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5.03.25由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行業總公司、各直屬事業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資事發〔1995〕17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都要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單位財務隸屬關係組織實施。按財務隸屬關係不便組織實施的,可按行政隸屬關係組織實施。按財務隸屬關係和行政隸屬關係均不便組織實施的,可按屬地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中央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其以下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產權登記。
第六條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單位性質;
(五)主管部門;
(六)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負債總額。
第七條 設立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30日內,辦理申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手續。申領時,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中設立登記表,一式三聯,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複印件;
(四)其他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第八條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發生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等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持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准檔案、資料,辦理換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手續。
第九條 撤銷產權登記,適用於撤銷、被合併後終止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辦理撤銷產權登記手續。申辦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准撤銷的檔案;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五)資產處置請示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
(六)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他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一般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辦理完畢。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時,行政事業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中年度檢查表,一式三聯,提交本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申辦產權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單位攜帶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領或換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並填寫有關欄目;
(二)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審查合格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事宜,並依據審定的設立情況予以核發,依據審定的變動情況予以換髮,依據審定的撤銷情況予以收回,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產權登記檢查意見。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制發。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情況。對不按本實施辦法申辦產權登記和進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並對單位和有關人員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正確執行本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在產權登記工作中玩忽職守或營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產權登記檔案,在此基礎上匯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於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產權登記檢查情況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匯總全國的產權登記檢查情況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及集體性質事業單位。
第十九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據本實施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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