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濟南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利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其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節約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是: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調處;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評估和收益管理;資產信息統計報告和監督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資產的不同屬性,分別採取委託管理、授權經營等監督管理方式。
第七條 建立由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資產運營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組成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各部門、運營機構、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主管部門是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管轄或委託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資產運營機構從事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運營,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收益權。
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者,負責具體管理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第九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三)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託管理、授權經營辦法;(四)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清查統計、資產評估;(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閒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公物拍賣程式的制定,實施資產購置的監督管理;(六)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資產處置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七)負責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全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資產運營機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全指標進行監督考核;(八)負責監督、指導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九)負責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三)負責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的建議;(四)負責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五)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行為的審核、轉報及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工作;(六)負責本部門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七)負責固定資產購置可行性論證、編制採購計畫及參與基建竣工審計;(八)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資產運營機構的主要職責。(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執行市政府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相關規定;(二)遵循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資本運作,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三)負責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畫和責任目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四)對其投資的單位或企業按出資額享有重大經營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選擇經營者的權利;(五)對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三)負責建立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的技術檔案並進行管理;(四)負責制定資產的賬、卡管理制度,建立賬賬、賬表、賬實、賬卡相符的固定資產台賬;(五)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行為的報批手續;(六)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七)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抵押、擔保等事項的監督管理,控制財務風險;(八)負責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九)對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界定及糾紛調處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登記,是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財政部門核發的《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是各級財政部門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和資產處置及進行資產評估的必備證件。
第十四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辦理產權登記,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單位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
撤銷產權登記適用於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單位。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資料,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向同級或共同向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政府裁定。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界定和糾紛,行政事業單位應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四章 委託管理和授權經營
第十八條 委託管理是指市政府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教育、文化、衛生、公共設施等公益性資產,委託給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第十九條 授權經營是指市政府將國家以各種形式形成的由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授權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經營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進行資本運營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的組織形式一般應當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運作。
第二十一條 資產運營機構成立的條件。(一)建立規範的組織管理機構;(二)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工作;(三)授權運營機構占有、使用的國家所有者權益一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四)有一定的決策能力、資本運營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五)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程式。(一)申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運營機構應當擬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案,向市財政局提出授權經營的書面申請;(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資料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三)經市政府審批後,市財政局與運營機構簽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責任書》。
第五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單位根據承擔的行政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調入等方式增加單位資產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相適應;(三)勤儉節約,物盡其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於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進行調劑。國家有關法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並應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帳。
第六章 資產使用及處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各單位要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做好資產日常管理,保證資產完好,並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需辦理如下手續:(一)撤銷、分立、合併需劃轉資產的,由原占有、使用單位或由主管部門成立資產清理小組對資產清理結果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產劃轉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二)成建制或部分轉為企業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以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產劃轉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註銷登記及企業占有產權登記手續;(三)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和單位價值較大的儀器設備的處置,由財政部門商主管部門、授權運營機構另行制定具體標準。規定標準以上的,需經主管部門審核,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四)對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在處置時,需經中介機構審計、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問題的批覆檔案是行政事業單位記賬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的資產及需調撥、轉讓的資產,由財政部門負責調劑、重組、置換或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七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三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行為時,需提出申請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確認其價值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二)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三)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四)行政事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批准轉作經營性的資產享有收益權。要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實行專項登記和專項考核,承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
第八章 資產信息報告制度
第三十七條 資產信息報告制度是指單位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和時間要求,向財政部門反映一定時期單位占有使用資產狀況的一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狀況是財政部門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重要依據,各單位應對其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和資產信息統計報表格式及內容作出報告,並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實現對單位資產的動態管理,便於及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審核部門預算以及合理配置資產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章 資產評估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取得沒有原始憑證的資產;(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三)對房屋、建築物、大型專項設備進行多次維修等而使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四)整體或部分改建為獨資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五)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七)合併、分立、清算;(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九)財政部門規定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十章 資產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資產出售收入、資產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上繳支出管理,執行“票款分離”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照有關財經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建議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一)未履行職責,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二)超越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四)對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統計年報等不如實審核,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三)購置固定資產不履行有關手續及不經政府採購的;(四)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投資的;(五)存有賬外資產和對閒置資產拒不接受調劑的;(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七)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資產運營機構。
第五十條 經政府批准委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出台前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如國家財政頒發新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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