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範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提高文化企業核心資產的經營效率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2月14日印發,共六章三十三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2月14日
- 發文字號:魯財文資〔2018〕59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8〕59號
省直有關文化主管部門,省屬文化企業(集團):
為加強和規範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較多的特點,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1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提高文化企業核心資產的經營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實際控制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的著作權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著作權資產,是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能夠對企業持續發揮作用,並且預期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著作權資產管理,是指將著作權資產納入企業管理範圍,通過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對著作權資產進行組織、協調、配置,促進提高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管理過程。著作權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
(二)權屬清晰。依法及時確認著作權資產產權歸屬,明確著作權資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全面反映著作權資產占有使用的狀況。
(三)規範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的制度和規程,規範著作權資產的形成、使用、交易、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準確、完整核算反映企業著作權資產價值變動情況。
(四)注重效益。加強著作權資產源頭管理,提升著作權資產的技術含量,強化著作權資產運營能力,提高著作權資產對企業整體效益的貢獻率。
第五條 加強出資人監督與企業自身管理相結合,省財政廳依法對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各企業要履行著作權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內部管理流程和標準,加強著作權資產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著作權資產獲取管理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的獲取來源包括創作、購置、受贈、劃撥、置換等。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獲取著作權資產,要根據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決策程式實施。重點加強對著作權資產來源及標的相關情況的前期調查論證工作,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並收集作者和著作權權利人、作品的基本情況,作品的類別、創作形式、題材類型、體裁特徵、有關權利的情況、登記情況、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等。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通過與國(境)外相關文化企業的著作權資源的貿易(引進或輸出)獲取著作權資產時,須嚴格把控內容、作者、題材,確保著作權引進的意識形態安全。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自主進行著作權創作,要根據企業主營業務的發展戰略,規劃選題資源,鼓勵創新創優,加大著作權開發力度,增加著作權資源特別是自主著作權資產的戰略儲備。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自主進行著作權創作,要明晰著作權資產權利歸屬。由省屬文化企業組織,代表省屬文化企業創作,並由省屬文化企業承擔責任的作品,企業應與相關的個人、團隊、合作方、委託方等簽訂契約,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企業。
第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著作權資產購置前,應組織編輯、市場、發行、印務、財務、法務等相關部門參與購置時綜合評估論證和決策過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分析,努力降低著作權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通過購置方式取得著作權時,應以訂立契約的方式,明確著作權權屬、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範圍、期限及轉授權、權利瑕疵擔保、違約責任,對未來的使用、銷售條件或者衍生權利銷售條件、收益分配方式、比例等內容,確保購買著作權資產權利及收益。對需要通過授權許可方式獲得的著作權資產,應與著作權人依法簽訂出版、翻譯出版契約等著作權許可檔案,及時取得運營著作權的資格。確需與著作權人之外的著作權持有人簽訂著作權授權契約的,應要求著作權持有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著作權人授權委託檔案。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以受贈、劃撥、置換方式獲取著作權資產時,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和工作流程辦理。對於置換獲取的著作權資產,需按規定履行資產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獲取著作權資產,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財務核算。對購置、自創、置換等方式獲取的著作權資產,按實際支付價款、獲取過程中發生各項費用以及評估價值入賬;對受贈、劃撥等方式獲取的著作權資產,應按贈予方、劃撥方提供的資產價值等有關憑證資料入賬,無價值憑證資料的,可以公允價值入賬。同時,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將預計未來可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且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的著作權資產計入資產類科目;價值較小、不需要資本化計量的著作權資產,要在會計備查賬簿中登記,確保著作權資產賬實相符。
第三章 著作權資產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對以前年度獲取的著作權資產進行全面清理,並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在最高管理層中明確著作權資產管理的負責人,確定著作權資產管理機構,配備或指定專職工作人員承擔著作權資產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健全著作權資產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明確管理崗位責任,加強著作權資產各環節的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著作權資產後,省屬文化企業應根據所屬行業特點建立著作權資產管理台賬。台賬中應包括著作權資產信息及作者、著作權人、授權日期、授權期限、授權範圍、授權地域、報酬標準及結算方式、是否可以轉授權、是否有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是否專有、有無侵權(或被侵權)等法律糾紛、糾紛解決方式、侵權責任的確定等信息。著作權資產較多的企業,應建立著作權資產管理資料庫或信息平台,並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著作權資產檔案,將契約、著作權登記證明等權屬材料歸檔存放。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等與著作權資產有關的外部信息資料收集保存,並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每年應根據著作權資產的利用程度、剩餘年限等情況,及時進行減值核算。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在權利範圍內,通過自主運營、授權運營或轉讓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著作權運營。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及時檢查盤點著作權資產,建立著作權資產生命周期屆滿前的清查、核實工作,更新著作權資產數據信息並將資產狀態溝通必要的相關方,保證賬實相符,保證著作權內容資源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著作權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處置,要遵守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需履行審查批准程式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著作權資產出售、對外投資、質押、報廢等事項,應按照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範著作權資產處置行為,確定著作權資產處置方案,在履行企業內部管理程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外銷售著作權資產時,根據各文化企業的行業特點,對具備公開競價交易條件的著作權資產需進行資產評估,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對尚不具備公開競價交易條件的著作權資產,企業應根據相關行業規範和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著作權資產進行評估時,應考慮以下情況,合理確定評估方案。
(一)應當根據著作權資產對應作品的運營模式,合理估計著作權標的的預期收益,並關注運營模式法律上的合規性、技術上的可能性、經濟上的可行性。
(二)應當合理確定著作權資產的剩餘經濟壽命。剩餘經濟壽命需要綜合考慮法律保護期限、相關契約約定期限、作品類別、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以及作品的權利狀況等因素。
(三)應當關注該作品演繹出新作品並產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當具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作品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會演繹出新作品並產生衍生收益時,應當積極取得對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或專有使用權。
(四)應當合理確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創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創作環境配套成本、場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潤和相關稅費等。
第二十七條 對著作權資產評估可根據不同目的選擇不同價值類型:
(一)以質押為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二)以出資、對外投資、出售等交易為目的,一般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
(三)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一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建立完善公司內部著作權資產管理制度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要對企業內部著作權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抽查著作權資產決策程式、檔案存放、台賬管理、記賬核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著作權資產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進行著作權資產交易時,省文資監管部門、文化企業主管部門及文化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核准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所屬子企業、其他省屬企業設立的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市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