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政[2002]8號
- 發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近幾年來,各地認真開展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重點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相對滯後,政企不分,經營機制不活,富餘人員多,債務負擔重,影響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為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1、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加快發展,富民強省”的主題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創新機制,減員增效,力爭用一至兩年的時間,使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糧食附營企業全部進行規範化改制,基本實現國有糧食企業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形成比較合理的結構和布局,使國有糧食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和法定實體,全面提高國有糧食企業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
2、調整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結構和布局。要按照經濟區域和購銷量對現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合理調整。獨立核算的購銷企業可在購銷量大的鄉(鎮)單獨設定,也可在購銷量小的幾個鄉(鎮)聯合設定。有條件的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打破行政區劃,按照經濟流向進行合併重組,擴大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對山區、庫區、邊遠地區等分散、規模小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兼併、租賃、拍賣等方式,逐步退出國有糧食企業行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改制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條件的,應吸收社會資本參股,組建成股份制企業。
3、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在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全面完成主營業務的同時,充分發揮掌握糧源的優勢,積極開展與糧食加工、飼料生產、食品生產、糧食零售、種養業等企業和科研院所的經濟聯合,大力開展糧食產業化經營。有條件的糧食購銷企業界向貿工農一體化方向發展,通過訂單收購,形成“公司+農戶”的經營格局。
4、加快糧食附營企業規範改制步伐。對條件較好、有競爭優勢的大中型骨幹企業要通過改制、改組,做大做強,形成產業化的龍頭企業。對中小型企業,採取租賃、出售、拍賣、依法破產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5、國有糧食企業改制時,都要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和淨資產要提出處置意見,按財務隸屬關係報所屬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批,由縣(市、區)統一進行處置。
6、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經營量(購銷存量)合理定崗定員。原則上主產區按年經營量不低於60萬公斤定員1人,一般產區不低於50萬公斤定員1人,山區和糧食經營量少的地區不低於40萬公斤定員1人。調整糧食購銷企業的人員結構,優先聘用購銷、會統計、質檢、保管等業務骨幹。企業領導職數,主產區2-3人,其他地區1-2人。糧食附營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定崗定員。
7、對企業現有職工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辦法,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對未被聘用的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競爭上崗的,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實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員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本企業現有職工中通過考試、考核,競爭上崗,擇優錄用。今後企業用人一律實行契約聘用制。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按幹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8、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同意,可以實行內部退養,並由企業繼續發放生活費,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對不符合內退條件,年齡偏大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實行協定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具體辦法按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協保的規定執行。
9、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按有關規定發給補償金。計算月平均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結清企業與職工相互間的歷史拖欠,並交清解除勞動關係前企業應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對職工應得的一次性補償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商職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轉為職工在企業的個人股份。
10、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又暫時不能再就業的人員,企業應將其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到所在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託管,併到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期間和期滿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已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按有關政策執行。凡是新參保的企業必須交清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已參保的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制定分期補繳計畫,報地稅、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後分期進行補繳。
12、採取多形式、多渠道,廣辟資金來源,確保職工社會保險費足額繳納和經濟補償金及時足額兌付。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以下方面籌措資金:一是從財政糧食專項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企業產權轉讓收入;三是土地出讓收入;四是抵押貸款;五是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仍然不足的,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財力狀況給予適當支持。補償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籌措,統一使用。
13、建立新的糧食企業運行機制。購銷企業和附營企業,都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業運行機制。在用人制度上,實行聘任制,公開選聘,競爭上崗。在收入分配上,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有條件的企業經營者可以試行年薪制。要積極推行站(庫)務公開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充分發揮職代會作用,加強民主管理和民眾監督,完善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14、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在今後兩年內,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補助。各級房改部門要將國有糧食企業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資金,留足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20%的房屋維修基金後的剩餘部分,全額返還企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土地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涉及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營性用地需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其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租賃費要全額留給企業;對破產關閉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可出讓變現,優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對企業興辦三產的國有土地、房產進入市場增值部分,可全部轉作國有資本金,優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於企業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債務要予以沖減國有資本。商業銀行要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對暫時不能變現的資產可給予抵押貸款,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農業發展銀行對重組後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新的法人給予開戶和貸款。勞動保障部門要把糧食企業職工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給予辦理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需支付的審核、評估、驗資、諮詢、登記、鑑證等費用,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屬中介機構收取的,按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費,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在此幅度內減、緩、免。
15、切實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各級財稅部門必須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徵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要求,把對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財政從糧食企業收取的各項收入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返還。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行政經費要列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各級政府不得以糧食部門名義貸款用於糧食收購以外的開支。任何單位都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的資產要限期歸位。
16、切實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領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直接關係到糧食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成敗和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工明確的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既保證改革目標的實現,又確保社會穩定。財政、經貿、稅務、工商、勞動、土地、房改(房產)、供電、供水、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創造寬鬆環境。
17、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政企分開的原則,切實轉變職能。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擔負起具體組織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責任。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具體方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進程。要科學周密地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深入細緻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善於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妥善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務求實效,確保按期完成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任務。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