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山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已經山東省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履行好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山東省內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定、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和享有資本收益,加強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尊重國有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強化防範風險主體責任,堅持審慎合規經營,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細化完善內控體系,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託人)按照受託許可權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財政部門應當尊重受託人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並依法指導監督下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金融機構管理名錄,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國有金融機構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建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科學配置、規範運作,維護資本安全。
(二)指導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競爭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督促防範國有資本流失,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三)負責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經營預決算和收益管理、負責人薪酬監管、統計監測和報告,監督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
(四)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
(五)履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按照產權隸屬關係,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嚴格按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管理、資產評估、統計分析等工作,並依法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轉讓管理。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地方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准。
(一)財政部門執行統一的金融機構國有產權登記、轉讓、交易管理等制度,加強國有產權變動全流程動態監管,對所出資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財政部門及受託人(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根據需要,組織所出資金融機構按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二)所出資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並根據管理許可權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出資人機構核准或備案。
(三)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享有出資人權益,確定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的具體範圍和比例,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範圍內,確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範圍,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全面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並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並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運營績效、負責人薪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等情況,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四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依法依規參與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國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重大事項依法規範、制衡有效的內部決策機制,把黨委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並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實施進展及結果。
第十六條 對主業確認及變更,年度投資計畫,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及重點子公司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增減註冊資本、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發行涉及權益變動的債券,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負責人薪酬,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買及處置,重大對外捐贈以及黨委、政府交辦的重大任務等重大事項,國有金融機構應書面徵求出資人機構意見。
對企業發展規劃,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履職待遇與業務支出辦法及年度預算,企業年金方案,工作計畫和總結,重大對外擔保、重大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國有金融機構應書面報告出資人機構。
第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程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出資人機構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和考核、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及相關重點子公司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增減註冊資本、轉讓國有股權等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重大事項,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受託人對委託管理國有金融機構須經本級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擬訂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指導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完善管理者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保障體系。
(一)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制定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出資人機構按規定備案或核准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預算執行結果。國有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經核准或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責任。
(二)財政部門加強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鈎、與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相銜接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出資人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組織開展對管理者薪酬的審核和清算工作。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財政部門規範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出資人機構指導監督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履職待遇與業務支出管理,並對相關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
(四)財政部門指導符合條件的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制度。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按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五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條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國有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或建議任免相關工作。
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幹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許可權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建議任命。根據工作需要,出資人機構可以建立完善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所出資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結合所出資金融機構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行業特點等,將風險控制水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能力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業績考核,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運營水平和社會貢獻,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六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法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督,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加強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掌握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並依法依規確認所出資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
國有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加強日常財務、運營和風險管理,依法依規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產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國有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以經營計畫為基礎,合理配置各種資源,科學編制全面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嚴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國有金融機構應按照規定聘用有資質的承辦金融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確保會計信息質量。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應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遵守財務會計規則要求,堅持穩健審慎經營,建立健全權責明確、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財務管理體系,加強財務信息分析,強化投融資管理、資產負債管控、資本管理和流動性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規範企業財務行為,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協同制度,加強與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配合,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政策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受託人、國有金融機構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提醒並督促糾正。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行業監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出現違規違法行為,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在履職過程中,未按出資人機構有關規定正確行使職責,按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由出資企業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9月9日印發

解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晰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邊界,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公布《山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21〕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解讀如下:
、《暫行規定》出台背景及過程
黨中央高度重視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強調要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2019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國辦發〔2019〕49號),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規定,並要求各省市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省委、省政府對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工作高度重視,2020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20〕5號),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調整理順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方案》(魯政字〔2020〕28號),確定省財政廳對魯信集團、恆豐銀行等省屬一級金融企業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明確了相關省屬金融企業改革路徑。
為全面落實落實國辦發〔2019〕49號檔案精神,省財政廳在深入領會檔案精神、廣泛借鑑外省經驗、立足我省管理實際等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先後3次徵求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等10個部門、單位和部分省屬金融企業及有關市財政局的意見,完成檔案會簽和合法性審查等程式,並分別於7月19日和8月1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二、《暫行規定》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8章30條,重點從明晰出資人與受託人權責、細化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完善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嚴格管理者選擇與考核、加強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強化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方面,細化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分別為:
第一章 總則(7條)。主要明確制定《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理主體、職責定位、黨的領導等問題。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2條)。主要釐清出資人、受託人權責邊界,明確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以及受託人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金融機構資本管理(5條)。主要明確基礎管理、收益管理、經營預算、全口徑報告等有關要求,規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第四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5條)。主要明確國有金融資本重大事項管理的範疇、許可權等有關要求,完善薪酬管理、工資總額、企業年金、履職待遇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2條)。主要明確管理者任命要求和履職義務,建立健全差異化績效考核機制。
第六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管理(3條)。主要明確促進國有金融機構保值增值、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預決算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等有關要求。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4條)。主要明確建立監督檢查工作體系與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管理。
第八章 附則(2條)。主要明確實體企業投入金融資本管理要求、生效時間等內容。
三、《暫行規定》創新點
(一)規範國有資本管理。堅持以管資本為主,細化明確了基礎管理、收益管理、經營預算、全口徑報告等各項管理要求,完善了產權管理、統計監測等具體內容,並提出建立國有金融機構動態管理名錄,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有利於壓實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責任。
(二)突出重大事項管理。本著放管結合、規範高效的原則,重點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管理,突出強調了發展規劃、法人治理、資本變動、重大股權變動、財務預決算以及重大對外投資等領域的管理程式、許可權,釐清了出資人機構、國有金融機構權責邊界。
(三)健全激勵約束措施。細化明確了工資總額、負責人薪酬、負責人履職待遇及業務支出、企業年金等激勵措施,有利於調動國有金融機構員工擔當作為的積極性。
(四)加強財務監督管理。細化明確了財政部門、出資人機構、國有金融機構等財務管理職責,重點強調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全面預算約束、防範財務風險等具體要求,通過完善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監管,有利於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提高國有金融機構風險防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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