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濟南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是濟南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完善監管體制,落實監管和經營管理責任,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適用本辦法。縣(市)區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四條 市國資委為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下簡稱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縣(市)區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作為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
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市政府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接受市政府監督和考核,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遵循統一授權、統一規則、分類監管原則,建立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實現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無縫隙、全覆蓋監管。
第六條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堅持直接監管和委託監管相結合、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出資人監管責任和企業經營責任。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支持企業自主經營,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經營管理與監督分離原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監督,對出資人負責,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管規則
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統一履行企業產權管理、統計評價、改革改制審批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重點實施統一企業章程管理、統一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統一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統一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管理以及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章程和管理者選用備案制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責任落實等工作,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 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規範企業法人治理。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企業章程制定、修改、備案、審核程式,統一規範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登記,健全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企業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統一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監管、產(股)權管理、產(股)權進場交易規則,建立統一的產權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建立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統計評價體系。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分布、變動、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等實施動態監測,通過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統計分析、績效評價等,匯總分析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範重大出資權益事項管理,統一制定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改革改制審批制度,推動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規範改革改制行為;推動企業體制、機制和管理創新,深化企業人事、分配、勞動制度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企業管理者選用備案制度。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選用,應當按照出資關係、資產隸屬關係和管理許可權,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選用情況應當在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體系。按照強化激勵約束和行業對標、分類考核原則,健全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辦法,完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監督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體系。堅持報酬與風險、責任相統一,激勵與約束相統一,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依法維護出資人、企業經營者、職工等合法權益的原則,企業負責人薪酬與業績考核結果結合兌現。
第十八條 建立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國有資本收入和支出實行預算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等工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等工作。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根據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分類監管原則,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採取直接監管和委託監管方式,落實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監管責任。
直接監管是指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承擔監管責任。委託監管是指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委託有關部門或機構履行相關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二十條 分類監管企業名單由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受委託監管部門或機構簽訂《企業國有資產委託監管責任書》,明確委託監管職責劃分。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監管部門或機構應當建立相關監管企業出資人制度,健全組織機構,按照《企業國有資產委託監管責任書》約定,落實出資人監管責任和企業經營責任,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監管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相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情況。
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對受委託監管部門或機構的監管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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