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3年7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
魯政發〔2003〕6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現就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省屬
國有企業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一批核心競爭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大集團,一些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劣勢及資源枯竭企業通過關閉破產等形式逐步退出市場,一些企業的不良資產、債務、辦社會職能等歷史包袱得到初步解決,市場競爭力有所增強。但從總體上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滯後、投資主體單一、國有股比重過大、出資人不到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歷史負擔沉重等問題比較突出。必須繼續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出資人制度,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這既是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山東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省屬國有企業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對此,各部門和廣大省屬國有企業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增強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共同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政企分開,從建立
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入手,以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動國有資本原則上從一般競爭性領域有序退出,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培育發展一批對全省經濟輻射帶動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市場體系,著重解決好職工勞動關係轉換、富餘人員分流安置、國有資產處置和企業債務包袱處理等問題,促進省屬國有企業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
(二)任務目標。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省屬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和產權制度改革,除國家規定的專營企業、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實行國有獨資,資源性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的骨幹企業以及投資公司實行國有控股外,其他企業中的國有資本退到參股地位或全部退出;劣勢國有企業退出市場;上市公司國有股調整到平均30%左右;國有大中型企業基本完成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健全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立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三、改革的主要途徑和方式
對省屬國有企業總體上通過六種方式進行改制和調整重組。
(一)授權經營。1.對國有資產規模大、經營管理水平高、品牌優勢突出、輻射帶動力強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9〕39號)要求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2.充分發揮現有省屬投資公司的作用,同時組建幾家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其經營其他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改制。1.整體改制。通過轉讓存量資產、吸收外資和
民間資本等,將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將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2.分塊改制。對不宜整體改制的企業,在徵得出資人、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實行分塊改制。3.對暫不具備改制條件的企業通過租賃、承包、託管等實行國有民營。
(三)股權轉讓。1.對省屬上市公司採用以下途徑和方式調整最佳化股本結構:①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權;②向民營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轉讓國有股權;③向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和員工轉讓國有股權;④採取配股、發行新股形式,降低國有股比重;⑤轉讓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國有股權(產權);⑥上市公司依法回購國有股權。2.對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股比重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規範上市、引入外資和國內法人、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資本等方式,降低國有股比重。
(四)下放。對適合下放到市、縣管理,尤其是分布散、省里管理難度大的國有中小企業,整體劃歸企業所在市進行改革重組,相應調整其財政、勞動、統計等關係。
(五)重組。打破現有行業、部門界限,對產業、產品關聯性強、經營領域相近的省屬國有企業,通過聯合、兼併、劃轉等多種方式進行資產整合重組,壯大現有優勢企業的規模和實力;具備條件的可組建新的大型企業集團。對省直部門所屬的基本無資金、無經營場所、無經營活動的“三無”企業,依法予以清理整頓。
(六)關閉破產。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以及資源枯竭的省屬國有工業企業,爭取列入《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實行政策性關閉破產;不能列入全國計畫、符合破產條件的,依照《破產法》實施破產。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國有資產處置方面。
1.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時,對無法收回的債權和淘汰報廢待處理的資產損失,由企業根據中介機構的落實情況、專業技術和司法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財政部門批准後,可從企業淨資產中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移交省有關部門、單位或資產經營公司繼續追收,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2.省屬國有企業劃撥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歸省政府。土地處置方式和程式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破產企業原使用劃撥土地的變現資金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對資不抵債企業實施整體出售、兼併的,可將其部分劃撥土地資產價款、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價款與其他國有資產一併充抵企業負債,購買方或兼併方對剩餘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讓權或優先承租權。
3.將省屬國有企業自辦的普通中國小校、公安、消防、居委會等社會職能單位所占用的資產及人員分離出來,移交當地政府管理。
4.省屬企業國有資產按規定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剩餘部分,凡全部購買、一次性付清價款並安置全部職工的,給予價格優惠,具體優惠比例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對一次性付清價款確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50%,其餘價款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內付清。
(二)企業債務處理方面。
1.省屬國有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醫療費、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等,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屬企業改革中國有產(股)權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2〕62號)規定,企業改制時經中介機構核查,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確認後,從企業淨資產中扣除,由改制企業支付和繳納。改制企業淨資產不能足額支付拖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其不足部分從省專項資金中予以解決。改制企業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分期繳納協定,期限不得超過3年。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以現有資產清償,也可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職工對改制企業的股金。
2.堅持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的原則,不得借企業重組、破產之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同時金融機構也要積極支持企業依法規範改制。引導省屬國有企業與金融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充分利用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折扣變現、債務更新等方式妥善處理金融債務。
3.支持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受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處置的不良資產。
(三)人員分流安置方面。
1.省屬國有企業中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在企業改制時,經本人申請,按規定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內部退養職工從改制時到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從企業淨資產中扣除,由改制企業負責發放和按規定繳納。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的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自謀職業的職工,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後,可自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或委託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機構代辦;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接續手續。
3.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並經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10級的傷殘職工,原則上由改制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或安置。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經鑑定傷殘等級達到1-4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並移交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該機構負責發放;傷殘等級達到5-10級的,其一次性工傷待遇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4.60年代精簡下放人員、供養遺屬的生活費,經主管部門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從企業淨資產中扣除,由改制企業按規定發放。
5.簡化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程式,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對分流人員通過多種靈活形式再就業的,可依託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社會保險關係。對分流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機構保留其社會保險關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調整勞動關係方面。
1.建立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係。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全部退出或國有參股)的,給原企業國有身份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解除原勞動契約,職工不再具有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改制後仍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變更職工勞動契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未與改制後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與改制企業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契約的期限應不少於原勞動契約未履行的期限。
2.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依據《山東省勞動契約條例》有關規定,按職工在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改制前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原則上按3倍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職工本人同意,改制企業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職工入股的股金。省屬國有企業建立新型勞動關係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五)調整改制企業管理關係方面。
1.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後,職工檔案由改制企業統一存放管理,也可移交當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存放管理。破產企業的職工檔案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破產清算組移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並由職業介紹機構代辦各項社會保險業務。
2.改制重組企業的職工計畫生育管理及其他社會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破產企業為破產清算組)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移交。職工到新單位就業的,移交到新就業單位;職工自謀職業或失業的,移交到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管理。
3.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後國有資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退出省屬企業行列,改由企業所在地管理。
(六)降低企業改制費用方面。
1.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產、稅務、車輛等過戶收費,只準收取工本費。
2.審計、資產(含土地)評估、產權交易、驗資、法律訴訟、公證等中介收費,一律按國家規定標準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門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企業改制有關費用。
(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方面。
省屬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後,應及時調整理順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實行以資產為紐帶的管理辦法,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省屬投資公司以及擬組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領導人員,仍按現行管理辦法管理,待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到位後再作調整。其他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企業產權關係變動作相應調整。
五、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
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關係全省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的全局,各部門和省屬企業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工作會議的部署上來,明確任務,落實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推動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實現新的突破。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審查確定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改革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做好穩定工作。
(二)落實部門責任。計畫、經貿、外經貿、交通、建設、教育等部門,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省屬國有企業的改革工作。對省屬重點企業,由企業提出改革方案,部門審核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其他企業,由企業提出改革方案,部門研究批准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組織實施。
財政、國資、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公安、信訪、教育、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具體措施,明確分管領導、處室和聯絡人,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有關企業領導班子的考察調整,宣傳部門負責做好企業改革的宣傳和輿論導向工作。
(三)依法規範操作。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調整中,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企業改制時轉讓資產,具備條件的應面向社會公開拍賣。改制企業代管的原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由國資監管部門與改制企業簽訂協定,落實管理責任。向企業外部轉讓國有資產,有關部門要嚴格考察受讓方的資信、實力、經營管理水平和受讓動機,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不得轉讓。省屬國有企業改制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操作,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在權屬企業出資入股和兼任領導職務。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穩定。充分發揮企業黨政工團組織的作用,做好思想發動、組織宣傳等工作,制定保持企業穩定的預案和措施。堅持職工入股自願,不得強迫或阻撓職工入股。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應全部接收原企業職工,並在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與留用職工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契約。企業改制重組或破產方案、國有股權轉讓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等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從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變現收入、國家股分紅、收取國有獨資企業部分利潤等渠道籌措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解決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和改制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不足等問題。
以上意見,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