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2004年8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4〕57號印發《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加快企業改革步伐;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戰略性改組;依法規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多方籌集資金,創造良好的改革環境;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4〕57號
  • 印發時間:2004年8月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4年8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魯政發〔2004〕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全國、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為促進我省糧食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在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加快推進政企分開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調整重組現有企業,創新企業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實施集團化、產業化經營,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目標要求。爭取用2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承擔糧食儲備及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對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整合、壓減,保留部分骨幹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在大中城市,對部分骨幹糧食加工企業和糧油供應零售連鎖企業實行國有控股;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原則上全部退出。採取積極措施,妥善安置職工。實現政府調控有力,市場放開搞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流通新體制。
二、轉變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加快企業改革步伐
(一)實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真正實行政企分開,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配合發展改革(計畫)部門搞好糧食巨觀調控;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責,把工作重點放在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方針、政策、法規上來,研究制定糧食行業發展規劃,落實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確保糧食安全,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強糧情監控,搞好糧食質量監督和信息服務。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的基礎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工資、經費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繼續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後,國有糧食企業要面向市場,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糧食企業,特別是農村糧食企業,要緊緊圍繞服務“三農”,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充足的糧源,在保護農民利益、確保軍需民食、保證糧食安全、穩定市場糧價等方面發揮主渠道作用。
三、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戰略性改組
(一)調整最佳化國有糧食企業區域布局和組織結構。要按照區域化、規模化、集團化、市場化的目標,對現有國有糧食企業進行重組,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農村糧食購銷企業要根據區域經濟輻射能力、經營管理水平和為農民服務的需要,將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城市糧油供應企業要大力發展快餐連鎖經營,積極實施“居民廚房”工程,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和流通現代化。積極吸收社會資本以收購、兼併、控股、參股、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資產重組。
(二)承擔糧食儲備、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繼續實行國有獨資。要加強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合理定編、定崗、定員,按照保留業務骨幹、精簡管理人員的要求,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用。要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儲備糧管理水平和調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職責明確、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調控市場的作用。
(三)培育發展骨幹龍頭企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改革,與糧食加工企業、科研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聯合,組成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經濟實體,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壯大一批基礎好、發展前景廣闊的國有糧食企業,使其成為規模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支持和鼓勵骨幹糧食企業利用品牌和資信優勢,在一定區域內兼併、收購、重組相關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壯大經濟實力。
在現有省屬糧食企業的基礎上,擴展兩個集國內外糧油貿易、加工於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其從事糧食購銷業務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同時,允許其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在信貸等方面要予以優先考慮。兩大企業集團要通過合資、租賃、控股等形式,實行低成本擴張,不斷延長產業鏈,壯大企業實力,增強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各市確定的重點扶持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可參照省里的辦法執行。
四、依法規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國有糧食企業改制應當依法規範勞動關係,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改制時,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債權債務,嚴格按國有企業改製程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後實施。改制後的企業要妥善安置各類人員,原則上應當全部接收原企業職工。改制後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銜接好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關係。
省屬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其勞動關係、職工安置和勞動保障費用等涉及職工權益問題的處理,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產(股)權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2〕6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及省里的有關規定執行。市屬及以下國有糧食企業改制可參照上述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完善相關政策,多方籌集資金,創造良好的改革環境
(一)妥善處理企業老賬。對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發生的虧損,由審計部門會同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在2004年11月30日前組織清理、審計完畢,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的政策性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賬,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限期消化。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後,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係,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或國有控股(參股)糧食購銷企業,發揮其搞活流通、服務“三農”、穩定市場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有關優惠政策。
(三)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四)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分流安置成本問題。對企業不能自籌資金解決改制成本的,由當地政府從糧食有關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解決。考慮到糧食企業職工較多,各地可重點解決糧食購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成本。
(五)依法處置企業資產和土地。改制企業劃撥土地資產處置,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暫時維持劃撥等方式處置。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省屬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其土地資產處置按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土地資產處置促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04〕1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整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大局,關係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各級發展改革(計畫)、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農業、糧食、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認真制定和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支持和幫助國有糧食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進程。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省里的有關要求,規範改制,妥善處理好改革與社會穩定的關係、改革與糧食安全的關係、改革與農民增收的關係,從實際出發,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順利完成。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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