸屬關係;
(五)其他依法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的行為。
三、不實資產是指企業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存貨等實物資產,不能收回的債權、股權投資、其他權益以及虛盈實虧的資產損失。
四、存貨、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霉爛變質、超過保質期且無轉讓價值,經過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鑑定的,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員賠償後的餘額,根據質量檢測結果、保險理賠資料等確認為資產損失。車輛、船舶、鍋爐、電梯等資產的報廢、毀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存貨損失。
1.發生盤虧、報廢、毀損、霉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的各種實物資產;
2.因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升級換代而不能使用的專用備品備件和呆滯積壓商品等;
3.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存貨,其銷售價格連續3年以上明顯低於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損失。
(二)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固定資產損失。
1.發生盤虧、報廢、毀損、長期閒置不用,已無轉讓價值的各種固定資產;
2.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固定資產損失;
3.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由於資產老化或技術性能已不能達標等原因,而生產出大量不合格產品的固定資產。
(三)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損失。
1.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能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後,預計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在建工程損失。
五、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對外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企業破產、註銷工商登記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等,企業根據取得的相關法律檔案、資料確認投資損失;
(二)對不具有控制權的投資,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10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確認投資損失;
(三)對具有控制權的投資,被投資企業由於經營虧損的,企業應當按照權益法核算投資損失;
(四)企業發生屬於經營期貨、證券、外匯交易的債權投資損失,根據企業內部業務授權資料,依據有關交易結算機構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資金結算單據逐筆確認。超出內部業務授權範圍的交易損失,企業應當追究業務人員的經濟責任;
(五)企業發生債券投資以外其他債權投資損失,被投資企業已經終止的,根據被投資企業清算報告確認;被投資企業尚未終止的,根據與有關當事方簽定的債權轉讓或清償協定確認。投資期限未滿的,有關協定應當進行公證,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檔案、資料確認。
六、企業因各種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應收款項損失。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在取得相關法律檔案後,作為壞賬損失;
(三)訴訟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書判決或裁定其敗訴,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後,作為壞賬損失。
七、企業因對外擔保承擔責任,應當依法行使追索權,落實內部追債責任。對無法追回的債權,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確認壞賬損失。
八、因國家經濟政策而導致企業形成的政策性虧損部分,依據國家或省里的有關政策,確認為損失。
九、省里成立不實資產審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不實資產專業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由省企改辦牽頭組織。
十、不實資產的審核程式。
(一)企業內部不實資產處理程式。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證,提出報告,闡明不實資產的原因和事實;
2.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
3.涉及訴訟的不實資產,企業應當委託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4.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對確認的不實資產進行審核,經經理(廠長)辦公會審定後,報審核小組進行審核。
(二)審核小組不實資產審核程式。
1.審核小組收到企業上報的不實資產報告後進行初步審核,對重大的不實資產事項編制《重大不實資產情況表》,並安排專項審計。凡涉及核銷省基建基金的,需經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
2.省審計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審核小組提供的《重大不實資產情況表》組織專項審計,形成審計意見。在審計過程中,對符合政策、依據充分的認定為不實資產,對客觀上已經形成不實資產但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認定依據不足的,提出審計意見;
3.審核小組根據企業上報的不實資產報告和審計機構對重大不實資產的審計意見,形成經參加審核人員簽字的《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十一、不實資產的審批核銷。
(一)領導小組對審核小組形成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查意見;
(二)省企改辦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查意見向省屬重點企業下達不實資產核銷批覆;省國資辦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查意見向省屬非重點企業下達不實資產核銷批覆。
省企改辦和省國資辦批覆企業不實資產檔案,同時抄送不實資產處置公司(以下簡稱處置公司)。
十二、不實資產的移交。
(一)確定處置公司。處置公司由改制企業推薦,經省企改辦確定,受省企改辦或省國資辦委託,負責對經批准核銷的企業對外投資損失和應收款項損失,運用市場機制和法律手段進行追繳、管理、處置。處置公司應是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企業。(二)企業依據省企改辦或省國資辦對企業不實資產的批覆檔案,與處置公司簽訂《不實資產移交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雙方按照《協定》規定辦理不實資產移交手續。
(三)不實資產的移交程式。
1.企業和處置公司按照批准核銷的不實資產逐項進行核對,並編制不實資產移交清單,簽訂《協定》,並在10日內通知有關債務人,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2.《協定》簽訂後,處置公司根據協定對移交的不實資產進行處置。處置公司應制訂相應的處置辦法和處置程式,報省企改辦備案。
十三、省企改辦、省國資辦對企業不實資產批准核銷後,企業依據批准核銷的數額依次沖減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足部分沖銷實收資本,但應當保留的資本金數額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金限額。
十四、省企改辦、省國資辦負責對企業不實資產核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企改辦負責對處置公司不實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企業未按規定自行核銷不實資產,或者未如實申報不實資產影響改制後企業資產質量的,由有權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中介機構應對國有資產審計、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省審計廳和有關部門對審計、評估結果進行抽查,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十七、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權單位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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