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土地出讓淨收益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濟南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土地出讓淨收益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土地出讓淨收益的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淨收益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全部價款扣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補償性支出、前期開發整理等成本後的政府土地出讓淨收益的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審計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含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區和高新開發區)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讓淨收益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的監督
第五條 資金分配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以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為依據分配土地出讓淨收益;
(二)破產、改制企業產生的土地出讓淨收益分配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情況。
第六條 資金撥付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根據審核批准的資金預算,按照資金收支情況和項目進度,將資金及時撥付各預算部門、單位,各區分成部分是否根據土地出讓淨收益的入庫情況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根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資金預算和撥付的資金,按照項目進度、契約約定,將資金及時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七條 資金使用的審計:
(一)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貪污、私分、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問題;
(二)資金支付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通過虛假報表、虛開發票、虛列支出、虛增工程量等騙取資金問題;
(三)工程預決算是否真實,有無高估冒算等問題;
(四)拆遷補償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數字計算是否準確,有無重複計算等問題;
(五)破產、改制企業產生的土地出讓淨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三章 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監督
第八條 項目管理方面的審計:
(一)項目申請立項前,是否根據開發規劃和上級有關規定,進行了廣泛、細緻的調查研究和論證,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立項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
(三)項目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後,是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規劃設計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四)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是否經過財政部門審批;
(五)各預算部門、單位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六)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是否建立了項目庫,推薦項目是否從項目庫中擇優選用;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的審計:
(一)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年度計畫情況;
(二)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是否按許可權規定報批;
(三)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的情況;
(四)建設單位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物品,是否通過政府採購;
(五)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否簽訂施工契約;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審計:
(一)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是否及時報送自驗報告和驗收申請;
(二)建設單位是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標準、項目計畫批覆、資金撥付檔案和施工契約等,對項目進行驗收,並編寫竣工驗收報告;
(三)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是否根據竣工驗收報告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四)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要求並如期發揮效益,有無因立項不準、責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等原因,造成損失浪費或事故隱患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監督
第十一條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審計:
(一)財政部門是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讓淨收益,定期編制土地出讓淨收益收支結存明細表和使用說明。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使用單位、部門是否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要求,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定期編制資金收支結存明細表和使用說明。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核算、使用單位和部門會計核算資料,是否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做到真實、齊全、完整。
(四)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收支是否實行縣(區)級報賬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所在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土地出讓淨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讓淨收益;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土地出讓淨收益;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土地出讓淨收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增、虛減土地出讓淨收益或者土地出讓淨收益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覆預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收支種類;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土地出讓淨收益的,給予警告並責令其立即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土地出讓淨收益,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有關法規對企業和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單位、部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